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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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其他合伙人按以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名称:元享服装设备制造厂(本厂)。    第二条主要经营地:中山小榄镇绩东二怡丰四村。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服装设备研发、生产、销售。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以本厂年度总盈利的5%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和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以投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肖建华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4、支付合法债务;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曾梁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对合伙事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3、对合伙事业流动资金进行管理;    4、支付合法债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边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有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曾梁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处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原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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