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合伙协议(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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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第一章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第一条合伙目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市场需求,按照《合伙企业法》规范企业行为,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成立 XXXX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制订本合伙协议。第二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企业营销咨询服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三条企业名称: XXXX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第四条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第三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五条合伙期限为  年。第六条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方式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合伙人类型: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合伙人类型:  。3、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合伙人类型:  。合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示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式第七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担。第八条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第九条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十条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一章入伙、退伙与转让第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二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五)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三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四条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协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章第十二条情形的,可以退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退伙的结算: (一)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二)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三)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四)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五)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六)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一条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出质(一)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二)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受让合伙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三)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之间不得相互转让,如转让后合伙人达不到法定最低人数的,超过3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四)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一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二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具有代表权。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三条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委托期限为三年,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一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第二条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一)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三)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相互转变程序第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五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七条如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二章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一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二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一)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只能依法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三)清算人主要职责: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四)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二章违约责任第三条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第四条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第五条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章其他事项第二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或修改后的内容为准。第三条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两份。   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注: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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