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作框架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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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作意向书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签订地点:签订日期:二〇一〇年月日8 建设工程施工合作意向书发包人: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框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其中冷库建筑面积约9万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一层),办公楼3500平方米、培训中心6500平方米,以及其它附属用房(传达室、变配电用房、污水处理、锅炉房等)单项工程组成,具体规模及工程内容详见设计施工图。1.4工程立项批准文件。1.5资金来源:自筹。2.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2.1承包范围:本项目设计施工图及其修改文件中明确的除本合同第2.1.1款规定工程外的全部建筑、装饰装修及水电、暖通、安装工程,其中2.1.1款所列项目的孔洞预留、管道预埋属于本合同承包范围。2.1.1下列工程不属于本合同承包范围:(1)本项目化粪池、雨、污水检查井的池井及室外出水口之后的室外管网工程;(3)二次装修的工程;(4)小区内道路、室外管网、景观、绿化、院内路灯以及其他单独设计的室外附属工程;(5)电梯安装工程及其设备采购工程(电梯预留预埋除外);;8 (5)室内外天燃气管道工程,水电一户一表工程(其施工预留孔洞除外);(6)厂区内电子监控、可视对讲系统;电视、电话、计算机网络系统;(7)外电工程;(8)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专业工程。2.1.2下列工程属于本合同承包范围,由发包人自行选择分包商,其分包合同价款由发包人确定,下列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及工程配套费为分包工程价格的3%:(1)基坑土钉支护及护壁桩工程,桩基工程(凿桩头除外);(2)消防工程(强电管线预埋及地下消防水池土建工程除外,防火门除外);(3)电视、电话、单元可视对讲及智能化管理系统等弱电工程(其施工预留及管道预埋除外);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施工总承包方式。1.合同工期3.1本项目发包人将分二期分批组织建设,其中:一期工程的合同总工期为日历天,计划于2010年月日开工;二期工程的合同总工期为日历天,计划于2010年月日开工。各期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程延误的顺延办法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约定执行。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超过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2.质量标准4.1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4.2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同标准之间对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时,以最新标准为准。本工程所有管线预埋、设备安装预埋件及预留洞口发包人均将组织交接验收,承包人必须确保其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4.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 1.合同价款5.1本项目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前按第5.2款约定原则和计价标准确定。双方共同确认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除本合同第5.4款另有约定者外,本合同价款均不调整,其包括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期内人工费、材料或设备费、机械使用费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本合同第5.4款中约定可调者除外)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依据的调整;(2)承包人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变更;承包人合同签订前错算、漏算、少算所导致的风险;(3)现场的综合情况(如工地现场条件、材料运距、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合同价款的情况);(4)现场总的劳务情况;(5)与现场其他施工项目的协调配合与衔接费用;(6)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所规定的属于承包人的风险;(7)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中发生的各类检验实验费(桩基检测费、环境检测费除外)。(8)场地清理费及建筑垃圾外运费用。5.2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本项目的实际合同价款根据如下办法确定:5.2.1执行定额:(1)本项目的土建工程执行一九九九《甘肃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其配套解释。其中现浇阳台套用有梁板定额子目;外墙梁面的现浇外挑线条套用现浇零星构件定额子目,带有外挑件的梁,其外挑部分以外的工程量视同无外挑件另根据九九定额相关规定分别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其中本合同附件1所列分项工程不套用上述定额,直接按市场税前综合单价(即通常所说的独立费)计算,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8 在确定固定合同总价时,承包人统一按发包人核定的税前市场综合单价计价,若承包人在确定合同固定总价时不接收发包人核定的某分项工程的税前市场综合单价,发包人有权自行选定分包商,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总包责任,并不得收取分包商总承包服务费、工程配套费等费用(建安税除外)。(2)本项目的安装工程执行2002年《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及其配套解释汇编。(3)本项目的技术措施费中仅单独计算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脚手架搭拆费(含安全网),其他技术措施费均已在合同第5.2.2款所述的综合费率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算;其他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已在本合同第5.2.2款所述的综合费率中综合考虑,不另计算。5.2.2取费标准:根据湘建价(2002)578号文及湘建价(2006)330号文、湘建价(2009)406号文之规定,经双方协商,本项目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施工管理费(含财务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综合措施费(含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等)、规费(劳保基金除外)、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费、工伤保险费、不可竞争费的费率合并为一个综合费率计算。其中:(1)一般土建工程(含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全文均同)的综合费率为18%(以依据本合同第5.2.1款约定计算出的定额估价表费用为计费基数,其中人工费按22元/工日作为计费基数);(2)安装工程的综合费率为80%(以定额人工费为计费基数,人工费按22元/工日作为计费基数);本项目税金的税率均按3.461%计算。实际中发生的湘建价(2001)第21号文有关条款所列的检验、检测、实验费以及实际中需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特殊保健费、远地施工增加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副食品价格基金等均在前述综合费率中充分考虑,不再另行计算。本项目的劳保基金不计算,劳保基金由发包人负责缴纳。5.2.3人工工资单价:一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的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以及计日工工资单价均为90元/工日。5.2.4材料价格:(1)在确定本合同固定总价时,本项目的钢材、水泥、商品砼、墙体砌块均按发包人确定的计划合同签订之日的一个月前株洲市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最新一期的《株洲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简称“计价文件”,全文均同)中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施工过程中,株洲市造价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材料预算价格(指各期价格的加权价格)相对于确定合同固定总价时所依据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5%,则只调整±8 5%以外部分的价差(例如某材料涨幅为8%,则只调增3%,下跌时,调减原理类同)。有关施工期内钢材、水泥、商品砼、墙体砌块的材料预算价格,由发、承包人分别根据株洲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计价文件中的各期材料预算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其中各期计价文件中相应价格所占的权数,以承包人在开工后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编制、并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核定的各月材料用量计划表来确定,例如:材料用量计划表中2011年1、2月份的现浇砼的工程量占本合同工程现浇砼工程总量的20%,则2010年1、2月份的相应商品砼价格的权数为20%。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核定同意顺延的,则按经发、承包人及监理人共同修订的新的材料各月用量计划表进行相应调整。作为调整材料价差之用的材料用量,则以各分项工程工程量的定额材料消耗量作为材料调价时的消耗量。(2)在确定本合同固定总价时,本项目的装饰装修饰面材料、保温材料、水电安装材料均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暂定价格计算。其实际价格由发包人根据市场价格据实核定,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实际核定价格与确定合同固定总价时的价差按实调整,价差调整额只计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税费。发包人在核定材料价格时,材料或设备的价格按其现金购买时的实际到达工地现场的落地价(即送达工地的含税供货价格)另加采保费计算确定,其中采保费按落地价的1.25%综合计算。在核定其价格时,发包人将不考虑承包人因采购该材料而获得任何价差利益,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拒绝承担该材料的采购义务,否则发包人有权按该材料总价的20%课以承包人履约违约金。(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发包人确定的计划合同签订之日的一个月前株洲市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最新一期的《株洲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以下简称“计价文件”)中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此部分材料的价格为固定单价,在竣工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其材料价差。5.2.5机械费调整:不调整。5.2.6根据前述5.2.1~5.2.5项规定,本项目合同价款的计算公式如下:(1)一般土建工程工程造价=[定额估价表费用×(1+12%)+定额人工工日数量×(54-22)+材料价差+独立费项目]×(1+3.461%税金);(2)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定额基价表费用+主材费或设备费+定额人工工日数量×22元/工日×80%+定额人工工日数量×(54-22)+独立费项目]×(1+3.461%税金)。5.38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签证费用(指签证时已核定其全费用总价或全费用综合单价的项目或计日工项目,亦称“独立费项目”)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本款中所指全费用总价或单价是指包含除税金外的成本、间接费、利润、规费以及与之相关所有费用的价格。5.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述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可调整合同价款:(1)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变更(在确定本合同固定总价时已考虑的工程变更不再计算),工程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5.2款约定进行增减调整,具体调整细则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另行约定。(2)因发包人暂定主材价与实际核定价出现差异,则按发生本合同第5.2.4.(2)项相关约定调整合同价款。5.5承包人为承接本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招投标费用、招标交易费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风险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无权就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5.6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供本项目的完整的施工图纸后,应在45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根据本合同第5.2款所确定计价原则及标准所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书的纸质文件(两套)及电子文件。预算书包括所有必要的预算表、工程量计算式、钢筋计算式,其中工程量应采用手工计算,钢筋采用神机妙算软件计算,所有套价均采用智多星计价软件。5.7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与发包人或其委托人中介机构核对好预算并确定好合同固定总价。1.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6.1承包人按有关标准、规范及政策性文件要求,负责施工现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场内施工道路、临时围墙的修建、维修、养护以及竣工交付前的拆除和场地清理及建筑垃圾外运等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维护、安全保卫、施工照明、环卫、环境保护、消防工作,上述工作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已在本合同第5.2.2款所述的综合费率中综合考虑。6.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相关保险费用已在本合同第5.2.2款所述的综合费率中综合考虑。6.3承包人应积极指导和配合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好本小区系统工程,如负责提供电梯安装时的脚手架等,积极完成本项目所有土建范围内后续工作,相关费用已在本合同第8 5.2.2款所述的综合费率中综合考虑。1.安全施工7.1本合同固定总价中已按相关文件的规定足额计取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7.2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7.3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工程款支付8.1本项目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预付款。8.2工程款(进度款)按各单项工程的施工进度分次支付,其中第一笔工程款待地下室的主体工程完成50%时再予支付,以后的工程款按月进行支付,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均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定后1个月内,累计支付至竣工结算定案金额的95%,余款留作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全部结清,余款具体的支付批次和比例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8.3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定详见本合同第5.4条。3.材料和工程设备9.1本项目材料设备除发包人要求采取调拨供应的外,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属于甲指乙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指定品牌采购。4.竣工结算10.1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4个月内(属承包人原因导致逾期,审核时限相应顺延;此时间不包括结算核对时间)审核完毕并确定最终结算价款。5.争议11.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也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则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1.其他13.1本意向书未尽事宜,由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在正式施工合同中协商确定,双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后,本协议自动失效。13.2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本意向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承包人按本合同第12条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以履约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月日签订地点:附件1:按税前市场综合单价计价的分项工程清单(此部分分项工程不套定额,直接按发包人确定的税前综合单价计价)序号分项工程名称计量单位综合单价(元)备注1外墙漆m2由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30天内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只计取不可竞争费及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2栏杆扶手、护栏延长米3屋面装饰钢构架榀4外墙保温m25铝合金门窗或塑钢门窗、玻璃幕墙m26空调百页窗m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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