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入股合作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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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股合作合同书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土地入股合作合同书土地入股合作合同书发包方(简称甲方、法人代表):承包方(简称乙方、个体农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自有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洋芋优良品种种植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方式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洋芋优良品种种植、经营管理,承担收购销售、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二、合作期限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年,自2014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村组,暂估面积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土地四抵界址以乡政府、村委会最终确定的红线为准。土地主要用于洋芋良种生产种植。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1.经双方协商,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以每亩元作为股金入股合作社,农民入股的土地越多分红就越高;合作社生产种植十年内按保底价每亩每年元的标准分红给乙方;十年后按每亩每年元分红给乙方;二十年后按每亩每年元分红给乙方。2.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论甲方合作社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乙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3.甲方按年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年度十一月末,一个月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第一年度红利款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以后,在每一年度十一月末期期满后给付当年度红利。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承担办理入股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3.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农墒保情,防止自然灾害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4.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5.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必要的生产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种植必须的设施。6.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甲方协调自有土地与其它承包户主发生的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种植活动。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入股土地所有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到甲方名下。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种植、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经营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种植、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经营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种植、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七、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1.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臵的相关实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2.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无偿归乙方所有。八、其它约定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不得将其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原则上土地不能作为贷款风险抵押物。2.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社名义报建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全部手续,使种植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种植开始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进入生产经营管理层,待遇与其他人平等。 4.本协议一经签订,依据《合作社法》组建合作社董事会,乙方可委派1名股东代表作为合作社监事监督合作社管理。5.合同到期后,如合作社经营正在良性循环,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6.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九、合同的变更、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3.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十、违约责任1.一方违约应按乙方叁拾年红利综合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十一、争议解决的方法 1.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进行的正常生产种植经营活动。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出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合作社法人代表签字):乙方(个体农民签字);鉴证单位(温宿县博孜墩乡签订日期:2014年月村民委员会盖章)日篇二:土地入股合作合同土地入股合作合同甲方:鲁甸县春华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乙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集体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种羊养殖、牧草种植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方式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二、合作期限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乙方土地使用权人共计人。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村组,面积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四抵界址以有关部门确定的为准。土地主要用于种羊养殖、牧草种植所需的圈舍、办公楼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1、经双方协,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项目建设投产十年内按保底价每亩每年元的标准分红给乙方;十年后按每亩每年元分红给乙方;二十年后按每亩每年元分红给乙方。2、甲方按年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第一年度红利款付给乙方。以后,在上一年度期满前30日给付下一年度红利。 3、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论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乙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权。2、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3、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4、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必须设施。5、甲方负责组织筹集建设资金,确定投资规模,规划使用土地。7、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若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甲方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它承包户主发生的用地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入股土地所需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到名下。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七、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1、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2、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可无偿归乙方所有。八、其它约定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不得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额外,与他方进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并进行投资,其入股土地及投资资产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包括购买土地进行投资)。如进行资产整合、改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权享有优先权。 3、如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告知乙方后,乙方应该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手续,银行借贷资金的本、息由甲方负责偿还。4、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公司名义报有关部门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全部手续,使建设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5、甲方有权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建设施工方案。6、建成投产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者可进入生产管理层,待遇与其他人平等。7、本协议一经签订,依据《公司法》组建公司董事会,乙方(全部入股甲方土地使用权方)可推荐、委派1名股东代表作为公司监事监督公司管理。8、合同到期后,如公司经营正在良性循环,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9、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十、违约责任1、一方违约应按乙方年红利总和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十一、争议解决的方法1、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出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鲁甸县春华牧业有限公司乙方所有土地使用权人(签章): 鉴证单位(签章):签订日期:2014年月日篇三:集体土地入股合同集体土地入股合同入股方(以下简称甲方):合作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土地使用权入股合同。第一、入股面积、用途甲方将其所有的以下土地,即亩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到乙方从事生产经营(详情见下表)。第二、入股及交付时间1、入股时间为年月日之前;2、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入股的土地交付给乙方;第三、股份及红利分配方式、时间1、甲方所入股的土地使用权按元/亩的价格折算成现金元,为元/股,合计持有30%的股份;乙方持有70%的股份。投资总额及合作方式等在合作章程中明确。2、股份的分配方式及时间按照合作章程的规定办理;第四、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按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收益;2、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批准文件及审批手续; 3、甲方保证所入股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甲方保证所入股土地附属设施及植被已全部低作股份;5、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内与乙方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二)乙方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产权明晰的入股土地使用权;2、在甲方入股地块上享有依法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的权利;3、依照合作章程的规定分配红利,尊重甲方的合法权利;4、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三)其它约定1、;2、;3、;第五、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1、经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2、乙方发生不可抗力、丧失经营能力或股东会通过停止开发;合同解除后,甲方退出合作组织。相关事宜按《公司法》办理。第六、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元的违约金。第七、解决争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生效及其他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乡(镇)意见: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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