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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书适用说明:本协议书范本适用各类合伙成立的组织,尤其适合人数较少、组织体系简单的合伙组织(如成立个体户或不成立个体户的组织)。俗话说,没有最好的合同,只有最合适的合同。本协议起草过程中分析了众多个人合伙纠纷,就风险防范已经部分融入本协议书中。不同的合作,个人合伙的内容和重点不同,请尽量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起草。如果嫌委托律师起草合同太贵,建议购买本协议书电子版后自行结合实际情况做修改,再委托专业合同律师审查(费用仅是委托起草的十分之一)。本律师常年通过网络帮助客户起草、审查合同,若有需要可添加微信fljt123456详询。本协议书范本特点:1、明确合伙人随时查账的权利,细化出现争议的处理规则;2、明确盈余分配规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增删;3、保护小合伙人利益,限制出资额大的合伙人滥用权力;4、明确了入伙、退伙和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则;5、明确了合伙人发生意外死亡、离异等情况,持有财产份额的处理规则。甲方:姓名,性别,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文书邮寄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微信号:乙方:姓名,性别,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文书邮寄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微信号: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本着“-11-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就共同合伙实施和经营XXX项目充分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合伙名称(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为准)第二条主要经营地点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及经营范围(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为准)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合伙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可以协商是否解散、终止或继续本合伙。若一方提议退出,应当按照本协议退伙相关程序处理;若甲、乙双方均同意解散终止合伙项目,应当比照《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合伙期限届满,若甲、乙双方均未就解散、终止或继续本合伙项目达成一致,本合伙协议自动续期个月,再次到期后比照本条款处理。第五条出资金额、期限、方式(一)出资金额和比例。本合伙暂定出资人民币元。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占本合伙总出资额的%-11-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占本合伙总出资额的%(二)出资期限和方式。甲、乙双方的出资款项应于年月日,交由甲方为本合伙项目在银行专门开设的个人账户/联名(共管)账户中。银行账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后,若在银行开设了银行账户的,甲、乙双方应当将前述银行账户中的余款全额转入个体工商户开设的银行账户。前述出资为各合伙人的首期出资,若在合伙事务经营过程中需要继续追加出资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各方合伙人按照以上出资比例追加出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追加出资后,若一方口头拒绝或以实际行动拒绝继续追加出资的,其他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获得拒绝方追加出资权,追加出资完成后应当根据各方的实际总出资比例调整利润分红比例。拒绝出资方与其他合伙人继续连带承担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未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财产按照本协议有关约定处理。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甲方作为本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发起设立人和申请人,负责或委托代办工商注册登记事项,乙方认可并承认甲方的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二)甲、乙双方一致决定推举甲方为合伙负责人。甲方的权限为:(本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1、为合伙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11-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3、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4、经营管理合伙事务,购进常用货物,维护管理合伙的资产;5、对接金融机构进行合伙账户的管理、自己记账或者委托第三方依法记账;6、支付合伙债务不超过元/笔的或乙方已经知道存在的合伙债务;7、对接政府各部门,办理政府各项管理政策事项;(三)乙方的权限:1、了解合伙账户余款情况、合伙经营收入、支出情况;2、负责合伙产品的研发、技术更新和车间管理;3、为合伙的日常经营管理开源节流提供合理化建议;4、与甲方共同决定超过元/笔的合伙债务;(四)下列重大事项,合伙人应当主动告知、共同商议、共同决策,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继续执行,紧急情况下不执行合伙事务导致合伙利益严重受损的除外:(本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若加强大合伙人权限,可以将本部分内容调整至甲方权利)1、决定合伙终止、解散的或任何一方退出合伙的;2、决定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薪资报酬;3、对外签订超过万元的合同;4、单笔开支超过元(已商定的支出和双方均已知晓的月固定支出除外);5、根据政府部门管理需要,对合伙经营成本有重大影响的事项;6、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及其有关事项,接受第三方投资入伙入股等;7、以合伙财产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11-
8、以合伙组织名义出借、出租和处分合伙财产(含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性权利);9、以合伙组织名义向第三方或金融机构融资或借款;10、聘请或任命、辞退或开除合伙组织高级管理人员;11、调整经营方针和经营策略或增加或减少出资;12、调整合伙组织形式如转制为合伙企业、公司等;13、任何一方以个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提供担保开展融资活动;14、改变合伙组织载体的现有字号或名称、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15、合伙人与本合伙组织发生交易;16、动用合伙资本公积金;16、其他双方商定的应当经过合伙人会议讨论共同决定的事项。合伙事项表决办法: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双方在前述重大事项上发生分歧无法调和且已实质上影响合伙的正常经营(包括停产停业停工等),应当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组织清算,按照解散合伙方式处理。虽在重大事项上有分歧,但不影响合伙组织继续生产经营的,有继续讨论必要的,合伙人可以继续沟通,直至找到各方均同意的处置方案。合伙人未按照前述约定擅自执行合伙事务,导致合伙组织利益受损的,应当由事务执行人在合伙利润分配中以个人分配利润填补损失直至损失填补完毕。合伙利润分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补足。合伙人执行事务中的义务。1、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应当亲自执行,不得借执行合伙事务谋取私利,若给合伙组织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
2、合伙事务执行应当每月最后一日前盘点合伙事务执行情况,经营收支和财产状况;3、合伙人在合伙期间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包括入股、代持)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该收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一)经营核算:1、甲、丙双方每月的最后一日核算当月账目(主要核算总收入、成本支出、当月利润等),双方应当就当月的收支情况确认签字。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的合伙人可以就收入、支出情况要求相关经办人向全体合伙人说明和解释(内容为异议收入、支出的详细情况,并签名)。说明和解释后,仍然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的合伙人可以在7日内自行核查。核查无果或核查后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的合伙人可以在15日内聘请会计或审计机构就合伙组织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审计费用由合伙组织承担。核查或审计期间,各合伙人不得以核查审计为由停止执行合伙事务。2、经营成本包括:员工工资福利、生产资料和设备设施购置更新、物业水电气费用、采购物资费用、第三方服务费用等。(二)盈余分配时间:各方同意,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每月最后一日核算当月,盈余分配原则上个月进行一次。核算周期内发生亏损的,不分配盈余。(三)盈余分配规则:1、盈余计算规则总收入-总支出=经营利润(利润)。可分配盈余=经营利润(利润)-经营利润的15%(合伙资本公积金)-11-
盈余分配应当首先计提当期经营利润的15%作为合伙资本公积金,剩余85%作为可分配盈余按照本协议盈余分配规则执行。合伙资本公积金达到合伙人总出资金额的50%后不再提取。2、盈余分配规则:以本合伙的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为依据,对本合伙产生的利润和可分配盈余依此比例进行分配。3、合伙资本公积金的管理:资本公积金存放于银行账户(公账),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挪用。资本公积金用途:维修或新校区的扩大装修、平时生产经营设备的添置、合伙组织突发情况支出的使用。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前述情形,应当优先使用资本公积金列支。(四)债务承担1、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设立前,合伙人因业务开展需要的的负债计入合伙组织的经营成本;2、因业务开展、自然灾害、经营产生的合伙债务计入经营成本,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则优先使用资本公积金偿付,仍然不足清偿的,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2.尊重本协议,承认并签署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履职的法定事由(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④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11-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合伙人严重影响合伙组织运营,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对合伙人除名:①未履行或迟延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退伙程序。1、合伙人退伙事由发生后,甲方应当在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算合伙的总资产、总负债或聘请第三方会计或审计机构审计。根据核算或审计结果,组织结算。委托审计等清算费用由转让人承担。2、清算后,转让方根据审计和清算结果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资产,其他合伙人都不愿意接受转让的,视为个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继续根据清算结果分配合伙项目资产。3、若退伙人退伙事由发生之日时,合伙组织存有净资产的,按照现实资产根据退伙人的出资比例结算;净资产为负的,退伙人应当以个人财产连带承担退伙前承担全部亏损。4、合伙人擅自退伙(如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原出资财产份额作为违约金收归合伙项目;给合伙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应当就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财产份额转让1、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2、如向第三人转让财产份额,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对转让财产份额价款有争议的,视同转让人退伙,按照本条退伙程序处理,不允许擅自引入第三人成为合伙人。3、经各方同意,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财产份额的,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11-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伙债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二)合伙人因身体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合伙事务的,本人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选择按照第八条退伙,也可以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由该合伙人指定一名配偶或直系近亲属承继合伙权利和义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按照退伙程序办理。若合伙人已经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当然退伙,按照退伙程序办理。若甲方发生前述情况,由出资最多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有关条款办理。-11-
(二)合伙人发生离婚情况时,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可以作为夫妻财产予以分割,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配偶主张成为合伙人的,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按照退伙程序结算财产份额。发生前述事由的,合伙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其他合伙人。未通知给合伙造成僵局或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按照擅自转让财产份额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为新的合伙人。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被依法撤销;5、其他法定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组织解散后15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税款;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进行分配;5、清算时如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第七条第四项约定办理,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3日仍未缴纳出资,视为放弃合伙;(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的,转让人按退伙程序处理。转让人应向每一个合伙人承担与转让人出资等额的违约金;(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抵押或担保,应向每一个合伙人承担与转让人出资等额的违约金;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11-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的充分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组织注册地人民法院解决。第十五条其它(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二)本协议中合伙人的联系方式、邮寄地址各方均已准确提供,任何一方的通知应当优先通过电话、短信形式,电话、短信无法通知或确有必要需要邮寄有关法律文件文书的,本协议载明的邮寄地址作为有关法律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邮寄地址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合伙人。若因合伙人原因(如邮寄地址变化未通知、告知)导致无法送达的,从邮寄之日视为法律文件文书送达日,相应法律后果由合伙人承担。(三)本协议一式贰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