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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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股东协议书篇1:股东协议书甲方:住址:身份证号: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1,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2,住所:3,法定代表人:4,注册资本:元5,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1,启动资金元甲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50%;乙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50%;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2,注册资金元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乙方以现金作为岀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1,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审批日常事项.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检查公司财务;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2,甲方的工资报酬为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3,重大事项处理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四,资金,财务管理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五,盈亏分配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 再提取.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1,转股:公司成立起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元.2,退股: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退股: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 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六,协议的解除或终止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2,本协议解除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七,违约责任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 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1,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九,其他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签订时间:XX年月日篇2:股东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丁方:,身份证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第二条公司名称为:。本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第二章宗旨以及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宗旨: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以及比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万元。第七条各方一致商定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方式为:甲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丙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丁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天内,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资的手续,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保守公司秘密。《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股东会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方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以上所列事务外的一般事务,实行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但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第十五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六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日常经营支出元以上均需要董事长签字批准。公司不设立副董事长。第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缺任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也可随时召开。第十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日前通知董事、总经理、监事,如遇紧急情况,可提前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通知且推迟一次会议时间后仍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董事会所作决议有效。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字。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宜。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说明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适当时候及时向股东会报告。第七章监事制度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方担任公司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对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及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企业股东协议书范本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对其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章总经理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丙方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具体经营活动,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章股东转让出资以及股权转让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十章公司增资以及增加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允许按照《公司法》规定增加股东人数,但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增加股东的程序、出资额、出资折算比例等具体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交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十一章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第三十条公司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具体制度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一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汉字书写。第三十二条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回收,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第三十三条公司注册成立前各股东所花的开办费用计入股东的出资额,股东足额认缴出资的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各项开支计入公司费用,从公司注册资金中支出,股东个人不再承担公司支出费用,股东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所花的实际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第三十四条利润分配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董事长于每年月日之前送交各股东,如有亏损,应作亏损原因的详细书面说明。第三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 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亏损原因说明书。第十二章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十三章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因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兼并、分立时解散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企业组建后连续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经股东会同意,可宣告公司终止并进行清算。其他法定事由。 第四十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并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四章争议解决第四十二条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第九章的规定将股份转让。第十五章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本协议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股东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自公司依法核准注册成立之日生效。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可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补充协议必须交审批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均应遵守。第四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各股东一份,如增加股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另两份由见证人留存。篇3:股东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二章股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身份证:,住址:—乙方:,身份证:,住址: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第二条公司名称为:O第三条公司住所为:O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O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整。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乙方:;丙方:O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O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O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依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遵守公司合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节股东会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合同;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 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第二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二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二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三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三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第三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总经理提议时。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八章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五十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第五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第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五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 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第五十五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第九章监事第五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第五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六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第六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六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六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六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公司因前条第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公司因前条第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前条第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前条第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六十八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六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七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七十三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至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七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七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七十七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章合同修改第七十八条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九条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本合同一式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丙方:年—月—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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