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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培训合作协议甲方:乙方:合同期限: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培训合作协议本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1年12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北京签订:甲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签字页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鉴于:A.甲方为一家主要从事人员外包服务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求,需要不断引进各类技术人才,优化储备人才的配置;B.乙方为一家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司,拥有较为丰富的有经验的IT外包等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储备,具有IT人员培训和实训等领域的资质。C.双方拟在培训及实训等领域开展合作。有鉴于此,根据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双方就合作事宜在此一致达成如下条款:1.定义1.1.“关联方”指(i)对于自然人,指一个由该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自然人,或者该人的亲属;及(ii)对于除自然人以外的人时,指该人的任何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及该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以及该人及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实质控制的公司,或者由该人及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合作、联盟、联合、信托、管理安排、合同关系或其他任何方式或安排控制的其他人,无论该等方式或安排是以书面还是口头方式作出,对于本协议而言,关联方应当包括各种当时情况下所属于相关实体及成员集团的各实体或成员管理的或共同管理的或其下属的各个实体、基金及/或其他投资计划。在本协议中,就甲方而言,包括但不限于软通动力集团下属全部分、子公司。2.合作内容2.1.培训及实训服务: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签字页
乙方为甲方提供培训和实训服务,包括在校学生入职前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入职前实战培训以及甲方在职员工的培训等。a.乙方提供甲方在校学生的培训及实训服务,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培训及实训补贴,每人每月共计2000元,具体培训人月须经过双方书面确认。对于乙方人员培训及实训期间因甲方工作安排所发生的报销或补助,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由甲方承担;b.人员推荐:乙方在对在校学生进行培训和实训后,对于应安排相关人员到甲方及其关联方或其客户处进行面试,并由甲方及其关联方自行决定是否录用。对于已经推荐给甲方及其关联方进行面试的技术人员,除非甲方及其关联方明确告知乙方参加面试的人员不符合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相关项目要求,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推荐该人员。否则,即使该人员已经参加第三方面试,甲方及其关联方仍有优先雇佣或优先接受派遣的权利。2.2甲方在职人员培训:乙方提供甲方的在职人员培训。培训前,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具体的培训要求,乙方须按照甲方具体要求组织培训,对于培训结果,甲方须出具书面培训验收报告并按照3000元每人月的计算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1.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保证在2012年提供不少于10000人月的在校学生的培训及实训需求和不低于2000人月在职人员的培训需求;所有需求以纸质需求单为准.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了解具体培训及实训需求,并妥善安排相关工作。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参训人员进行选拔考核,在培训过程中甲方也将进行考核,对于不能达标的人员,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4.甲方应为乙方参加实训的人员提供在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关联单位的实训工作。5.在甲方完成实训,并通过甲方考核后,实训人员可有机会通过乙方的安排和甲方及其服务的客户签订长期劳务服务合同。6.在实习期内,如乙方人员出现态度消极、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不能正常参与实训等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提供实训服务并直接退回乙方。同时,如乙方人员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7.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支付乙方培训及实训补贴。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签字页
1.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保证师资力量按照甲方要求在2012年最低完成不少于10000人月的在校学生的培训及实训和不低于2000人月在职人员的培训;2.乙方应在每季度提供开班计划,教学计划,学员管理信息等,并由甲方确认.3.乙方组织人员参加由甲方安排的培训及实训。4.乙方人员在培训及实训期间须服从并认真积极参加甲方制定的各项实训安排,并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在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前,乙方负责实训期人员的日常管理。5.培训实训期间,乙方应全面履行对乙方人员的雇主责任。甲方提供培训及实训服务及支付实训补贴的行为,不视为建立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甲方亦不对乙方实训人员承担雇主责任。6.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举办各种形式的招生活动;7.乙方所有宣传材料,如涉及到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影像等,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允许后方可投放使用。2.支付方式:2012年培训及实训最低要求计算如下:在校培训及实训:10,000人月X2000元=20,000,000元在职人员培训:2,000人月X3000元=6,000,000元总计培训及实训费用:26,000,000元。甲方预先支付总培训及实训费用的25%做为预付款,每个季度按照双方实际确认的培训及实训金额进行支付,年底进行清算。3.保密信息3.1.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协议的存在、本协议中的内容,以及彼此就相关本次业务合作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均属保密信息。各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在未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有关保密信息。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签字页
1.1.由任何一方为进行本协议合作事项而需向其法律或财务顾问或其他必要人员披露的资料而该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上述保密信息泄露给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如为履行本协议合作目的确有必要提供,应提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确保为知晓本合作事项等上述保密信息的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对甲方提供的等各种资料、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退还或销毁甲方提供的等各种资料(含复印留用件)。1.3.一方必须对所接触到的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进行披露,但是,如下信息不受此限:1.3.1.已成为公知信息,而接收方对此并无过错;1.3.2.披露时接收方已经知晓的信息;1.3.3.适用法律法规或行政或司法部门要求所需披露之资料;或1.3.4.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或使用的信息;1.4.乙方发现“保密信息”发生泄露等事故时,应立即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采取合理的对策。另外,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保密信息”泄露时,乙方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且须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甲方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并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如果乙方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使损失扩大,则乙方对甲方扩大的损失亦承担责任。1.5.为切实履行本条规定,双方可视需要另行签署保密协议。1.6.无论本协议应何种原因终止,本条规定于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2.违约责任与赔偿除以上已约定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之外,违约一方同时还要承担如下违约责任:2.1.除非双方一致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有相关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本协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签字页
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差旅费等。2.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2.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于首页载明的生效日签字盖章后生效。2.2.甲、乙双方有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协议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应签署变更协议。2.3.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可以视为合同解除或终止,有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2.3.1.一方进入解体或清算阶段;2.3.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承诺,在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的20个工作日内未采取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措施,守约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2.3.3.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2.3.4.本协议已有效、适当、全面得到履行;2.3.5.双方共同同意以书面文件提前解除协议;2.3.6.根据仲裁机构的裁决,本协议解除。3.争议与仲裁3.1.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书面通知后30天之内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北京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按照其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败诉方应承担仲裁成本和对方的律师费用,除非裁决另有规定。3.2.在仲裁期间,除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签字页
1.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2.不可抗力2.1.不可抗力必须是指一方不可控制的、不可预见的、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灾等;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骚乱、大规模爆发的流行性传染病等。2.2.协议生效后,由上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2.3.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以挂号或传真的方式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送达至对方。2.4.如不可抗力事故连续6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履行的问题。3.其他事项约定3.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遵从所有适用的法律。本协议所载任何内容不应被解释为在甲乙双方间创设合资、合伙、代理或任何其它本协议目的以外的关系。3.2.本协议的所有附件: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委托实训服务合同均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反映了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主题的全部协定,并代替所有之前关于本协议所述主题的任何协议及以往惯例。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协议做出。3.3.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项下的权利,不能解释为对该权利的放弃。3.4.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进行说明。3.5.若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而被认定无效,此种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且此种无效条款应自始视为不存在。3.6.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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