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A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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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本股东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于年月日(以下称“签署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市签订:1、【目标公司名称】,一家依照屮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公司”);2、【A轮投资人一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A轮投资人一”);3、【A轮投资人二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A轮投资人X”);4、【A轮投资人X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A轮投资人二”,与“A轮投资人二”A轮投资人X合称A轮投资人);5、【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一】,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6、【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二】,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7、【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三】,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o【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一】和【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二】和以下称为“创始股东”,创始股东和【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三】以下称为“原股东”;公司、A轮投资人和原股东以下分别称为“一方”,合称“各方”。公司、A轮投资人和原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A轮投资人和原股东共同投资经营公司,特签订本协议。 股东协议本股东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于年月日(以下称“签署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市签订:1、【目标公司名称】,一家依照屮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公司”);2、【A轮投资人一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A轮投资人一”);3、【A轮投资人二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A轮投资人X”);4、【A轮投资人X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A轮投资人二”,与“A轮投资人二”A轮投资人X合称A轮投资人);5、【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一】,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6、【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二】,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7、【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三】,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o【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一】和【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二】和以下称为“创始股东”,创始股东和【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三】以下称为“原股东”;公司、A轮投资人和原股东以下分别称为“一方”,合称“各方”。公司、A轮投资人和原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A轮投资人和原股东共同投资经营公司,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定义第1・1条定义在本协议屮,除在正文屮定义的词语外,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除本协议中明确定义的外,其他术语的含义应与增资协议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一致。“合格上市”指公司(或重组后其他包括公司业务和资产的上市主体)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知名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且公司上市时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元)。“关联方”包括关联公司和关联人。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任何实体应被视为某一主体的关联公司:(1)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被该主体控制或与该主体同受其他主体控制的任何实体;或(2)任何实体的注册资本、投票权、股权或决策权的50%或以上由该主体直接或间接拥有(反之亦然);或(3)该主体通过合同、董事职位或其他方式指导、影响或制定该实体的决策、管理和政策的方向(反之亦然);或(4)由该主体的关联人担任董事、合伙人、股东、高管的任何实体;“关联人”是指自然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亲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就A轮投资人而言,其关联方包含其股东、其股东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该等A轮投资人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管理人或受同一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管理或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控制”相对于两名或多名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指直接、间接拥有对一主体的业务、管理或决策作出指示或责成他人作出指示的权利或职权,无论是通过拥有股权、投票权或有表决权的证券,述是根据合同、协议安排、信托安排述是以其他方式。如果满足以下条件,该权利或职权应被推定为成立:拥有在该主体的股东会上50%以上投票权的股份,或者控制该主体董事会多数构成的权力。“工作口”指屮国的银行对公众营业的营业口(星期六,星期口和中国法定假期除外)。“法律法规”指中国或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细则、命令、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主体”指任何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协会、信托、合作组织、非公司组织或其他合法实体。“集团公司”指公司和公司不吋设立和/或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重大不利影响”指以下涉及集团公司或业务的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该情况、变更或影响(1)对集团公司的存续、业务、核心资产、知识产权、负债、关键员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或有充分证据显示可能造成严垂不利影响; 或(2)对集团公司经营口前业务的资质、政府批准、许可、牌照或能力产生、或有充分证据显示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或(3)对公司或原股东履行交易文件下的主要义务产生、或有充分证据显示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或(4)对任何交易文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或有充分证据显示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交易文件”指木协议、增资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与木次增资相关的法律文件。“必要行动”就任何特定结果而言,指确保该结果所必要或合理所需的所有行动(前提是该等行动为适用法律法规所允许)均完成,包括但不限于:(1)投票赞成或提供一项与公司股权有关的书面同意或授权;(2)确保通过股东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并对组织文件进行相应修订;(3)签署所有必要协议、表格和文书;及(4)向政府部门作出或促使作出为达到该项结果所要求的所有审批、登记、备案、中报或类似行动。“财务报告”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文件(包括经审计或未经审计的、年度、季度或者月度的),连同所有相关附注和附表。“股东”指持有或控制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的股东。“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裁、副总裁、首席执行官、技术总监、技术副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运营总监、运营副总监和其他由董事会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上。“经营计划”指公司就当期财务年度和其后每个财务年度制订的,每年经董事会批准或更新的经营计划(包括预算、投资政策和限制)。“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指公司【现时已/拟】设立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下的期权共占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以及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如有)。“A轮股权”指A轮投资人根据增资协议认购的公司人民币元的注册资木。“多数A轮投资人”指代表公司全部A轮股权的表决权的50%以上的A轮投资人。“负担”指任何担保权益、质押、抵押、留置、许可、债务负担、优先权安排、期权、第三方主张、限制性承诺或任何种类的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对使用、表决、转让、收益或对其他行使所有权的任何权益的任何限制。“组织文件”指任何主体的章程、规章、合伙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信托协议或其他成立文件。“屮国”指屮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人民币”指人民币元,中国的法定货币。第1.2条其他与定义有关的规定(a)当在本协议中提到条、章、附录、附件、序言或前述时,指的是本协议的条、章、附录、附件、序言或前述,除非另作说明,该等条、章、附录、附件、序言和前述应被视作本协议的一部分;(b)本协议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C)在本协议中使用“包括”一词吋,均应视为其后带有“但不限于”;(d)在本协议中或在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中定义或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指随时作出修订、修改或补充的法律法规,包括取代原法律法规的后续法律法规;(0)在本协议屮使用的“本协议的”、“本协议屮”和“本协议项下”以及有类似含义的词语,均指本协议的全部而非本协议的某一条款;(f)任何股东在木协议签署日之后收购的或者获得的公司任何股权应被视为“公司股权”;(g)对主体的提及亦指其经准许的继承人、继任者和经允许的受让人;(h)除木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木协议下凡是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创始股东应向A轮投资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协议下凡是应由某一创始股东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其他创始股东应对该创始股东对A轮投资人所负的义务和责任向A轮投资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章公司基本信息第2.1条公司名称第2・2条注册地址第2.3条公司性质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第2.4条经营范第2.5条遵守法律 公司的一切活动以及各方依据本协议从事的行为应受屮国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约束和保护。第三章注册资本第3・1条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RMB);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木为人民币(RMB)o第3.2条各方的出资A轮投资人同意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以人民币(RMB)的价格(以下称“增资价款”)认购公司人民币(RMB)的新增注册资本(以下称“增资额”)。A轮投资人应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增资价款付至公司的账户。A轮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增资价款屮超出增资额的部分应被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在木次增资完成前,原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实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股权比例合计100%在本次增资完成后,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实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股权比例合计100%公司和原股东承诺,A轮投资人本次增资后对公司的持股比例 (%)不会因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而被稀释。第四章声明和保证每一方特此向其他各方屮的每一方声明并保证,在该一方签署本协议之口:第4.1条存续、权限、可执行性该一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仅就法人而言),该一方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屮国公民(仅就自然人而言)。该一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能力,以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木协议所拟议的交易。该一方己经获得了全部授权并完成了所有程序,以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本协议经该一方签署后将构成该一方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其条款对该一方强制执行(但必须服从普遍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破产法及类似法律所规定的各项限制,且必须遵守一般公平原则)。第4.2条无抵触该一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不会:(1)导致违反该一方的组织文件中的任何规定(仅就法人而言);(2)导致违反该一方作为签署方的、或其任何业务、资产或财产受其约束的任何协议、合同、执照、许可、批准、承诺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或安排,或构成上述文件或安排下的违约,或根据该等文件或安排需要任何同意或授权,或授予他人任何终止、修改、加速还款、中止、撤销或取消该等文件或安排的任何权利,或导致根据该等文件或安排在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上设置任何负担;或(3)导致违反适用于该一方的任何法律法规或政府指令。第4.3条同意除已经取得的任何同意和授权,以及未來因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股权转让、增资、清算而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外,该一方签署本协议或完成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交易不要求该一方做出或从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取得任何同意、弃权、批准、授权、豁免、登记、许可或宣告。第4.4条不竞争创始股东向A轮投资人承诺,只要该创始股东是任何集团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创始股东应当投入其人部分I]寸间、精力、技能及努力以发展集团公司的业务。在任何创始股东是任何集团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的期间,以及不再是任何集团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庭员之后的2年内(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该创始股东不得从事任何与集团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在与上述业务相竞争的实体中担任董事、高管、雇员、合伙人、投资者、股东、代理等职务。 创始股东向公司及A轮投资人进一步承诺,其不会(且应确保其任何关联方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劝离或不当招聘任何集团公司的雇员或高级管理人员o除非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命令要求,或者在正常业务中运营过程中必要,也不会向任何主题披露,或以任何目的适用有关A轮投资人或任何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第4・5条公司及原股东对A轮投资人的特别承诺公司及创始股东单独和共同地向A轮投资人作岀如下承诺:(a)公司应,II公司和创始股东应确保所有集团公司,尽其合理努力,在所有重大方面持续和完全地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公司或任何集团公司的业务运营或履行交易文件下任何义务所适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知识产权、税务、劳动用工、社会福利及反腐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要求等)。公司应,且公司和创始股东应确保所有集团公司按照A轮投资人的书面要求,尽合理努力改正不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求的行为。公司应取得和维持,且公司和创始股东应确保所有集团公司取得和维持,开展其业务所必须的所有政府批准、许可、证书、登记、备案和资质,并持续地遵守该等批准、许可、证书、登记、备案和资质的规定。(b)未经A轮投资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口无论该A轮投资人是否持有公司的股权或股份,公司及任何原股东均不得,也应确保所有集团公司不得,在其任何市场营销、广告、宣传材料中或为市场营销、广告或宣传之目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印制或者复制该A轮投资人的名称、标志或商标或者与之相似或近似的名称、标志或商标。(c)公司应,且公司和创始股东应确保所有集团公司,持续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其与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1)办理与业务相关的商标、商号、域名、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的登记、注册、备案、中请手续;(2)与每位雇员签署格式和内容令A轮投资人满意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要求该人员保护集团公司的保密信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每位关键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格式和内容令A轮投资人满意的竞业禁止协议,禁止该人员在离职2年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集团公司的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第五章最优惠待遇原股东和公司同意,除非A轮投资人事先书面豁免,如果公司的任何股东根据本协议之前的任何文件享有任何优于A轮投资人在交易文件下的优先权,或者享有任何额外的优先权,则A轮投资人应当自动享有同样的该等优先权利。第六章股权转让的限制和权利第6.1条股权转让的限制(a)未经多数A轮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在合格上市完成之前,任何创始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出售、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任何部分,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或任何负担,但创始股东向其全资持有的主体转让股权的不受该等限制(前提是该等创始股东及其受让方仍受交易文件的约束,且该等创始股东就该等受让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b)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A轮投资人转让、出售或处置其持有公司的任何股权不受任何限制。对于A轮投资人按照本协议和适用法律法规转让、出售或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各原股东在此放弃其各自的优先购买权。第6・2条限制性股权(a)各创始股东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为限制性股权,并受限于本6.2条约定的限制(以下简称“限制性股权”)。受限于第6.2(c)条所述的情形,只要创始股东仍然与任何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创始股东各自持有的限制性股权分四年解除限制,其屮(1)创始股东各自持有的25%的限制性股权将在本次增资交割后的[一周年]之日解除限制,不再受本6.2条约定的限制;(2)创始股东各自持有的另外25%的限制性股权将在木次增资交割后的[两周年]之日解除限制,不再受本6.2条约定的限制;(3)创始股东各自持有的另外25%的限制性股权将在本次增资交割后的三周年之H解除限制,不再受本6.2条约定的限制;(4)创始股东各自持有的最后25%的限制性股权将在木次增资交割后的四周年之日解除限制,不再受本6.2条约定的限制。(b)如果在第6.2(a)条所述的四周年期限内任何创始股东因任何原因与集团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下简称“离职股东”),公司届时的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各自之间的相对持股比例以名义价格人民币1元购买离职股东所持有的尚未解除 的限制性股权(以下简称“认股权”)。如果任何股东放弃其认股权,A轮投资人有权按前述名义价格及A轮投资人之间的相对持股比例购买该等被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权。(C)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第6.2(a)条所述的4年期限将不再适用,各创始股东各自持有的限制性股权将立即全部解除限制:(1)公司50%以上的投票权或者控制权转移给第三方;或(2)该创始股东死亡(3)公司完成合格上市。第6.3条优先购买权(a)受限于第6.1条的规定,任何创始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股份,A轮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b)如果任何创始股东(下称“转让股东”)计划向任何主体(以下称“受让方”)转让、岀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份,转让股东应立即书面通知A轮投资人(“非转让股东”),如实告知拟转让的股权份额、价格和主要条件。非转让股东有权但无义务按照受让方向转让股东提岀的条款和条件,或转让股东向受让方提出的条款和条件,基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转让股东Z间的相对持股比例,优先于第三方购买转让股东拟转让的公司股权,但非转让股东应在收到转让股东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书面回复转让股东其是否行使前述权利。如果任何非转让股东在收到转让股东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书面回复转让股东,则视为放弃本款所赋予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一位或多位A轮投资人放弃本款所赋予的优先购买权,则其他A轮投资人对该等被放弃优先购买的部分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第6.4条共同出售权如果A轮投资人决定不行使或放弃上述6.3条下的优先购买权,则该等A轮投资人有权利(但无义务)按照与转让股东与受让方就拟议的股权转让达成的条款与条件、基于转让股东与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将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与转让股东一起售予受让方(此13寸转让股东可转让的股权应相应减少)。若受让方不接受按照上述约定购买该等A轮投资人的股权,则转让股东不得向该受让方岀让其股权。但A轮投资人应在收到转让股东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冋复转让股东其是否行使前述权利。如果A轮投资人在收到转让股东的书面通知之口起10个工作口内未书面回复转让股东,则视为该等A轮投资人放弃本款所约定的共同出售权。第6.5条例外情况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第6.3条规定的A轮投资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第6.3条规定的A轮投资人的共同出售权不适用于任何创始股东对公司股权/ 股份的以下转让:(1)向其100%持有或控制的主体转让;(2)按照以下第&2条的强制售股权或第&3条的领售权进行的转让。第6.6条受让方权利义务的承担转让股东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吋,其应负责确保:(a)受让该等股权的主体将会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使该受让方享有并承担转让股东原来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项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受木协议和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经各方不时修改)条款的约束;(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因为股权转让而遭受重大不利影响。第七章优先认购权第7.1条A轮投资人的优先认购权(a)如果未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新股、或进行后续融资,A轮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享有按照其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木或新发股权的优先权(以下称“优先认购权”)。A轮投资人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股权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应与其他潜在投资方、认购方的认购或投资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实质相同。(b)A轮投资人的优先认购权不适用于公司发行的以下股权或股份:(1)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发行的股权或股份;(2)公司合格上市吋发行的股份;或者(3)因按照本协议批准的股票分拆、股息支付和类似交易而发行的股权或股份。第7.2条优先认购的通知如果公司决定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新股、或进行后续融资,其应当提前至少10个工作FI向A轮投资人送达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新股或者后续融资的条款与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估值、发行数量、投资总额、发行价格、投资比例、以及相关优先权利),并同时向A轮投资人发出以该条件和价格购买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新股或者参与后续融资的要约书。A轮投资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要约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其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如果A轮投资人未在收到上述要约后的10个工作口内通知公司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则视为放弃本款所赋予的优先认购权。第7.3条超额认购如果任何A轮投资人放弃其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股权的优先认购权,则其他A轮投资人有权优先认购被放弃认购的全部或部分新增注册资本或者新发 股权的权利。第八章A轮投资人的其他股东权利第8.1条反稀释(a)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新股份(或可转换为或可行权为新股权的证券),且该等增资或新股发行的每一元注册资木单价或每股单价(以下称“新低价格”)低于A轮投资人按照增资协议认购本次增资的每1元注册资本或每股单价的认购价格,则【选择一完全棘轮】A轮投资人有权要求调整其认购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或每股的认购价格,并重新确定其应当获得的公司股权的比例,调整后反稀释权利方认购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或毎股的认购价格等于新低价格(以下简称调整后认购价格)。【选择二广义加权平均】调整后的A轮投资人取得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或每股的价格(以下简称调整后认购价格)应按如下公式计算:CP2二CPI(A+B)(A+C)其中:CP2为调整后认购价格;CP1为调整前该等A轮投资人取得公司每1元注册资本或每股的价格;该等价格将根据拆股、股息派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重组和其他类型情况进行相应调整;A为后续增资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包括公司已发行但尚未行权的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木的期权、权证及其他可转换债券);B为后续增资的增资额除以CP1所得的注册资本;C为后续增资中实际发行的新增股权。(b)为避免疑义,若公司以资本公积金为全体股东同比例转增注册资本、公司发放股份红利或者公司发生分拆或者合并股本等行为时,则A轮投资者每一元注册资木或每股单价的认购价格应按比例稀释递减。(c)如发生需依据上述第8.1(a)条约定的调整机制调整A轮投资人在公司的权益比例的情形,创始股东应且公司应促使创始股东按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之比以人民币1元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A轮投资人转让调整所需的股权,或以A轮投资人同意的其他方式使A轮投资人的持股比例达到反稀释调整后的股权比例。如果根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的要求,上述股权 转让无法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进行,则应以A轮投资人建议的法律允许的A轮投资人成本最低的方式调整各方的权益比例以实现上述第8.1(a)条的目的。公司及创始股东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促成公司完成相应的股权比例调整。A轮投资人应被视为自权益调整机制约定的情形发生Z口即已持有调整后的股权,并按照调整后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d)为避免疑义,A轮投资人有权自行选择公司/创始股东承担反稀释义务的方式,公司及创始股东应当予以配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税费成本。(e)若因任何原因无法合法达至上述反稀释效果,则未经全体A轮投资人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增加注册资木或发行任何新股份(或可转换为或可行权为新股权的证券)。但公司按照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或者经公司董事会及相A轮投资人依据本协议批准的其他股权激励安排发行的股权除外。第8.2条强制售股权(a)如果(1)截至年月日,公司未能实现合格上市,(2)公司或任何创始股东出现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的重大违约行为(包活发生本协议第20.1条所列的任何情况),或(3)任何其他股东要求公司和/或创始股东赎回其所持有的股权(以下合称“触发事件”),则A轮投资人有权向公司和创始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A轮投资人强制售股通知”),要求公司和/或任何管创始股东按照第8.2(b)条规定的价格(以下简称“A轮投资人强制售股价”)购买A轮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A轮投资人强制售股权”)。(b)每位A轮投资人强制售股价为:(1)经股东会批准的,已经宣布的但未向A轮投资人支付的红利,加上(2)该等A轮投资人已向公司支付的认购A轮股权的资金总额的100%及其上按照%的年化复利从交割日(定义见增资协议)直至公司支付A轮投资人强制售股价Z口的利息。 (c)A轮投资人有权自行选择要求公司/或创始股东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1)公司创始股东提供一笔等额于A轮投资人强制售股价的资金,创始股东再行以该等资金购买A轮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2)要求公司进入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以减少A轮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并支付A轮投资人强制售股价;(3)以A轮投资人强制售股价为对价,向任何创始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4)适用法律允许且A轮投资人界时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公司和/或任何创始股东有义务在收到A轮投资人强制售股通知后的1个月内以A轮投资人强制售股权下的股权/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在该期限内全额支付A轮投资人强制售股价并完成股权转让所需的一切变更登记、备案、批准等法律手续)。(d)当触发事件发生时,除向公司和创始股东行使A轮投资人强制售股权之外,A轮投资人亦有权以任何形式转让、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而不受任何限制。针对A轮投资人按照本条转让、处置公司股权,原股东在此放弃本协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的任何优先购买权,同时公司和原股东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所有必要文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第8.3条领售权1、如果经多数A轮投资人(“领售股东”)批准了将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的股权、资产或业务以不低于人民币元的整体估值(“领售价格”)出售给其他第三方(“领售事件”),则领售股东有权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领售通知”),要求其他股东采取必要行动完成该等领售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领售价格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领售权”)。其他股东有义务在收到领售通知后的十五(15)口内采取必要行动促成领售事件的交割(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领售价格向该第三方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完成所需的一切变更登记、备案、批准等法律手续)。2、当领售事件发生时,其他股东在此同意放弃与领售事件相关的优先购买权,并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文件。第九章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第9.1条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比例各方确认,公司在本次增资之前/后设立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增资完成后,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预留的股权为%o对于公司本次增资z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有资格获 得股权激励的员工、授予股权的数量、兑现时间表、业绩标准、行权标准、行权价格、行权方式、股权激励文件的条款等,均由公司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审批后方可执行。除非公司董事会另行批准,根据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应股权将分4年等份归属于被授权员工,每年归属额为授予期权总数的25%。第9.2条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第十章股东会第10.1条股东会会议(a)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方。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b)各方可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股东会会议;但前提是参加会议的毎一股东均能听到其他毎一股东的意见;此外,每一股东必须确认其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出席时向公司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在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时事先向公司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授权委托书,未进行确认的股东无权于会上发言或表决。(O有关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规则在公司章程里进一步规定。第10.2条股东会表决股东会由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公司法规定应经代表公司2/3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通过事项外,有关任何集团公司的以下事项必须经代表1/2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中必须包括多数A轮投资人)同意方可通过:(a)修改章程;(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回购任何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c)合并、分立、并购、重组;任何使集团公司的控制权发牛变化的交易,不论是通过单独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d)清算、解散、终止;批准清算报告;对可能导致任何集团公司解散、歇业、破产、清算的事件做出决议;(e)变更公司形式;(f)对任何集团公司的营业范围做出任何重大变更;实质改变或终止任何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参与任何与主营业务完全不同的行业领域;或者实质修改任何 集团公司的经营计划;(a)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工具;(b)批准或实质修改年度财务预算或决算、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经营计划合称为“预算和经营计划”);(c)批准或实质修改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J)任何集团公司全部或实质部分的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份或权益的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不论是通过单项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k)设立任何控股的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设立、解散或出售任何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或分支机构;(l)兼并或收购任何第三方的全部或大部分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权、投票权或其他权益,不论是通过单项交易述是一系列交易;(m)批准通过合格上市方案,包括上市的重要条款和条件,例如上市地点、时间、估值、发行价、中介机构(例如承销商、投行或财务顾问)的委任等;(n)任何集团公司的董事会人数、选举和免任规则的改变;增加或减少董事会的决策权;选举和更换任何集团公司董事,或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o)批准通过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汁划以及对该等员工股权激励汁划的任何实质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该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下预留股权的任何增加或减少);(P)批准分红或任何利润分配;(q)对木次增资及木协议项下任何有关A轮投资人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权力或有利于A轮投资人的规定作任何形式的修改、变更或删减;(r)以任何形式向除A轮投资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批准、设置或授予权利,以使其权利优先于或者等同于A轮投资人的股东权利(法定股东权利除外)或木次增资正式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s)批准任何集团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任何集团公司与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除劳动合同下规定的薪酬外);及(t)任何集团公司签署任何涉及前述事项的协议。第十一章董事会、监事、总经理第11・1条董事会组成 (a)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名董事应由创始股东委派,名董事应由A轮投资人委派(“A轮投资人董事”)。委派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任命或罢免其委派的董事,且其他任何一方均无权任命或罢免该等董事,任何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其前任的剩余任期。董事任期为3年,经原任命方重新任命可以连任。即使有前述约定,A轮投资人有权委派名董事会观察员。(b)公司董事长为委派的董事。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C)各方在此同意,A轮投资人亦有权对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享有同等的董事/观察员委派及表决权。第11・2条董事会会议(a)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应向每位董事通知董事会的所有例会和特别会议,董事会召集者应提前十(10)个工作口向每位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写明会议H期、时间、地点和具体的议事日程并附上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发通知。董事会可以采用书面表决方式替代召开董事会会议,只须将决议邮寄或传真给全体董事并经全体董事签署赞成即被视为决议已被通过。(b)过半数董事(其中应包含A轮投资人董事)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岀席方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如果任何董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出具书面委托书授权另一名董事或其他人代表其出席。该名代表应代表该董事参加表决。缺席的董事如果没有委托代表岀席董事会会议,将被认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c)每次董事会会议之后,会议记录应尽快送交所有董事以供审阅。如有任何董事希望修正或补充该记录,应在收到此会议记录Z后尽快向公司提交一份载明其意见的书面报告。经定稿和通过的会议记录应由全体与会董事签字并由公司归档,其完整的副木应迅速分送各方与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全部会议记录和代替会议的决议的记录,应归入公司的会议记录簿,存放在公司的法定地址。(d)公司应承担董事因参与董事会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费用,并报销董事与岀席董事会会议相关而发生的所有合理杂费支岀,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和食宿费。每位股东特此同意,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免除A轮投资人委派的董事与担任董事相关的任何及全部责任,但发生严重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除外。(e)有关董事会会议的其他规则在公司章程里进一步规定。 (f)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有关任何集团公司的以下事项需要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其中应包含A轮投资人董事)同意方可通过。除以下所列事项外,其他需要董事会批准的事项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决议即可。(1)(除需要股东会批准的交易外)任何集团公司的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份或权益的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或提供任何贷款,或导致公司承担任何负债或责任,如果涉及的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大写)(¥元)或者在12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大写)(¥元)的;或在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预算和经营计划之外的;(2)收购任何第三方的业务或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涉及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大写)(¥元)或者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大写)(¥元);(3)对外投资、设立任何非控股的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购买或认购任何主体的任何股份、股权、投票权、债权、债务、证券或信托或其他权益,涉及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大写)(Y元)或者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大写)(¥元);(4)任何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借款,单笔超过人民币(大写)(¥元)或者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大写)(¥元);(5)任何集团公司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产生超过人民币(大写)(Y元)的负债或债务担保;(6)对财务会计、税务制度做岀重大变更,聘请、变更审计师;(7)雇佣或解聘副总裁级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终止或变更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薪酬待遇;(8)订立任何涉及向第三方授予独家权利或限制任何集团公司业务发展的交易, 或者订立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大写)(¥元)或财务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大写)(¥元)的合同或承诺;或对重大合同进行对任何集团公司严重不利的修改;(8)任何超出预算和经营计划%以外的开支;(9)任何可以合理预期对任何集团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及(10)任何集团公司签署任何涉及前述事项的协议。第11・3条总经理(a)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名。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b)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总经理的具体职责來自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董事会的授权。(c)除非经董事会根据木协议批准,公司管理层人员不应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订立合同、协议或意向,亦不得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进行任何交易。(d)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违反其职责或失职行为的,董事会有权随时解聘任何其他经理或其下属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违反其职责或失职行为的,总经理有权解聘。第11・4条监事Q)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a)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及(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O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宜提出质询或者建议。(d)如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后决定设立监事会,A轮投资人有权委派至少一名监事。第十二章利润分配第12.1条各项基金 公司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第12.2条分红(a)若股东会批准对公司利润进行分红,则A轮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获得其投资额按%年利率计算的【可累积/不可累积】的年优先股息。向A轮投资人支付优先股息后,如有剩余分红资金的,应在全体股东Z间按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各方应采取A轮投资人认可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方式,以实现上述约定的分红权。(b)公司上一年财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财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财务年度利润后进行分配。第十三章财务制度第13.1条基本财务制度(a)公司的财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每年1月1口起至同年12月31口止为一个财务年度。(b)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采用人民币作为记帐木位币。现金、银行存款、外币贷款以及债权、债务、收支等,凡以不同于记账本位币的货币计算的,应以实际收付货币记账。由于汇率差异而引起的汇兑损益应按中国财政部、外汇管理局和其他政府部门颁布的外汇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C)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均需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销毁。(d)董事会应聘请一家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查及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审计师的审核结果应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第13.2条税务公司和创始股东应确保公司及所有集团公司,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权政府部门的要求,准备并按时提交国家和地方的税收申报表,并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税收申报表按吋、足额交纳到期税项。第十四章知情权 第14.1条信息权(a)公司应按如下约定向A轮投资人提交以下信息资料:(1)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提交经由A轮投资人接受的审计事务所审计的集团公司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2)每财务季度结束后45口内,提交集团公司的未审计的季度财务报告;(3)每财务月度结束后30H内,提交集团公司的未审计的月度财务报告;(4)至少于新财务年度开始30日之前,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含A轮投资人委派董事批准)的集团公司下一个财务年度的年度预算计划和业务年度计划书;(5)A轮投资人合理要求的与公司经营和财务有关的其他信息。若公司获悉任何可能对其业务、经营、财务或发展前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信息,应自获悉该等信息之日起2日内提供给A轮投资人。(b)A轮投资人有权随时查阅集团公司当月、季、年度经营记录、会计记录、账簿、财务报告(包括在合理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到公司现场查阅上述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A轮投资人有权每年自行委托第三方对所有集团公司进行财务审计,集团公司和创始股东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与资料以便A轮投资人完成上述审计调查工作。第十五章劳动管理第15.1条劳动合同公司应,且公司和创始股东应确保所有集团公司,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每位员工签署令A轮投资人满意的正式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第15.2条劳动制度Q)公司应,且公司和创始股东应确保所有集团公司,在各方面遵守中国有关劳动和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规。(b)关于公司员工的招聘、雇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和纪律的各项计划,由总经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六章经营期限公司的经营期限为O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应于签署之时开始,于公司解散时结束(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 第十七章生效和有效期第17.1条生效本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署之后即生效且对各签署方具有约束力(以下简称“生效日”)。A轮投资人于交割日(定义见增资协议)起依据本协议享有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为便于办理相关政府程序,各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另行签订与本协议项下事项有关的其他必要合同、协议或文件,但该等合同、协议或文件与木协议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木协议为准。第17.2条有效期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应于生效H期起开始,于公司期限届满或公司解散时结束(除非按照木协议提前终止)。第十八章解散、清算第18.1条公司的解散事由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事件,任何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讨论提前解散公司:(a)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牛而不能履行其在木协议项下的实质性义务,且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个月或以上而导致本协议解除的;(b)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c)发牛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公司解散或提前终止的情况。如出现上述列举的任何事件,股东会应于收到一方召开会议的要求后的30H之内召开该会议讨论公司的解散事宜。各方应在该会议上讨论并尽最大努力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如各方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清算。第18.2条清算(a)若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各方约定的应当对公司予以清算的任何事由,公司将按照屮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算。(b)股东会做出公司清算决议后应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则并按照中国有关清算的法律法规成立清算委员会(以下称“清算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有关清算的其他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岀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并编制公司的清算计划,以及履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可能要求的其他职责。 (c)清算委员会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顺序以公司的资产支付清算费用和偿述公司的债务。在公司依法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公司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1)A轮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获得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应首先分配给A轮投资人,直至A轮投资人累计获得:①经股东会批准的,已经宣布的但未向A轮投资人支付的红利,以及②A轮投资人的投资款总额以及按照%的年复利计算所得的利息(以下统称“A轮投资人清算优先款”),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A轮投资人清算优先权,则创始股东应向A轮投资人补足差额;(2)其次,在支付A轮投资人清算优先款后,公司的剩余财产(若有)应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向各股东分配。(d)但若根据届时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财产在依法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必须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上述安排分配公司财产,则其他股东应在依法分得剩余财产后以各自财产按各自持股比例对A轮投资人进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无偿转让),以保证A轮投资人获得所有A轮投资人清算优先款及应分配的剩余财产。(e)公司清算完成后,清算委员会应立即将一份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由代表2/3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股东会批准后,清算委员会应将该报告连同解散申请文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上报有关政府部门,在获得批准后,完成向公司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和公司注销程序。第18.3条公司的合并和出售在发牛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及其股东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第18.2条(c)(d)的分配(1)通过单一或一系列交易,公司与其他实体进行了合并、重整、收购、或业务整合而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更;(2)在一项交易或一连串的相关交易中公司的所有或实质上所有的资产被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第18.2条(C)和(d)的分配。各方应采取一切合法行为使A轮投资人能够行使本条所述的权益。前述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交易,指上述交易前的公司各股东在存续的主体中丧失多数股东地位,或上述交易前的公司各董事的数量未能占存续的主体屮董事会成员Z多数。 第十九章违约和违约处罚第19.1条违约与提前终止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该方为违约方)。在此情况下,守约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对本协议的违约,并且违约方应在通知发出之H起的天内对其违约予以补救。如果该天届满时违约方仍未对违约予以补救,则守约一方有权终止木协议。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明确表示(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其将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主要义务,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已经致使各方不能实现木协议的基木目的,则守约一方有权终止木协议。本协议下适用于守约一方的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应是其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之外的权利,并且该终止不应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不能免除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而对守约一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司和创始股东分别并且连带地同意,对于因公司和/或创始股东违反交易文件项下任何义务、承诺或规定而使任何A轮投资人或其关联方、董事、股东、雇员、代理及代表(以下与A轮投资人合称受偿人士)直接或间接承受任何和所有负债、损失、损害、权利主张、费用和开支、利息、裁决、判决和罚金(包括但不限于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律师和顾问的付费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一方提起或以其他方式引发的任何诉求)(以下合称损失),公司和创始股东应向该受偿人士共同和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并使其不受损害。每位A轮投资人代表其自身或其他每一位与其相关的受偿人士行事,以使该等A轮投资人和/或受偿人士得以获得赔偿,无论其是否为交易文件的一方。第19.2条违约赔偿(a)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对由于其违约所引起的守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本协议下适用于守约一方的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应是其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之外的权利,并且该终止不应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不能免除违约方因违反木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而对守约一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b)如果公司或创始股东未能按照第23.13条的规定确保A轮投资人实现和享有木协议下的股东权利,无论该权利是否与公司章程相冲突,公司和创始股东应对A轮投资人因此而承受的全部损失作出赔偿。(a)对本协议项下应由公司和/或任何创始股东向A轮投资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或 义务,每一创始股东同意向A轮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章终止第20.1条终止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可在交割前的任何时间终止:(a)如果发生第19.1条所述的情形,非违约方可经书面通知违约方后终止木协议;(b)如果:(1)任何交易文件屮所载的公司或创始股东的任何声明和保证在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2)公司或创始股东严重违反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下的任何义务、承诺或约定,经任何A轮投资人书面催告后天内未予以纠正,或者该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各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的基本目的;(3)由于任何集团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者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事项,导致政府部门或任何第三方对任何集团公司进行处罚、索赔或主张,以致任何集团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任何集团公司价值遭受严重减损;(4)任何集团公司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总体转让,或任何集团公司提起,或任何主体针对任何集团公司提起任何诉求或法律程序,以宣告任何集团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或任何集团公司根据任何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清算、结业、债务重整、主营业务或主要资产被第三方接管,则可由任何A轮投资人经书面通知公司和创始股东后终止本协议;(O如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任何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发布任何命令、法令或裁定、或采取任何其他法律行动,以限制、阻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交易文件下的交易,或者使交易文件下的交易变成不合法或者不可能完成,而且该等法律法规、命令、法令、裁定或其他法律行动均为最终的并且不可中请复议、起诉或上诉,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经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协议;(a)除本协议外的任何交易文件根据其条款被终止;(b)各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同意终止;(c)在任何创始股东或A轮投资人不再持有公司股权时,木协议相对该创始股东或该A轮投资人终止。第20.2条终止的效力(a)如果根据第20.1条或者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本协议,木协议对相关方即告终止,本协议对相关一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但是第二十一章和第二十二章的规定除外,A轮投资人在本协议第&2条下的强制售股权继续有效,而且本协议任何规定均不免除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的违约责任。 (b)为免疑义,任何A轮投资人根据木第20条终止木协议的,不影响其他A轮投资人继续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第二十一章保密条款第21.1条保密信息各方确认有关木协议、木协议内容及项下的交易,以及彼此就准备或履行木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商业、财务、法律、市场、客户、技术、财产等资料均被视为保密信息。第21.2条保密责任各方同意,其应并应确保其关联方以及其各自的及其关联方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代表、审计师、财务和法律顾问将其收到或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作为机密资料处理,予以保密,除非得到其他各方的事先书面允许,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部门的明确要求,不得擅自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21.3条除外披露(a)本章之保密义务不适用以下信息:(1)根据本协议允许披露的任何信息;(2)在披露之时己经可公开获得的;且非因任何一方或其关联方或其各自的或其关联方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代表人、审计师、财务和法律顾问违反本协议而披露的任何信息;(3)一方从无保密义务的善意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4)在各方共同同意的范围内进行披露的信息。并且,一方可以为履行本协议的目的将前述信息在必要的范围内向其关联方以及其各自的及其关联方的投资方、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合伙人、股东、代理人、代表、审计师、财务和法律顾问进行披露,但应确保上述人员或主体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b)另外,为明确起见,各方同意,一方及其各自的关联方(包括其各自及其关联方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合伙人、成员、股东、代理人、代表、审计师、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向该机关或部门披露保密信息,但被要求披露的一方应在上述要求的范围内披露,且在该等披露作出前向相关方发出书面通知。第二十二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第22.1条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应适用并遵守中国法律。第22.2条争议解决 (a)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开庭地点为o仲裁庭由按照仲裁规则选定、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o(b)仲裁庭的仲裁裁决为终局仲裁,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使得任何该等仲裁裁决及时得以执行,并就此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c)本第22.2条的上述规定不应阻止各方申请出于任何原因可以获得的任何诉前保全或禁令救济,包括但不限于确保随后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第二十三章一般条款第23.1条遵守增资协议每一方特此向其他各方屮的每一方声明并保证其在增资协议项下所做出的声明与保证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毎一方特此向其他各方承诺其将全面遵守其在增资协议项下所有的义务。第23.2条创始股东的连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各创始股东对本协议项下由公司和/或任一创始股东向A轮投资人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和公司和/或任一创始股东向A轮投资人所负的义务和责任,向A轮投资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23.3条通知任何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往来(“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寄、邮资预付、商业快递服务、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到该方以下所列地址。为通知的目的,各方的联系方式如下:若发给公司/创始股东:地址:传真:电子邮件:收件人:若发给A轮投资人一:地址:传真:电子邮件:收件人:若发给A轮投资人二:地址:传真: 电子邮件:收件人:若发给A轮投资人X:地址:传真:电子邮件:收件人:上款规定的各种书面通知方式以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日期:(1)通过专人递送的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或者留置于被通知人约定的送达地址之日视为送达;(2)通过挂号邮寄、邮资预付、商业快递服务的方式递送的通知,均在约定的送达地址被接收、拒收或因任何原因被退件之日视为送达;(3)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以成功传送之日为有效送达日(应以自动生成的传送确认信息为证);(4)任何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则在发件一方收到系统信息显示发件成功或在24小时内未收到表明电子邮件未被送达或被退回的系统信息的情况下,以电子邮件成功传送之日为有效送达日o若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牛变化(“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前五(5)口通知其他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其他方向变动前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发送书面通知的,应视为有效送达。第23.4条转让和继承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经各方另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因任何原因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虽有前述规定,A轮投资人可以将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方而无需各方同意,但A轮投资人须将转让以及受让权利义务的关联方的信息事先通知给公司o本协议应对本协议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继任者和经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第23.5条可分割性若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或公共政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被认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木协议拟议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受到对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严重不利影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在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时,本协议各方应进行诚信谈判,对本协议进行修订,按照可接受的方式尽可能近似地实现各方的原有意图,以尽量最大限度地按原先的筹划完成本协议拟议之交易。第23.6条完整协议本协议规定了各方就本协议所预期交易达成的全部谅解和协议,并取代各方在生效日之前就木协议所拟议之交易所达成的所有书面及口头协议和承诺。 第23.7条弃权本协议任何一方可以(1)延长任何其他方履行任何义务或采取任何行动的时间,(2)放弃追究任何其他方在木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中作出的声明和保证之任何不准确之处,或(3)放弃要求任何其他方遵守本协议所包含的任何约定或须遵守的条件。任何该等延期或放弃仅在受约束的一方签署书面文件说明该延期或放弃后有效。任何一方对任何违反本协议条款行为的弃权,不应作为或解释为对该违约行为的进一步弃权或继续弃权,或对任何其他违约或后续违约的弃权。除本协议中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或以其他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可以行使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不应作为对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的放弃;该方单一或部分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不应排除对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的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行使。第23.8条修订对木协议作出的任何修订、修改与补充,必须经每一方以书面方式作出。经过各方签署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第23.9条语言本协议以中文书就。第23.10条副本本协议可以由各方共同或者分别签署(包括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签署)。本协议可以由各方签署一份或多份副本,每一副本一经签署即应被视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23.11条进一步保证经任何一方合理要求,无需进一步对价,每一其他方均应签署并交付必要或所需的额外文书,及采取必要或所需的进一步合法行动,以使本协议所预期的各项交易,尽可能以最为迅速的方式完成并生效。对于每一方就木协议和木协议所预期各项交易,向任何政府部门提交的所有文件,该方应及吋与其他方协商,并提供任何必要信息和资料,具体而言(但不限于)各方应尽合理最大努力,并相互合作,以取得实施本协议所预期各项交易要求的所有同意。第23.12条冲突如本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各方有义务批准(和确保其委派的董事批准)公司修改章程的条款,以使得章程的条款与本协议保持一致。为便于办理相关政府程序,各方应按照A轮投资人的要求另行签订与本协议项下事项有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文件,但该等合同、协议或文件与 本协议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第23.13条合法执行公司和创始股东在此同意并向A轮投资人连带地承诺和保证,A轮投资人应享有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本协议规定的股东权利。公司和创始股东有义务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或不禁止的范围内采取必要行动、签署必要文件、或采取其他由A轮投资人同意的方式,以保障和确保A轮投资人享有上述股东权利或取得与上述股东权利同样的经济效果和法律保护效果。第23.14条A轮投资人责任各A轮投资人在本协议下的责任和义务均为单独的和分别的,各A轮投资人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为其他A轮投资人的行为承担任何连带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第23.15条优先权利的终止为实现公司合格上市之目的,如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木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的A轮投资人所享有的优先权利(合称“特殊性权利”)应当自公司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主管机构递交合格上市的申请时终止。但如果因为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合格上市的申请(1)自提交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内未能获得批准,或(2)被撤冋、失效或被否决,则该等特殊性权利按照本协议条款自动恢复效力。本协议已由各方于文首所述日期签署,特此证明。【目标公司名称】(盖章)签署:姓名:职务:法定代表人【现有股东…】签署:【现有股东二】签署:【A轮投资人一名称】(盖章)签署: 姓名:职务:【A轮投资人二名称】(盖章)签署:姓名:职务:【A轮投资人X名称】(盖章)签署: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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