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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企战略合作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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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 银 企 战 略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二〇一六年X月 1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目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战略合作伙伴。甲方作为xxxx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和xxxxxx项目建设开发的主要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xxxxx丰富的旅游资源优势,利用省政府授权经营的省级国有资产和投资功能,开展资产的有效营运,通过存量资产的重组和优化组合,追求公司投资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推动xxxxx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xxxxxx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乙方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完善的服务,为甲方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甲方选择乙方作为金融业务的主办银行,乙方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资源优势,与甲方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合作。 第一条、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 甲方为xxxxxx国有独资企业。甲方作为xxxxxx项目的投资主体和xxxxxx项目建设开发的主要投融资平台,将充分发挥xxxxx等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旅游基础设施项目代建及配套工程的投融资、开发建设及资产经营管理、旅游房地产综合开发,旅游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免税商品经营,旅游文化娱乐、体育、教育项目的开发和经营,旅行社业务,资产租赁,酒店物业管理,旅游商品和酒店设备的经营,广告业务等。20xx年起将陆续开xxxxxxx等项目,计划投资总额达200多亿元。 (二)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省分行资金实力雄厚、客户资源丰富、营业网点众多、技术手段一流、经营管理先进。始终
2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竭诚为甲方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第二条、合作原则 (一)平等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协议内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 (二)长期、稳定合作原则。双方的合作基于彼此充分信任,着眼于长期利益,双方致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三)共同发展原则。本协议旨在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且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 (四)重点支持、梯次推进原则。双方通过重点领域的深入合作,最终实现全方位的战略对接和持续合作。 (五)诚实守信、市场化原则。
双方恪守本协议中所作之承诺,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具体合作事项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三条、合作内容、方式 为满足甲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资金、结算、外汇等方面的需求,乙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向甲方提供广泛而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一)融资授信 乙方在符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工总行有关规定及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支持甲方实现战略目标,向甲方提供授信和融资,包括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商用房开发贷款、住房开发贷款、贸易融资业务、票据业务、非融资类保函等。 1、在甲方20xx-20xx年开发建设旅游开发区、旅游房地产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的等项目期间,乙方根据项目建设
3 需要和融资需求情况,在符合乙方行业政策、信贷政策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意向向甲方项目提供50亿元融资支持。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项目贷款和项目临时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商用房开发贷款、住房开发贷款、搭桥贷款、并购贷款、备用贷款、贸易融资等。此外,甲方与乙方还将在投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现金管理、票据业务、担保业务(融资和非融资类担保)、融资券承销、银行卡、财务和商务POS、企业年金、结售汇业务等开展合作。 2、乙方向甲方所发放贷款的期限、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总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给予利率优惠。 3、乙方根据甲方的项目进展和融资情况,为甲方提供贷款申请审批的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于乙方授权范围内审批的贷款,承诺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申请审批。 4、乙方在不违反外汇管理局、工商银行总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甲方的综合贡献度,可给予甲方结汇、购汇费率优惠。 (二)信息咨询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可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资信证明、资信调查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三)其他业务合作 1、甲方在存款、企业年金、资金托管、账户管理等业务方面选择乙方作为主办银行,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归集、托管与理财等服务,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为甲方实现财务集中提供支持。 2、甲方选择乙方作为融资顾问、常年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主办银行,乙方利用自身优势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常年财务顾问
4 等金融服务,促进甲方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经营成本。 3、乙方利用自身在本外币业务方面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代客外汇买卖、开立信用证、外币兑换等外汇资金和外汇结算业务的咨询和服务,提高甲方外汇资金利用效率,为甲方解决所需的外汇结算问题。 4、乙方利用本外币银行卡的优势,为甲方提供代发工资、代交费等服务。 5、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银行卡等在内的综合化服务。 第四条、合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财经动态、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预测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地方政策法规变动、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在必要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列席参与部分投资建设项目洽谈。 (二)双方各自指定具体牵头机构,负责日常协调、传达、布置、汇总、反馈和跟踪有关事宜。 第五条、附则 (一)双方约定: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双方具体合作过程中可能相互需要提供专有的具有价值的保密信息,在未取得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前提下,须各自遵守保密义务,不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向第三方披露,各自的咨询顾问、代理人(均不包括乙方的竞争对手)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在开展具体合作
5 业务时,另行商洽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法律效力均等。 (四)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所商定事项仅作为双方 今后业务战略合作的意向文本,不构成协议双方互相追究违约责任。 甲方: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月日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集团有限公司xx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月日 6第二篇:银企战略合作协议8500字
齐齐哈尔市龙江银行 银 企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甲方:乙方: 甲方: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乙方:明水鑫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为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
借款 借款金额按时间为节点,在节点时间内按乙方提供的机动车专用发票中,票面含税金额,按贷款比例进行计算,并发放贷款。 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购买汽车,所购汽车资料要素如下: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符合标准的商用车; 国内知名品牌产品。包括:北汽福田欧曼、中国重汽、中国陕汽、中国一汽、中国二汽相关产品。 借款期限为三年期。即发放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共计36个月。 借款利率: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执行年利率、浮动方式的选择等,按甲方规定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执行。 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约定的年利率,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浮动: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
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2)利率调整以特别条款约定的月数为一个周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发放日无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 借款合同中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浮动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第 约定的利率浮动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提款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乙方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乙方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乙方按照甲方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购车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已付清。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甲方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乙方的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借款提取方式 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是指乙方向甲方递交交易证明材料,并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甲方将借款直接划入乙方的账户,甲方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乙方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乙方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甲方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乙方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乙方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承诺:甲方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甲方已依据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且乙方收妥借款资金。乙方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甲方将借款划入乙方的结算账户,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汽车销售公司。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提款回转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已提取的借款超出乙方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乙方应当向甲方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乙方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甲方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贷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甲方前,按第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还款方式按甲方的有关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乙方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甲方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划收乙方预存的保证金。甲方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甲方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甲方同意。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乙方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甲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乙方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乙方与贷甲方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乙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乙方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甲方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甲方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 乙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甲方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乙方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由甲方酌情定夺。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 借款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因购车事宜与售车人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本合同项下汽车发生重大事故或借款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形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乙方自主支付借款时,将按照甲方要求履行报告和支付情况告知义务,并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核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向甲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乙方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甲方随时有权宣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约定向乙方计收相应罚息。 乙方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乙方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以免贷款信息泄露。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了解并检查乙方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抵押物情况。采用乙方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乙方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甲方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 收回借款。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时,甲方均可直接从乙方借款人在龙江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乙方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 乙方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甲方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甲方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第八条
此笔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风险担保,由乙方用货币或固定资产抵押进行担保。 保证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规定贷款申请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三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三年。乙方借款人与甲方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乙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乙方声明与保证: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单据均真实、完整、有效;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龙江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甲方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甲方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乙方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甲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4)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乙方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5)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当甲方放弃抵押权、抵押权 顺位或者变更该抵押权时,乙方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乙方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7)乙方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乙方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甲方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担保 抵押物情况由我行委派工作人员实地考察。 抵押物作价按相关评估部门的评估价格认定。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乙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抵押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4)乙方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出租、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5)乙方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7)乙方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加工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乙方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义务。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甲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甲方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 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对抵押物要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甲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甲方保管。 (2)抵押期间,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乙方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从乙方在龙江银行各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 (3)在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或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甲方,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登记 乙方应于在甲方给定的时间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甲方持有。 抵押权转让 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甲方转让抵押权的,乙方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权的实现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与乙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2)乙方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与甲方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 第九条
汽车保险 借款人应对本合同项下汽车向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并连续投保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汽车损失险、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除交强险外,其他保险单据原件由甲方保管。上述的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若短于借款期限的,乙方有义务办理续保。 涉及除交强险以外的上述险种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有关保险金应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不论借款到期与否。如保险金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和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第十条汽车转让 乙方借款人转让汽车,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在乙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甲方原因未按期足额向乙方发放借款,造成乙方、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甲方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具体比例按甲方的相关规定,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具体比例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 对应付未付利息,甲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乙方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乙方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5)乙方、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甲方的相关规定计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相关权利凭证; (4)未按甲方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相应担保;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甲方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其他 第十二条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乙方借款人承担。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特别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乙方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贷款人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其他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商定同意后,在予以签订补充合同。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各方同意,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乙方:明水鑫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齐齐哈尔市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