合作经营固定分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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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装箱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县际包车合作经营协议书道路协议书:【】第号车号:合作人:2018年2月1日 旅游包车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集装箱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乙方:为优化资源调整,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安全、优质、创新、高效的管理目标,促进资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共同对甲方名下的旅游包车线路资源开展合作经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参与、合作共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的责、权、利事项,订立本协议书,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运营投入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甲方名下的县际包车资源(标志牌号:;车辆号:)开展合作经营。甲方投入县际包车指标,乙方投入车辆,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安排经营、管理。1.2合作方式乙方按月度缴纳利润考核目标,甲、乙双方按固定分红模式进行核算,即双方合作的县际包车全部营运成本由乙方承担;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定额利润。1.3县际包车标志牌号码及相应车辆信息如下表所示:序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客运标志牌号码 第二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从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第三条:合作模式3.1乙方负责与驾驶人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工资等。3.2包车客运车队由乙方负责管理,包车客运车队的驾驶员由乙方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招聘并负责管理。包车客运车队驾驶员工资及社保费按乙方支付能力及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支付。3.2.1包车客运车队驾驶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种证照齐全,属于合法营运的驾驶员。3.2.2包车客运车队驾驶员中止/终止提供劳务服务的,所有相关手续及劳资责任由乙方承担。3.3包车车队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及所产生经济补偿或赔偿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包车客运车队驾驶员发生劳动争议及所产生经济补偿或赔偿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3.4若国家、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执行国家、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新政策、规定。3.5乙方负责包车客运车队的日常运营运作(线路排班、驾驶员排班、后勤保障等工作);甲方监督、指导乙方的经营行为。3.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规范,落实相应工作。如有调整、变更,则以最新版本为准。3.7车辆仅用于公司通勤车用途,单程行驶里程公里,若后续经营过程中,需要调整核定线路,乙方可报甲方进行核准后执行。第四条:旅游包车财务管理4.1合作线路财务管理按甲方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4.2利润考核目标:甲方按2000元/辆/月的标准,每半年提前向乙方收取。4.3合作双方必需依法缴纳流转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第五条:车辆资产押金和履约保证金5.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车辆资产押金¥元,在车辆正式上路营运前付清。在无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情况下,本协议书期限届满后,凭收据原件无息退回乙方。5.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在乙方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情况下,本协议书期限届满后,凭收据原件无息退回乙方。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 .1.1有权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作车队的工作人员进行指导、监督。6.1.2有权对乙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经营中的违约(指违反本协议书或其他合同约定)、违规或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乙方限期改正。6.1.3有权制定安全、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合作车队的营运计划,组织生产例会,组织安全学习和继续教育。6.1.4有权对乙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乙方应按甲方意见修正、整改。6.1.5协助解决合作车队在履行本协议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6.1.6本协议书及附件约定的其他甲方权利和义务。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2.1乙方应当组织包车客运车队的日常运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规范。6.2.2车辆技术管理方面的:⑴按甲方规定安排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各级保养,落实车辆的日常修理,保障车辆运行技术状况正常。⑵负责监督驾驶员的技术操作及安排驾驶员参加技术培训。⑶负责营运车辆节能降耗、保修成本的监督管理工作。⑷按甲方规定安排车辆进行车辆年审及相关检验。6.2.3营运经营管理方面:⑴执行合作车队的营运计划。⑵参加甲方组织的生产例会(甲乙双方协商办理)。⑷负责编排包车客运车队每日的运行图位。⑸负责制定和执行驾驶员的作息计划。 ⑹负责包车客运车队运行中的动态管理。6.2.4安全、服务管理方面:⑴负责组织驾驶员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和继续教育。⑵负责驾驶员安全和服务的管理工作。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应在获知交通事故信息后15分钟内向合作车队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配合交警部门参与事故善后处理,积极抢救伤员,降低事故损失。⑷协助甲方对发生交通违法违章及交通事故的员工进行教育、落实各项处理措施。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乙方及其使用的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安全、服务管理方面各项规章制度。(6)甲乙双方商定,由乙方为车辆购置各项保险,其中商业险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不低于150万元),费用由乙方承担。6.2.5按先缴费后经营原则,以每半年为一周期,乙方必须足额提前向甲方缴交各项应付费用,并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经营成本核算的合法票据。6.2.6本协议书及附件约定的其他乙方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7.1乙方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书。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遭受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7 .1.1未按本协议书及其附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转款、汇款、支付义务,逾期超过30天的且金额超过8万元以上的。7.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车辆或包车客运车队交由第三方经营的,或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7.1.3一年内发生两次下述行为之一的:私自将车辆交给未经甲方考核合格或未经甲方委托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驾驶员驾驶的;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包括被暂扣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的。7.1.4发生被媒体曝光的违规、违法现象或其他不良事件,对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7.1.5乙方的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行业管理规定,被相关政府部门追究责任的。7.1.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车辆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出租、设置他项权、出售等),或擅自更换发动机或车架的。7.1.7车辆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认车辆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7.1.8车辆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评被主管部门或甲方评定为不合格的。7.1.9车辆出现超载20%以上或超载虽在20%以下(含20%),但一年(指自然年)内累计发生达三次的。7.1.10车辆被扣证或扣车累计达到1个月,并未积极妥善处理的。7.1.11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或甲方上级的应急指令性任务的。7.1.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解除本协议书的。7.1.13同一车辆严重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7.1.14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更改行驶路线的。7.1.15乙方不遵守甲方有关车辆安全、车辆技术、有关制度的。7.1.16与本协议书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等规定视同合作经营者(乙方)严重违约的情形。7.2甲方有违约情形,经乙方提出后仍未改正违约行为,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相应赔偿(赔偿额度不超过甲方年度保底分红总额)。7.3甲乙双方除应按本协议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仍需按与本协议书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等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协议书的续签及提前终止8.1合作经营期满后,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遵章守法,严格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办事,包车客运车队的车辆经甲方安全技术部门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各项费用如期缴交无欠款的情况下,乙方要求延长合作经营期,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的有关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8.2在经营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协议书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终止经营手续,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免除违约处罚,同时车辆归乙方所有,乙方必须于终止三个月内提前办理车辆过户或迁出;若甲、乙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另外,须一次性缴清各项欠款及税费后,乙方才能提前终止本协议书。终止经营后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没收尚存于甲方的车辆资产押金作为违约金。在扣除违约金后,车辆资产押金余款和履责保证金退还乙方。 8.3本协议书履行期间,因法律或政策环境变更,或甲方进行企业改革、重组、合并,或甲方上级部门指示等原因,甲方认为应变更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书履行的,双方应就协议内容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自协商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书,甲方不负违约责任。8.4本协议书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政策性要求,或客运标志牌未能通过续期等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自动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8.5合作经营期满后,若双方未能继续合作经营,车辆由乙方自行处置。第九条:特别约定9.1发生交通事故、商务事故(指根据运输合同约定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车辆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事宜,包括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所有的赔偿金、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事故押金、交通事故预付费等,均由乙方负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赔偿金不足填补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依照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追究有责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驾驶、赔偿事故损失、解聘等措施。事故车辆的损坏修复必须到合规的修理厂进行修理。9.2协议经营期内因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经甲方批准可提前报废,乙方独自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处理后,由甲方收回客运标志牌及有关证件。车辆因自燃、被盗、劫持等不可归结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造成灭失、毁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后续合作经营事宜需双方协商后决定。9.3合作经营期内,车辆更新、报废遵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9.4凡遇上级下达指令性任务,甲乙双方协商安排执行任务。完成任务后,如上级向甲方提供补偿的,则甲方全额支付予乙方。9.5合作期间甲方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与客运班线相关的政策性优惠(含各类补贴、收入)归甲方所有。9.6合作经营期内,乙方无论以何种形式或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若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或法律责任,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若由此造成甲方需对外承担责任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补偿。9.7在履行本协议书过程中,甲方向乙方在本协议书中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视为送达乙方。乙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的,应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9.8乙方同意推举(身份证号:)为本协议第二合作人,乙方在合作经营期内因事故、疾病等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时,由第二合作人继续履行乙方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并办理相关变更经营者手续。9.9停驶车辆(车辆被扣车除外)须停放到甲方指定的场地,乙方未按规定停放到甲方指定场地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1000元/天标准向乙方收取逾期处罚金,处罚金不设上限。9.10在合作过程中,车辆发生的罚款、违约金由乙方独自承担。第十条:附则10.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修改或补充有关条款,经双方共同签署后与本协议书一并执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10. 2因执行本协议书及日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10.3本协议补充协议、附件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正本甲、乙双方和甲方财务部门各执一份。(此页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约代表(签字):签约代表(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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