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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业保险代理合同合冋编号:甲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险代理许可证编号:保险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地址:为了繁荣我国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具体合同如下:一、代理险种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险种详见本合同《代理险种清单》(附件1)。第二条甲乙双方需新增、调整或减少银行保险代理产品,须双方协商一致后,另以《代理保险产品专项补充合同》形式协商有关事宜。二、代理权限和范围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合同《代理险种清单》中列明的险种代办以下事项: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第四条未经甲方授权,乙方无出单、损失勘查和理赔权限,乙方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做出任何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承诺。第五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甲方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的责任。
乙方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应该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承保规则。因未按甲方规章制度、承保规则代理甲方保险产品,而产生客户纠纷、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三、代理地域范围第六条乙方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其代理地域范围,以保险监管机关核定的双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保险代理业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四、代理期限第七条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八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应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情况及时通知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第三人,同时应将一切有关保险代理业务的单证、印章、保险费、宣传材料和其他文件等及时交还甲方。乙方未履行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五、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第十条乙方应将代收的保险费,建立独立的保险费收支台帐,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如数及时交付甲方指定的账户。如乙方拖欠、截留、挪用保险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保险费以人民币计收。乙方将收取的保险费于—个工作日内划缴至下述指定的保费存款账户,甲方在审核无误后,据此签发保险单;经甲方特别授权可以代为签发保险单的,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在签发保险单前须将保险费存入甲方指定保费存款账户。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第十二条双方结算时应核对有关重要凭证,若乙方遗失重要凭证,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迟延结算保费,应根据迟延支付的保费金额按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迟延支付保费达—个工作口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六、代理手续费(即佣金)的支付标准和方式第十三条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每一种代理产品的代理手续费率标准,按照有效保单的实收保费数额计算出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第十四条甲方支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的计算依据是,结算期内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的实收保费乘以该产品的手续费率。即计算公式为:手续费=实收保费X手续费率。第十五条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及手续费率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产品及手续费率见《代理保险产品及手续费率一览表》(详见附件)。如遇调整或新增产品,按照新的补充合同执行。第十六条代理手续费具体结算如下:甲乙双方的代理手续费按(可选择自然月、季、年)结算;每个结算周期的5个工作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业务结算明细表(逐笔列明代理网点、承保公司、投保人、代理险种、保单号码、实收保费、手续费率)及报甲方确认;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结算明细表5个工作日内(节假曰顺延)与乙方确认;确认无异议后5个工作口内凭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业务结算明细表以转账方式将代理手续费转账至乙方指定的代理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当乙方所销售的的保险业务出现退保情况时,甲方应在乙方确认后扣冋所退保险费相对应的代理手续费。扣除的代理手续费在下个结算周期时办理。
第十七条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捉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捉供此发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乙方对代理销售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按规定设立代理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代理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七、单证管理第十九条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指定产品时,相关单证资料的印制费用由甲方承担,单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正式保险单、代收凭证、代付凭证、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甲方交接相关单证资料时,乙方需及时核对种类与数量,并安排专门的单证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保险单证领用台账,详细记录各类保险单证领用、使用、冋收、遗失、作废以及核销等信息。乙方应对甲方发放的单证资料签收后由专人妥善保管,正常使用,不得遗失和浪费,不得转借他人和单位。双方定期进行核对与盘点。如遇单证短缺,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增补。乙方应遵循按单证编号顺序使用的原则,对重要凭证进行级别管理。第二十条在乙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对投保单、空白保险合同和收费凭证等重要单证,应按照乙方重要单证的管理标准进行严格管理,如领取的有价单证发生损坏、遗失,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销库处理。由于乙方不慎遗失重要空白单证,必须自遗失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捉交《重要单证遗失作废核销申请》或《有价单证遗失处理表》(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由甲方在当地主要报刊媒体上刊登声明,刊登声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支付的手续费中扣减),因乙方遗失重要空白凭证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市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对单证管理人员追究有关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乙方使用投保单、保险合同等重要单证时,因各种原因需作废,乙方需收集作废的重要单证各联次并保持完整、登记和妥善保管,定期移交给甲方处理,不得将作废的重要单证撕毁或擅自处理。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在相关单证交接时,无论单证空白与否,均需设立专用单证登记簿,并清楚记录交接过程。甲方应对提供的单证内容负责,因甲方单证内容引发的经济纠纷及损失等,由甲方负责。第二十二条各类单证和宣传资料应由甲方统一印发,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不得擅自印制宣传资料或单证等。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终止代理关系后,应在30天内办妥各项交接手续,乙方要将各种单证、资料及所借用甲方的物品归还给甲方,双方结清应付未付费用。第二十四条乙方未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导致损坏、遗失的有价单证被他人恶意利用,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也不得将甲方单证用于合同之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八、人员培训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每年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共同协商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其中甲方主要负责准备培训教材、落实培训师资及实施培训等;乙方主耍负责制定培训需求、安排培训时间和参训人员、测评培训效果等。第二十六条甲方应承担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主要培训职能。甲方每年定期对乙方代理销售
人员及主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最新规定的课时;培训方式可以采取
以会代训、理论授课及实践活动等形式相结合,培训内容应包括且不限于: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产品知识、销售技能、职业道德、“银保通”操作、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及理财规划相关课程培训等。培训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于办班前具体商定。第二十七条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支付比例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手续费的%。乙方不得将培训费用挪做他用,只能用于乙方人员的培训。九、保密条款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应相互保守对方商业秘密,严格要求其下属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做到:(一)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信息及乙方的操作办法承担保密义务,防止缺失、损毁、泄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二)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地方;(三)保密资料复印件的保存标准应与原件一致;(四)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臨及不正当使用;(五)甲方或乙方因泄第及不正当使用保密资料及其他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刑事责任。十应急及投诉处理第二十九条为避免和化解客户投诉、群访群诉、集中退保等突发群体性事件,甲乙双方应成立危机处理小组,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群体事件额影响能力。第三十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甲乙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当地处理客户的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和应急及投诉问题的上报与互通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对重大投诉纠纷事件应第一时间向主管机构和部门及时汇报、沟通,确保各类信息能及时传递。第三十二条发生客户投诉、纠纷等事宜的,应采用首问负责制,应以了解、记录客户申诉事项,安抚客户情绪,不得激化矛盾。十一业务统计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建立定期业务信息交流机制,双方应相互提供承保、撤单、退保等数据。第三十四条在监管规定的犹豫期内撤单的保单保费不计入有效保费内,因此不计算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因乙方所属机构和人员因违规或超越代理权限原因导致的退保保单保费,甲方己支付手续费等费用的,甲方可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扣减。十二、反洗钱条款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任何一方未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以及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反洗钱合作义务而导致对方经济损失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应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第三十六条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对达到条件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工作,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并及时向甲方转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三十七条甲方在受理客户投保申请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客户身份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或缺少甲方要求资料,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需协助甲方更正或补充相关资料。甲方依法如需对客户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的,乙方需了以协助。第三十八条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过程中,如对客户身份、客户的经济状况产生合理怀疑时或发现业务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需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完成可疑交易报送工作。第三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反洗钱约定,使甲方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处于罚金或使甲方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十三、代理业务相关操作事项及服务第四十条乙方及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籽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乙方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乙方在代理活动中,应遵循《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章、制度。因乙方不具备相关资质或乙方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及乙方业务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二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代理的保险业务委托他人代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第四十三条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规定和要求等,不得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否则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四条乙方应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样应将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如甲方认为有必要调查投保人的情况,乙方应予以协助。乙方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欺骗甲方。违反违反本条规定的,并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第四十五条对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乙方应就保险合同及保险金额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乙方应完整保存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及认可保险金额的依据,并依甲方要求定期提交甲方。因乙方未履行该合同义务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六条对于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业务,乙方应按相关监管规定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因乙方未履行该义务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七条乙方应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全面了解投保人的资信、经营管理、以往保险记录等情况,核实投保标的和投保人的可保利益等,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留存客户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正确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认真审核投保单,并在受理投保人投保后的—天内,将投保资料移交甲方,方便甲方及时签发保单。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身份证件资料负有最终审核的权利,甲方审核发现投保人填写的资料不全的或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天内按甲方要求将资料补充完整。如发现登记的身份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补充或更正,甲方如需要调查客户真实身份的,乙方应予以协助,乙方如不能或不愿配合甲方登记和留存客户有效身份信息和证明文件的,甲方不受理乙方的该笔业务。
甲方指导培训乙方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定期对乙方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对应履行性的义务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乙方未勤勉尽责履行义务、拒不整改的,甲方可以中止代理合同。第四十八条乙方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不得泄第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四十九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开展的代理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无条件地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地提供有关单证、资料、财务账薄等。第五十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类保险条款、业务单证、宣传资料和相关的业务的规章、制度。第五十一条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转交的投保单后—天内,做出同意承保、暂缓承保或不同意承保的决定,甲方做出暂缓承保及不同意承保的,以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甲方同意承保的,自做出承保决定—天内签发保单并将保单送交投保人签收。若乙方代为签收保单,乙方在收到保单后—天内将保单交投保人签收,并在投保人签收后—天内将签收冋执交予甲方。第五十二条甲方不得脱离乙方,直接与乙方的销售人员发生代理行为,否则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相应的佣金。第五十三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复制、印刷、传播或通过广告形式散播与对方有关的书面材料。第五十四条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各自应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提高系统运行速度,防止出现信息系统漏洞;发现对方系统出现故障或漏洞,有义务及时捉醒对方。十四、代理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五十五条本合同当事双方任一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第五十六条本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险种、保险费率、保险费的划缴办法等内容,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变更。第五十七条如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不得拖欠、克扣乙方代理佣金,否则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并向甲方追回应得代理佣金及利息。第五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一方如需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口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一方存在严重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事项的,对方除可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外并可向违约方追偿由于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五十九条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出现以下情形,对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1.一方出现营业执照未进行有效年检、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业务许可证、代理许可证等资质失效的;2.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对一方作出的任何足以对对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的;3.其它任何丧失履约能力的。十五、争议处理第六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均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合同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代理销售约定产品收取的保险费如数划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归集专用账户。如乙方违反该约定且经甲方告知后仍不划转的,每迟延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所欠保险费0.5%。的违约金。乙方迟延超过30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条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和向乙方追索所欠保险费。但由于乙方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客观延误除外。第六十三条如甲方不按约定按时支付代理手续费,每迟延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未付手续费0.5%。的违约金。甲方迟延超过30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条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和向甲方追索所欠代理手续费。第六十四条甲乙双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均应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经对方制止仍不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十七、附则第六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六条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其解释权在中国保险监籽管理委员会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第六十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第六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口起生效。第六十九条其他:附件:(盖章)甲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甲方代表:年月日乙方:乙方代表: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