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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伙协议篇一: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有限合伙人:________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及组织代码)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________名称: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公司传真:______________24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第一条合伙人声明入伙人自愿成为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并签署本协议。入伙人声明:1、入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入伙人保证出资资金系自有合法资金。3、入伙人已经充分了解合伙企业及其投资的相关情况,同意承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责任。第二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__________第三条合伙企业投资方向和投资目的合伙企业将资金定向投资(以股权投资方式)项目并购等相关运作,保证资金利润的最大化和到期顺利退出。第四条合伙企业的总额、方式、数额和缴付时间24
本合伙企业预期总额为两千万元人民币,由普通合伙人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发起成立,全体合伙人共同组成。本合伙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资金筹集并转入投资运作。普通合伙人如需调整资金筹集或者投资计划,应事先向全体合伙人进行通报。第五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认缴数额和缴付期限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大写:____万元整),在_____前缴付。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后,合伙企业向有限合伙人开具出资凭证。第六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一律汇入下列专用账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户名: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账号:________________其它信息:_____________第七条有限合伙人投资周期收益如下所示:投资期限:________金额:_________第一年:13%除上述收益外,有限合伙人不再享受其他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收益不足上述水平时,普通合伙人承担补足责任。第八条有限合伙人从其出资到达合伙企业账户时开始享受收益24
在资金筹集期内,有限合伙人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享受收益。自完成资金筹集之日起,每十二个自然月为一个利润分配周期。每个分配周期按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年化收益率分配一次。第九条每一利润分配周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期分配,有限合伙人所得收益汇入其指定的以下账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第十条有限合伙人承担的合伙企业亏损,由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承担足额补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和本协议签订时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大政策变化)造成的合伙企业亏损,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亏损部分不负足额补偿责任。第十一条普通合伙人将委托北京创意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北京创意阳光有限公司提供足值的抵押物作为还款来源的实际保证。第十二条为保证合伙企业的资金稳定,除退伙开放期外,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24
自完成资金筹集之日起,每届满一年,设立一次退伙开放期,该退伙开放期约定为每一利润分配周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若在退伙开放期内未提出退伙的,视为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有限合伙人要求退伙的,应当在退伙开放期开始前三十日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方为有效。合伙企业在收到有限合伙人的退伙通知后,应在退伙开放期内与有限合伙人达成书面退伙协议,并在此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退伙人的出资和未分配收益。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继续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以下情形的,只能在最近的退伙开放期内办理退伙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十四条24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2)在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内容涉及限制有限合伙人权利或者扩大有限合伙人责任时,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者补充;(3)参与决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4)合伙企业解散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参与决定清算人;(5)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方可进行:(1)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3)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十六条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承担以下责任:(1)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4
(2)按期足额缴付出资;未按期足额缴付的,应承担补缴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将支付未缴付资金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3)违反《合伙企业法》和本协议,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迟延支付有限合伙人出资或者收益,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付出资或者收益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十天,有限合伙人有权通过法律等途径解决。有限合伙人提前退伙(退伙开放期除外)的应视为违约,应一次性支付退伙出资部分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未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日支付欠缴出资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或向执行合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本协议由普通合伙人代表原全体合伙人签署。第二十条本协议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执行。第二十一条2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页为签署页)普通合伙人(盖章):____年___月__日有限合伙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证件号码(如个人):_____年_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函尊敬的合伙人感谢您加入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入伙协议。在您签署入伙协议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执行合伙人特别风险提示:由于本投资的特定目的,有投资的风险,主要包括:(1)法律、政策风险在管理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的变更,并因此导致财产损失等风险,并可能对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害。(2)经营管理风险由于本基金资金用于以股权方式投资,所投资公司可能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及诉讼、仲裁等原因导致利润下滑,造成有限合伙人获得利益较低或不能获得利益的风险。(3)市场风险由于市场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经营发展可能因此产生一定的市场风险。24
(4)其他风险由于战争、地震、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和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基金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而造成的风险。北京龙泉阳光物业管理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郑重提示: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即由合伙人交付的财产以及由普通合伙人对该财产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执行合伙人违背合同、处理事务不当使合伙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基金财产承担。在签署入伙协。篇二:入伙协议上海梓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上海梓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系由上海金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本协议约定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24
鉴于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所定条款及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各方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释义1.1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1)本协议,指《上海梓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2)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上海梓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4)有限合伙人,指认缴出资,且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以及通过受让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5)普通合伙人,指认缴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同时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协议中指【上海金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按照本协议更换的人。(6)合伙企业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24
(7)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8)实际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9)出资份额,每一出资份额等于人民币1元。(10)总认缴出资额,指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总和。(11)总实际出资额,指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总额,该金额等于本合伙企业总出资份额。(12)合伙费用,指由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13)《合伙企业法》,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4)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15)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1.2标题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第二条设立2.1设立24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2.2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为上海梓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住所合伙企业办公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28楼】。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单方面书面决定,可将有限合伙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为同样位于上海市的其他地址,但应在决定变更时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2.4合伙目的从事投资管理及投资顾问业务,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并管理有限合伙自有资金,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效益。2.5经营范围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2.6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自注册成立之日起算。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投资情况自行决定将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延长两次,每次延长一年。普通合伙人确定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时,需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24
经营期限内,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已延长了两次,但普通合伙人仍认为有必要继续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普通合伙人应在经营期限届满三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延长经营期限要求,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第7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延长。第三条合伙人及其出资3.1合伙人(1)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超过50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1人,有限合伙人不超过49人。(2)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为【上海金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在中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3.2合伙人登记册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名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名册。3.3认缴出资(1)有限合伙人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人民币10万元为单位向上累加),普通合伙人可依根据有限合伙人具体需要,免除最低出资额度限制。(2)有限合伙人应于本入伙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缴付其认缴的出资额。24
3.4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3.5出质禁止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对有限合伙的出资进行资产出质。第四条普通合伙人4.1执行事务合伙人(1)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上海金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4.2执行合伙事务(1)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2)普通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3)普通合伙人可将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他人办理。4.3普通合伙人之行为对合伙企业的约束力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4.424
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5信托义务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承担信托义务,普通合伙人应当本着诚信和谨慎的原则执行合伙事务。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4.6责任的限制(1)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2)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4.724
赔偿普通合伙人、雇员及普通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合伙企业。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职责或办理受托事项遭致任何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损失、承担费用、罚款,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4.8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及更换(1)下列情况下,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普通合伙人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严重不正当行为。(2)合伙人在做出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决定同时,经代表合伙企业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可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3)普通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A)合伙人在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同时做出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之决定;(B)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C)自4.8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停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纳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合伙企业事务。4.9普通合伙人退伙24
(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A)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B)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C)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篇三:@入伙协议XX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名称:签约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全体友好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二条: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普通个人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自愿组成的个体工商户。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24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法达成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五条: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XXX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七条:工商注册号:XXXXXXXXXxxX第八条:主要经营场所:XXXXXXXXXXXX第九条:主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国有资产除外);创业投资、实业投资;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第十条:合伙期限为20年,自2015年X月X日至2035年X月X日。第三章、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信息第十一条:原合伙人共两人(以下共同简称为甲方),分别是:1、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2、姓名:XXX24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其中,普通合伙人为XXX,有限合伙人为XXX,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第十二条:新合伙人(以下简称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第四章、新合伙人(乙方)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第十三条: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占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的%。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出资总额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给予返还。第十五条:乙方于年月日缴足出资,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应对应缴未缴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乙方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本合伙的合法合伙人。第十七条:甲方为乙方出具《新合伙人出资证明》。第五章、利润分配、债务承担方式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24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25%;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除普通合伙人收益分成之外的部分,有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享。2、计提办法: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未达到6%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收益;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达到并超过6%(含)时,普通合伙人方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中确定的标准提取收益分成。现金流分配顺序:本合伙企业自设立之日起3年后不再进行循环投资,资本回收账户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2)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收益;(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收益;(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6%/年时,普通合伙人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余80%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3、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24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补足上述款项,应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第十九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1、原合伙债务由原合伙人先以现金进行清偿,以原合伙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与乙方无关。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4、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24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原合伙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双方合伙期间财务公开,甲方、乙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自费派审计师审查公司的经营帐目及记录(所有记录需经甲、乙双方签名确认,方认定有效)。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从新建立财务账。第二十二条:乙方承认原合伙所有协议,与甲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对入伙前原合伙人的债务与利润不承担偿还责任和分配权利。第二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乙方负责办理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甲方、乙方合伙的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共有,所产生的费用及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比例承担。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可以针对各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如发生争议,依据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表决。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表决方式。第七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各合伙人享有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和订立合同、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购进或出售物料。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承担本协议的违约责任。24
第二十九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4.收益分配权;5.出资转让权;6.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人员变动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第三十条:有限合伙人的义务: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中的相应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4.24
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有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相关热词搜索:入伙协议投资入伙投资合同协议投资入伙协议书范本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