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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年月日-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X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第二条本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全体合伙人根据合同自愿组成共同经营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第四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期限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X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六条合伙企业注册地址:XXXX市XXX路XXXX号XXXX室第七条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七年。如果普通合伙人在经营期限到期前三个月内提议延长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将延长一至两年。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八条合伙目的:向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项目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公开上市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第九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以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最终审批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条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及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如下表所示:类型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万元)占出资总额比例实缴出资额(万元)缴付期限现金7年现金7年现金7年现金7年现金7年现金7年合计现金7年-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十三条合伙人将根据普通合伙人确定的时间缴付其余出资款。第十四条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或减少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但下列出资不得减少:(一)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二)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三)本企业已经完成或再约定期内的交易中的投资;(四)对现有投资组合的继续投资。第六章收益分配、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第十五条收益分配:(一)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本条第(三)款约定进行分配。但是,合伙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退出金额如果低于投资本金,则亏损部分首先由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扣除实际发生成本的剩余部分弥补,不能弥补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三)普通合伙人奖励:本企业投资收益及本金须回到本企业银行基本帐户,再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投资收益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并按照如下比例、顺序向合伙人派发:(1)首先扣除各项税费;(2)其次,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额,收回相应的本金;(3)再次,扣除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4)最后,扣除本金及费用后的余额部分,其20%奖励给普通合伙人,80%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第十六条税赋: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中扣减。第十七条债务: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十九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二十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二十一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一)执行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下同)举债及对外担保;(二)对于本企业投资项目的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决定投资时必须有清晰的界定,并制定适当的财务安排予以规避;(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选择各类投资工具;(四)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执行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五)执行合伙人每季度应将本合伙企业的各类投资的状态以书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六)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后,应按照本协议的15条之规定分配净收入,不得以项目出售或处置的收入进行再次投资。(七)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第二十二条执行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一)每半年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交未经过审计的半年财务报告;(二)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三)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后五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四)在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结算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上述报告。第二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一)本企业按年度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合伙财产支付。管理费标准为全体合伙人应缴出资额的2%。(二)管理费支付的时间:本企业设立第一财政年度的管理费在本企业经营执照颁发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从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管理费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财政年度自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三)管理费的使用:管理费用于执行合伙人的所有营运费用,包括工资、房租、通讯费、差旅费,以及调查、评估投资机会与项目投资清盘所需的费用。(四)其他费用:本企业除向执行合伙人支付管理费外,还将支付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发生的所有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1)筹备与组建本企业的开办费用;(2)投资项目需要的专业律师、财务审计及其它专项服务费用;(3)介绍投资项目的介绍人、中介机构的介绍费和佣金;(4)资本利得税及其它税项,及收购、出售和项目投资其它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成本;(5)有限合伙人需要的专项报告的编制费用。(五)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奖励:本合伙企业按本协议第15条的规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奖励。对执行合伙人的奖励,不受全体合伙人对项目出售和处置后收入再投资的决定和约束。第二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每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五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包括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成员履行职责;(三)参与选择为合伙企业提供审计、法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本人出席或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一)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二)本企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制。(三)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2)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3)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4)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企业的出资。(5)本企业合伙期限的延长;(6)项目收益的分配方案;(7)投资原则或投资范围有重大改变;对前款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四)以下事项,为超过全体合伙人二分之一人数通过事项:(1)选择对本企业做审计的中介机构;-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批准对违约合伙人的处理;(3)处理利益冲突;(4)本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方案。第二十七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第二十八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以合伙企业名义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第八章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及转变程序第二十九条除非另有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合伙人入伙前,应全面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原合伙人亦应当向新入伙的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三十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一条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三十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三十二条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限合伙人有(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三十三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且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在合理期间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三十五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另行约定。第三十六条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十七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普通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三十八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表决,具体表决方式和表决办法由合伙人另行约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全体合伙人事先的有关约定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四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章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第四十三条不具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不得擅自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因违反上款规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违反约定,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四十五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第十一章其它第四十六条不可抗力的处理: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件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签约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第四十七条争议的解决: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该争议无法在任何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要求之后的三十日内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有本协议签署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报送工商登记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第四十九条本协议于XXXXX年XX月XX日在普通合伙人注册地XXX签署。全体合伙人签章:下面是赠送的范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013党风建设心得体会范文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对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一个更高的认识,使我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教育活动,使自己对相关内容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搞好工作的信心。现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干净净履行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力措施,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连续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法规,充分显示了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不廉政无以立身,就栽跟头。要把这两条统一起来对待,经得起考验,树立好形象。1、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我虽然只是公安局一名普通民警,也应该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以挽回的痛苦。-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3、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党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使党内监督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路子。我们广大民警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二、坚持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干好工作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建设事业更快发展,就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我们要使求真务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1、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我们普通民警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安事业发展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加快发展的压力感、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推动公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一年比一年快、一年比一年好。求真就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学会用心,善于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的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2、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3、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4、要有实际的效果。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腐败现象的存在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最伤群众的感情,最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实践证明,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事业全局,作为一名普通民警,我们应自觉自愿拥护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形象,各负其责,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做到廉洁自律,自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牢固树立“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牢牢把握发展经济这个中心,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与基层党组织从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自觉抵制腐败,做到管住自己的口,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大力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严于律已的表率作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人要从自己的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彻底转变“反腐败是额外负担”“我们小民警不存在也不需要反腐倡廉”的错误想法,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反腐倡廉职责,确保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平衡发展。我作为公安局的一名普通民警,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一名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好民警。三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以自己有限的力量把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作了《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全面讲话,此次讲话可以说拉开了我们党党风廉政建设新的篇章。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20XX年XX月XX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他强调,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毫不动摇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从这些讲话来看,我深深地感受到我们党之所以不断地兴旺发达,领导中国人民和政府一步一步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事业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全面实现小康,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始终坚定不移,特别是把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始终放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一、反腐倡廉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反腐倡廉就是要促进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廉政,努力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谋幸福;就是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厉查处腐败分子,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诸多利益和政治文化权益。只有抓好这项工作,才能永葆我党的先进性和国家政权的人民性。然而,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在我国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组织管党不得力,一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不强。二是当前经济类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如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18241件,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623起。三是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突出。四是窝案串案明显增多。五是领导干部与配偶子女串通进行腐败活动相当突出。六是作案手段隐藏性加强。七是一些领域中制度和体制还不完善。从以上种种现象来看,当前反腐倡廉的斗争还非常艰巨,其斗争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这场斗争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们党的生死存亡,也直接关系到我党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与勇气。因此,为了真正打好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这一生死战役,必须正确分析和判断反腐倡廉的形势,认真审视反腐倡廉的形势。所以,当前必须要做到的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正确处理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系;充分发挥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作用,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一定要抓好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不解决好,科学发展观就很难落到实处,那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作法,那种违背规律,盲目蛮干的作法,以及那种只看眼前,不顾长远的做法和那种只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喜欢搞花架子的做法都是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的目标格格不入的。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自学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观念和做法,扎实解决好制约科学发展突出矛盾和问题,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18-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与此同时,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知道,实现社会和谐,一个主要前提是政通人和,有好的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我们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风对政风民风具有重要的带动和示范作用。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骨干力量,他们的良好作风本身就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如果领导干部在坚持党的优良作风方面以身作则,做出表率,给群众做出好样子,群众就会密切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党和国家的事业而努力奋斗。反之,如果领导干部作风不好,就会使人民群众与党离心离德,就会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削弱人民群众跟党走的信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利因素。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不仅体现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而且体现在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优良作风上。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是衡量一个政党是否具有较高执政能力、能否始终保持先进性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群众评判一个政党是否值得依赖、能否执好政的重要依据。一个政党的领导班子作风好,其在人民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就强,其执政基础就稳固;一个政党的领导干部作风不好,就必然脱离人民群众、失去人民群众信任,其执政基础就会逐渐瓦解。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我们党才能更好地提高执政能力,才能永葆先进性。三、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反腐倡廉建设中,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反腐倡廉必须始终为促进发展服务。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影响和干扰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坚决查处违纪案件。要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使反腐倡廉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任务。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审视、判断和分析新形势,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在促进权力阳光运行上要有新突破,在加强监督上有新举措,在查办案件上有新动作。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实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创新,找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对策和办法,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