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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第一条合伙性质: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二条合伙目的:合伙人优势资源互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达到全体合伙人的共赢。第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第四条合伙企业名称: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酒店运营管理、、、。第七条经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第九条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的交付。1、有限合伙人姓名:AAA合伙人住所:;出资方式:以现有酒店使用权及酒店设施出资,使用权期限为年,计人民币万元。2、普通合伙人姓名:xxx;合伙人住所:;出资方式:现金人民币万元。
3、有限合伙人AAA的酒店使用权及设施,于年月日转移到合伙企业,办理交接清单或过户。普通合伙人xxx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万元于合伙人AAA处,作为合伙保证金。待年月日实际运作合伙酒店之时,作为装修费用。剩余出资金额万元,于年月日交齐,作为装修及企业日常运营费用。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费用支出、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1、费用支出:合伙企业成立之前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注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由普通合伙人先行垫付,合伙企业成立后一个月内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支付给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的费用,包括:年检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和财务人员薪酬等等由合伙企业资产中列支。2、利润分配原则:合伙企业已实现收益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在本协议第九条所列的投资比例分配。3、亏损分担办法:本企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一条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且经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合伙人在本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请求分割本企业的财产。第十二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出资份额可以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2、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3、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4、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5、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三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普通合伙人xxx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经营等日常事务。有限合伙人负责企业财物出入管理,负责财务账目的管理。2、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5、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人退伙;第十五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1、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不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来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十六条入伙、退伙及合伙人资格的继承。1、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
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3、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4、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5、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资格。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十七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互换程序1、普通合伙人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十八条解散与清算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企业解散后,全体合伙人共同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清算人主要职责:(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2)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3)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类型,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发生争议时,通过合伙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集体讨论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一份送工商局用于合伙企业工商注册,一份留合伙企业,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