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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格式离婚起诉状格式原告:(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被告:(参照原告的写法)。简要案情: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2、提供的证据:(1)证据之一:1)名称或编号:……;2)内容、性质及……;3)证明对象……(2)证据之二:……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原告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此致人民法院年月日(签名或盖章)离婚起诉状(一)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XX区XX路XX号,邮编:XXXX,:XXXX。被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XX区XX路XX号,邮编:XXXX。:XXXX。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XXX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请求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有一女取名XXX。婚后,原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在外地出差,双方很少联络致使双方家庭生活矛盾加深。且由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及被告脾气很差等原因,导致每次原告出差后短暂回家双方也为诸多琐事争吵不休,致使原告根本无法安心工作。自2009年5月年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各自租房居住。2010年年初,在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情况下,且原告提出协议离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在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离婚。2010年6月,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也无任何接触,且继续处于各自生活的分居状态,分居时间已达2年多。另,婚后被告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与原告父母争吵且不孝顺原告父母,双方父母之间也存在较大的矛盾。原告对于被告对自己父母不体谅、不孝顺的行为极为愤恨,更加觉得双方无任何生活在一起的必要,也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性。综上,原被告双方起初感情实质一般,婚后矛盾日积月累,目前亦无任何和好可能。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已经显示双方根本无任何婚姻可持续的基础,也表明了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况下,继续名义上的婚姻关系实际上是对双方更大的伤害,也是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行为。基于上述原因,为使原被告双方都能正常生活,安心工作,同时也为使孩子能够不要再生活在双方的吵闹之中,减少伤害,现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支持原告诉请。此致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XXXXX年XX月XX日离婚起诉状(二)原告:马××被告:苏××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告与被告的女儿马小×由原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第三次原告约被告见面时,被告在中莫明其妙地大发脾气,于是原告和被告告吹。后经原告妹夫、妹妹和堂兄撮合,被告本人再三解释是由于当天和顾客吵架心情不好所致,才继续维持关系。由于当时农业部基本确定原告将于2004年年初赴尼日利亚执行中尼“南南合作”项目,遂于2003年10月16日到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并于同年11月25日举行婚礼。2005年2月2日生下女儿马小×。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经历特别是主观世界差异太大,婚后被告与原告很少生活在一起。在原告赴尼日利亚之前,被告与原告长期分居的理由是原告打鼾使她无法入睡。在一起生活的时候也是不断地折磨原告。2004年4月份的一天,天气由热转凉,由于原告身体怕冷,原告想把洗好放起来的被子套起来盖,被告明知原告背上有风湿病畏寒却强行阻拦,原告熬不过寒冷之后坚持盖在了身上,被告在原告睡着后拖到自己身上让原告完全凉着,使原告感冒发烧近一周。从结婚到原告离境赴尼9个月的时间里,夫妻生活不到十五次。从结婚到现在,被告的就像地雷或炸弹,原告就是碰都不能碰一下,被告经常接也避开原告。每当原告在尼日利亚打给被告,被告总是大发脾气:“吃了饭没事打做什么,不要钱的是不?”一下就挂断了。2006年4月26日原告回国休假49天,被告只在假期结束前和原告一起住了不到一个星期,非常勉强的过了一次夫妻生活。2006年8月13日原告从尼日利亚回国,被告未到机场接原告,也未在家接原告,而且从此再也没有和原告在一起生活一天。被告始终盯着一个“钱”字,在原告出国之前,被告多次问原告:“你们保了险的没有,(死了)陪多少钱的?”身为妻子,如果是偶尔失言尚可理解,间隔一段时间重复一次,即使是普通朋友尚不至于如此。在原告从尼日利亚回国休假期间,被告与原告勉强相处不到一周也只是因为原告告诉她买了两套电子取毒器准备从尼日利亚取些蜂毒回国,而蜂毒的价格比毒品还贵,被告以为原告要发大财。由于项目提前结束原告空手而归,被告在原告回国后多次提出协议离婚,条件是原告每月给她800元抚养孩子,但是,孩子不能在原告身边呆一天,原告只能去探望。有一次,在被告不在的时候原告把孩子带到原告妹妹家玩了一天,被告便凶神恶煞地对待孩子,交待以后不许跟原告走。从此以后,孩子见了原告想亲近都不敢了。订婚时,原告先后给了被告18000元的彩礼钱(被告赔嫁的东西不足8000元),另外2000元的押中秋钱,送给被告黄金手链一根(5钱左右,是原告妹妹将自己的给了被告,由于当时原告没有积蓄,给被告的2万元钱也是原告妹妹的)、白金项链一根、白金戒指一个。结婚后,被告母亲给了原告一个黄金戒指。所有这些饰品被告都在原告赴尼日利亚之前就转移到了原告不知道的地方。200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到过原告住处一次,强行把结婚的被子也拿走了。
婚后原告的所有收入都交给了被告,而被告自己月收入多少从未告知于原告。原告在尼日利亚期间,工资卡(每月1280元,共27个月34560元)也给了被告。被告以给女儿买保险为由,还专程打的到原告单位同事李显照那里拿取了6000元(因为被告在原告出国时有孕,原告单位每月200多元的一点小补贴她不愿意亲自去领,于是委托了李显照代领),其中李显照当时还帮原告垫出了一部分。在原告回国时,被告将原告工资卡上的钱全部取走,连医保卡上的钱也用得一分没剩。幸亏原告在国外两年津贴的国内部分220美元,由于省农业开发总公司一定要打在援外者本人提供的帐户上,否则原告身无分文。原告回国后,被告还多次问原告要钱,并在原告多次要求夫妻好好共同生活时以将原告所有的钱交由她管为条件,答应有时会和原告住上几天。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与生活,再继续存在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女儿马小×出生后一直是请被告的姐姐抚养(据被告自己称是每月500元请的)。被告无固定居所,无论是学识、脾气、职业的稳定性及生活收入的保障性都明显不如原告,因此,为了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此致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具状人:马××**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