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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融资协议(含融资解决方案、股权安排、治理结构、财务投资者退出机制)本协议各方:甲方:××市BA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福建省××××有限公司丙方:××× 身份证号码:××××××丁方:××× 身份证号码:××××××戊方:××× 身份证号码:××××××己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1、根据××市×××区国土资源局公示的榕×土让【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区国土资源局拟通过挂牌方式出让位于福州市×××区“×宗地201×挂-0×地块”项目用地,乙方拟参与该项目用地的竞买,若乙方竞买成功,则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发建设该用地项目(以下简称“指定项目”)。2、丁方系甲方的实际控制人。项目公司成立后,为保证指定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丁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捌仟万元(¥8000万元),协议各方则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方式保障丁方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的资金安全。3、己方与戊方系夫妻关系,己方与戊方为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己方与戊方自愿以其自有资产对丁方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而形成的项目公司对丁方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向丁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为顺利推进指定项目的开发建设,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本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循。 第一条指定项目基本情况1、指定项目用地基本情况:指定项目用地为×××地块(××地块),位于×××××××××东侧,土地面积113××.×平方米(合16.××亩),土地用途为部份商业、部分商务。2、指定项目用地主要规划指标要求:容积率≤3.5,建筑密度≤33%,绿地率≥30%,建筑高度≤80米(如高于80米须以空军批准的机场控高为准);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2%,应为集中式商场;商务办公建筑用于销售部分,最小单位建筑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可销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 第二条项目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福建省××××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注册登记的公司名称为准)。2、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比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乙方出资××××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丙方出资××××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60%。3、出资到位时间:甲、乙、丙三方应于指定项目用地竞买成功之日起三日内,将各自的出资额缴付至项目公司指定的验资账户,完成各自的出资义务。 第三条项目公司的融资方案
1、丁方同意:于项目公司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4000万元,以确保项目公司支付首笔土地出让金;于项目公司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起70日内,再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4000万元,以确保项目公司支付其余的土地出让金。届时,由丁方按本协议约定条件与项目公司另行签订《借款协议》,丁方向项目公司提供前述8000万元借款的利息为年息30%,利息应于项目公司偿还前述借款本金时一并归还。2、丁方承诺:丁方按本协议约定向项目公司提供8000万元借款后,丁方有义务促使第三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且融资成本应控制在年息20%以内。若丁方在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3个月内无法促使第三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的,则丁方同意将已向项目公司提供的8000万元借款利息由年息30%降至年息24%,降息时点为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的第91日开始;若丁方在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6个月内仍无法促使第三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的,则丁方同意将已向项目公司提供的8000万元借款利息由年息24%降至年息20%,降息时点为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的第181日开始。3、丁方承诺:在指定项目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指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30日内,促使金融机构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开发贷款,以降低项目公司的融资成本。4、协议各方确认:项目公司获得第三方提供的融资后,该融资资金应首先用于偿还丁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借款本息;若项目公司所融资的资金不足以偿还丁方的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应以项目公司的销售款优先偿还(因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而被银行监管的销售款除外);因己方与戊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公司融资后1个月内未向丁方偿还借款本息的,则自项目公司融资后第31日开始丁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借款利息按年息60%计算。 第四条项目公司治理的特别约定(一)丁方借款本息偿还前项目公司治理的特别约定1、股东会:协议各方均同意,甲方虽仅持有项目公司30%的股权,但享有项目公司50%的表决权;而乙、丙方虽合计持有项目公司70%的股权,但合计仅享有项目50%的表决权。甲方表决权超出实际持股比例20%的目的在于保证丁方借款资金的安全,甲方不得以所获得超出实际持股比例20%的表决权影响项目公司的正常的决策(但影响丁方借款资金安全的除外)。 2、董事会: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一名董事;乙、丙方委派两名董事;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监事:项目公司设监事1名,由乙、丙方委派的人员担任。 4、经营管理: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乙、丙方委派的人员担任,甲方不参与项目公司的经理管理。5、印鉴共管:为确保丁方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有权向项目公司委派1名代表,甲方委派的代表与乙、丙方委派的代表共同监管项目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甲方委派人员共管印鉴的目的在于保证丁方借款资金的安全,因项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使用前述印章或证照时,甲方委派的监管人员均应予以配合和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前述印章的使用将损害丁方借款资金安全的除外。6、甲、乙、丙方确认将前述关于项目公司治理的特别约定体现在项目公司的章程当中,且非经甲方同意,该等特别约定在丁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借款本息未清偿之前不得修改。 (二)丁方借款本息偿还后项目公司治理的特别约定1、股东会:协议各方均同意,甲方虽仅持有项目公司30%的股权,但享有项目公司35%
的表决权;而乙、丙方虽合计持有项目公司70%的股权,但合计仅享有项目65%的表决权。甲方表决权超出实际持股比例5%的目的在于保证甲方股东利益的,甲方不得以所获得超出实际持股比例5%的表决权影响项目公司的正常的决策(但影响甲方股东利益的除外)。 2、董事会: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一名董事;乙、丙方委派两名董事;董事长由乙、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监事:项目公司设监事1名,由乙、丙方委派的人员担任。4、经营管理: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乙、丙方委派的人员担任,甲方不参与项目公司的经理管理。5、印鉴共管:为确保甲方股东利益的实现,甲方有权向项目公司委派1名代表,甲方委派的代表与乙、丙方委派的代表共同监管项目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因项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使用前述印章或证照时,甲方委派的监管人员均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6、甲、乙、丙方确认将前述关于项目公司治理的特别约定体现在项目公司的章程当中,且非经甲方同意,该等特别约定在甲方持有项目公司30%股权期间不得修改。 第五条甲方股权及丁方融资的退出机制经丁方努力,但项目公司在取得指定项目建审手续后30日内仍无法取得第三方的融资、金融机构的项目开发贷款时,按下述方式处理甲方股权及丁方融资:1、戊、己方有义务收购甲方持有项目公司的30%股权,且该等股权的收购对价=原出资额+持股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与丁方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的利息相同)。2、戊、己方除有义务按前述约定收购甲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外,还应促使项目公司向丁方偿还借款本息(利息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分段计算)。3、戊、己方对项目公司向丁方偿还借款本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声明与保证1、甲、乙、丙、丁、戊、己各方承诺,各自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甲、乙方企业依法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并且已按各自公司有效的决策程序获准签署本协议。2、甲、乙、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项目公司的出资款项。并对其出资款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该等出资款不存在将被司法冻结或者被行政制裁、或者第三人得以主张权利的其他权利限制情形。3、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内容已充分协商,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已全面了解并充分理解;协议各方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一切陈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任何虚假和不实。 第七条保密条款1、保密信息是指协议各方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书面、口头以及以其他形式向其他方提供的,通过公开渠道无法获得的、并且不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或项目公司的任何技术、财务、经营和商业等信息和资料。2、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或向除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人士披露其在本协议项下获悉的任何保密信息,除非:(1)事先取得秘密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2)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保密信息被公开而进入公众领域;(3)为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之目的;(4)根据任何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
(5)向参与本次增资工作的专业顾问、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披露;(6)为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或遵守有关公开信息披露的要求。3、任何一方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公开本协议的内容,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其公开的除外。4、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所获得的一切收益应归其他方所有,且应赔偿其他方因其违反本协议而遭受的实际损失。5、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与本协议的信息遭受外泄,任何一方均有义务积极控制信息外泄范围、消除影响,并且需经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对外作出解释。 第八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签订后,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即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台风、洪水、连续48小时以上暴雨等严重自然灾害和罢工、骚乱、暴乱、战争。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遭遇不可抗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将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及对其履行义务的影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适当的、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从而减少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本协议各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义务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相应延期履行或解除本协议或其项下的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对其履行义务的影响程度,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但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通知与送达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进行的通知或通讯应由专人送达、快递、挂号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至以下所列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甲方:珠海市BA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联系人: 电子邮箱: 乙方:福建省SDHADM有限公司送达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联系人: 电子邮箱: 丙方:送达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联系人: 电子邮箱: 丁方:送达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联系人: 电子邮箱: 戊、己方:送达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联系人: 电子邮箱: 2、协议各方均承认,每份此类通知、请求或其他通信从下列时刻起生效,且应认为受送达一方已阅读了该等材料:(1)通过专人送达的通知应视为于专人送达之日被有效送达。(2)通过挂号信寄送的通知应视为于寄出(邮戳所显示)后的第七日被有效送达。(3)通过快递寄送的通知应视为于寄出后的第三日(快递公司帐单所显示)被有效送达。(4)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寄送的通知应视为在寄出(发送方的传真机、电脑记录的传送确认所显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被有效送达。3、一方变更其通讯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变更方不按期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各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向项目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章后立即生效。2、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各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戊、己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于2013年××月××日签署于中国××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房地产项目融资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市BA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乙方:福建省××××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戊方: 签字: 己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