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基地扶贫入股资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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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基地扶贫入股资金合同甲方:香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乙方:镇村组贫困户为了紧密配合北麓移民搬迁工作,根据省扶贫开发有关政策,参照“大力模式”,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1、甲方作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投资建设经营北麓食用菌科技扶贫示范基地,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合作社自筹1300万元,国家财政扶持补助500万元。2、甲方就国家扶持补助的5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150万元用于基地建设,其余350万元中,30%资金用于基地基础设施建设,70%资金即245万元,按照区政府有关扶贫政策规定,分摊给350户贫困户,作为入股资金,每股7000元。3、对于国家给予贫困户每户7000元扶贫资金,除本合同约定的责、权、利外,在签订合同时,甲方以合作社名义为每户颁发股金证书一本(乙方持户主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作为每年领取分红的证件和记载。4、甲方对入股资金只能用于基地建设、生产与经营。专业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公历年度计算,每年分红一次;若发生经营性亏损,甲方为入股贫困户最低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息支付。 5、甲方所分摊给350户贫困户的股金,在企业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股、私自转让或赠与,只能贫困户之间调剂,但必须通过区扶贫单位和专业合作社办理股权转让手续。6、甲方对于持有股金证的扶贫对象,优先参加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和专家培训;优先来基地务工;优先承包基地的分段劳务工程;优先承包基地的设施大棚。7、乙方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持股贫困户中选出2%的代表,报甲方备案。8、甲方财务部门每年要选择适当的时间,就合作社的经营、财务情况向全体代表书面汇报一次,使代表能掌握企业运营的基本情况并反馈给入股贫困户。9、甲方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经营或破产,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清资评估,剩余资产按股份占有比例进行一次性分配。10、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扶贫办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二〇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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