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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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合同管理工作可分为三个大的控制阶段。即事前控制阶段——合同的签订;事中控制阶段——合同的履行;事后补救阶段——合同纠纷处理,每个阶段的风险控制都是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事前控制阶段(合同的签订)管控重点和对策(一)搞好尽职调查,明晰合同主体身份。全面了解并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有关信息是订立合同的基础要求。订立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资信状况,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末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有否濒临破产或经营境况日益恶化的迹象、有否信誉欠佳的中介人牵线搭桥、有否高额回扣引诱、有否劣迹或商业丑闻等,不可轻信电话、传真或亲友的言辞。同时订立合同时须确认经办人的身份和资格,防止出现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容易不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形。(二)慎重填写合同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的审查指合同是否需要报批、公证、见证(签证)或出具确认书以及相关的签章是否准确、完整、合法,实质要件的审查指合同的内容、条款是否与合同目的相符。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关于主体资格。一要确认对方是以一个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一个单位下属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二要注意在合同名称一栏及收货条上用全称,不要用简称。2、关于数量。一要审查数字的填写,大小写是否一致;二要审查量词是否规范,尽量选用规范表述,同时注意表述方法和使用标准。3、关于价款或者报酬。一要写币种;二要写单位,不能只写数额,如苹果1.5/斤,不知是元还是角;三要写清楚结算方式或支付程序。4、关于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履行的期限应明确、具体,不能用“尽可能”、“争取”、“左右”等文字来进行表述;履行的地点和方式涉及合同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转移和发生纠纷后的诉讼管辖,尤为重要,必须明确。5、如果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文本中常有“其他”或空格。如果在这些“其他”项或者空格处没有内容的话,应写上“无”或相同意思的表示。千万不能空着,最好也不要只划一道“——”,以防被人填上内容。6、还应注意。订立合同应写清楚两个条款:一是“本合同每一页都应由双方加盖公章,无公章或只有一方公章的,该页内容无效”,以防止换页;二是“本合同内容如有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双方公章,无公章或只有一方公章的,修改后的内容无效,合同内容以修改前的为准。”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签字盖章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授权人)是否相符。(三)充分利用意思自治原则设计合同条款。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集中体现是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或“合同自由”,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赋予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等于法律的效力。如在合同中可约定交付定金、设定担保、抵押、设定先履行条件和附加条件、设定违约金条款、设定合同终止和解除条件等明确表述自己的意见。这其中最主要的是设定违约条款。 1、根据不同表现形式的侵权行为造成违约结果规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单方行为侵权、双方混合侵权或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分别确定违约责任。要强调的是,如果是合同优势方,可以采取“客观归罪”的方式,即在合同当中约定无论基于任何原因,只要发生了违约事实,则对方将无条件地承担违约责任,可表述为:“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更多种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持续发生的,无论该事件起因系基于违约一方的过错还是第三人原因;或者基于违约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原因;或者受法律实施的影响;或者根据任何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均构成本合同所称的违约事件,违约一方均应当向另一方承担本合同所述的违约责任。”而如果是合同劣势方,则应当在合同当中加入强调我方在有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方才承担违约责任,通常可表述为,在列举视为我方违约的种种行为之后,加上一个小尾巴:“但非我方过错造成的除外。”2、根据违约情况设定合同解除条款。只有设定终止和解除条款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避免损失扩大。依照《合同法》九十三条之规定个,合同当事人可设定单方解除权,如果约定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则需要明确表述可以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情形,及行使解除权时的方式、通知和处理。(四)进行经济技术评审和法律审查。合同审查就是对合同严谨性的检验,对合同条款根据标的特点、根据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根据以往发生的情况、根据交易的目的或重点利益,目前情况下,还可以借助合同流转单和经过验收的合同范本来检验合同进行前瞻性穿行测试。对合同的审查不仅仅由懂得法律的人员依据《合同法》进行审查,还要有经济的、技术的、工程施工的各类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评审。要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的合格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要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看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要对合同条款的实用性进行审查,看是否便于合同的履行;要对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易于区分责任;要对合同纠纷处理的有利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能够维护权益。二、事中控制阶段(合同的履行)管控重点和对策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主要是保证合同按照约定正常履行,处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合同实施的情况,做好合同履行中的书面记录和会签资料等并妥善保存,及时判断处理出现的可能导致违约、合同解除的意外情况等。如果在缔约过程中未能将风险防住或出现缔约时不可预见的情况,则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尽力竖立起第二道防护网,在履行过程中进行防范和保护,主要在表现为各种抗辩、变更、通知、解除、终止等。(一)利用合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防范潜在风险。作为债权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对待给付,如果对方负有先履行或同时履行义务却未予履行,则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或同时履行抗辩,以防范自己履行义务却得不到对价的风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守约方可以在出现根本违约情形时,行使法定解除权,也可依照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以防范风险。但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当满足法定的解除步骤,如书面通知,在行使约定解除权时也应注意满足约定的解除权行使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而使防范风险的正当行为变成违约。 (二)正确识别与运用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所谓的“情事变更”原则及其使用条件和要求。依其规定,构成情事变更当需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情事之变更;2、情事变更须于法律行为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以前发生;3、情事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而且具有不能预料之性质;4、情事之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5、情事的变更导致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情事变更与与商业风险有明显区别。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情事变更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商业风险造成的损失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情事变更原则运用得当,可以有效化解合同风险,有利地维护自身利益。(三)把握细节,防止出现不必要的违约和纠纷。作为债权人,对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应注意在适当期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催告,适时适当的催告不仅可以给予违约方继续履约的压力和动力,同时也避免了自己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风险。主张抗辩权时,应依法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对风险的正当防范很有可能就会变成违约,从而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作为债务人,当发生了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而无法如约履行债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终止或解除合同,防范债权人以原合同为据要求自己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四)提高风险意识。未付款不能提前开发票,发票是付款的重要凭证,一旦出现纠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使收款方陷入难以抗辩的境地。向合同对方发催款通知或者重要文书,应使用特快专递等方式寄送或对送达情况作书面签证。三、事后补救阶段——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纠纷处理是合同签订时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不得已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合同管理者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手段。(一)善用调解。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是“劳民伤财”的办法。再出现纠纷时,要权衡利弊,尽力调解。(二)善用诉权。认真研究案情,做原告时要科学设立案由,如在侵权和违约的竞合时选择侵权之诉还是合同违约之诉有时案由直接影响诉讼结果。(三)善用诉讼技巧。科学掌握答辩时间,如提出管辖异议和正常答辩是不一样的,善于使用保全措施。四、结语合同风险的控制贯穿于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细化合同细节,控制合同节点,发挥合同的积极约束力,推动企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年度产品销售合同更新:2011-8-4  阅读:  栏目:合同范文 年度产品销售合同提要:经双方确认或有关机关裁定,确实因供方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愿意赔偿需方的相关损失,但是赔偿的金额不超过单笔交付产品的全部货款金额。4、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灾害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经相关机构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文章来源www.fDcew.com  供方:  需方                                         签订日期:  一、产品名称、商标、品种、规格、数量及交(提)货期  产品名称  规格  单价  预计需求量  具体数量,交货时间,由需方以书面订单至少提前7天通知供方,供方书面确认回传后执行,需方订单应均衡下达,以便供方安排生产。  二、价格  本合同第一条价格为****月份价格,以后产品市场价格出现波动超过的***%时,双方可就价格以磋商的方式调整。需方在每次下单时,必须标明确每单产品的单价。  三、交货及运输:  供方为需方代办产品运输至需方所在地,货物发票与运输发票由供方和运输公司分别开具,运费已包含在产品单价内。需方若要变更发货时间的,须在发货前5日书面通知供方。如需要运输至其它地点,需方事先在订单上予以写明,并得到供方的盖章确认。  产品运输方式为*****运输。  四、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准  产品质量执行国家标准,如需方有特殊约定,双方另行协商并在订单中作出说明。产品按供方企业标准包装,包装物不回收,包装费用供方承担。需方对产品包装有特殊要求的,供方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支持,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如何承担。  五、验收方法,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  产品外观、数量及包装在货到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相关收货单据上做出说明;对货物内在质量如有异议,在收货之日起********天产品质量保证期内提出。  六、需方的使用责任:  需方在使用时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及时和供方取得联系并提供相应的批号和发货日期,且保留好质量有问题的产品以便供方进行确认取证,如需方不能提供以上条件的话,供方可以对该批次的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予处理和赔偿。  七、供方的售后责任:   供方在收到需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的初步处置意见,并就具体售后服务事宜与需方进行沟通、协商决定。  八、需方的退货责任:  需方若要求退货,必须以书面通知供方并说明理由,经供方同意后方可退货,产品有质量问题的实行无条件退货。在需方书面通知供方要求退货后,供方应在7天内给需方明确书面答复。退货为未使用过的产品,需方应保证产品(含包装)完好。  九、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双方约定,货款结算及期限按以下第******条执行。  (一)现款交易,款到发货。  (二)货到付款。  (三)赊帐交易:到货后****内付清该批货款。  十、违约及其他责任:  1、需方未按时间支付货款的,延迟日超过十天以上,供方可视为需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供方有权对供货量作相应调整直至取销下一笔交易,并有权对需方加收延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的1%/天计算。迟延日超过三十日以上,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需方立即付清货款及承担迟延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  2、需方在市场和行业中有损害供方利益的行为时供方有有权终止合同。  3、经双方确认或有关机关裁定,确实因供方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愿意赔偿需方的相关损失,但是赔偿的金额不超过单笔交付产品的全部货款金额。  4、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灾害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经相关机构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1、供方提供需方的技术标准、实验数据、价格信息等只能为双方约定的目的之用,如需方将从供方处获得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则需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供方的所有相关损失。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2、经双方确认的定货单、报价单、来往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但与本合同的规定不符时,以本合同相关内容为准。  3、为有效开展合作,需方指定*********为需方的授权代表,该授权代表签署的所有文件资料、定单、回执等,均视为经过了需方的同意和确认。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5、本合同一式****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6、其它事项:**********************  需方:  :                                                    合同编号:  供应商:                                                     签订日期;  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化工原料采购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所购买的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单价、数量、金额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单价          产品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采购商有权向供应商提出价格调整方案,如价格调整不能达成一致,采购商有权终止本合同。  2.质量要求  2.1本合同项下的原辅材料执行        标准,另外根据采购商要求,并须符合以下指标规定:                                                                  ,本合同项下原辅材料质量保证期为     个月,自产品由采购商验收入库之日起计算。  2.2、供应商在向采购商提供产品时,必须附有供应商产品合格出厂证明及出厂检测报告。  2.3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含采购商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同时,该产品还应符合采购商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产品的人员健康造成损害。  2.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采购商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甚至整批货物,供应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采购商因此造成的损失。  3.检验  3.1产品到达采购商后,由采购商负责对到货数量进行清点和产品外包装(外观)进行验收。  3.2本条之检验只是对产品的外观和数量的检验,根据此等检验结果所做的验收并不能免除供应商对产品的内在质量的责任。若采购商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采购商仍有权向供应商索赔。  4.交货  4.1交货时间:以采购商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履约过程中,采购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购时间。  4.2交货数量:以采购商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  5.包装   5.1具体的包装要求为:               ,供应商应当保证产品包装能够使产品安全运输和存储,能有效防止货物在运输、周转过程中发生磕、碰、泄漏等。  5.2如因供应商提供的包装质量问题影响采购商的使用的,采购商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供应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商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3供应商未按要求包装的,采购商有权予以拒收。  5.4包装物不回收,供应商需要回收包装物的,应当另行约定回收方法,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运输方式、地点和费用负担:  6.1供应商负责货物运输,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6.2交货地点为采购商工厂内。  7.货款支付  7.1货款支付时间:  7.2质量保证金:每批货款总额的 10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最后一批货到货后   个月)满后支付。  8.误期及缺陷  8.1未按订单时间要求供货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承担逾期交货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交货影响生产的,采购商有权撤销订单并从第三方采购,供应商除应赔偿采购商向第三方采购时超过本合同价格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按照前述规定向采购商支付违约金。。  8.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经采购商检验,证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采购商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退货或要求供应商更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因此造成采购商损失的应予赔偿。  9.供应商资质  9.1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供应商应于签订合同前向采购商出示相关的资质证明,并将其复印件留采购商处备查。  92如采购商发现供应商未报、错报、虚报相关资质,则采购商有权取消、终止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商所有相关的损失;如采购商同意接受部分产品或服务,则采购商应只就其所接受部分的产品或服务向供应商付款,所接受部分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原订购单的价格为基础计算,但供应商须承担对由此可能给采购商带来的风险和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10.供应商的附随义务  10.1供应商应按采购商的要求提供有关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等。  10.2供应商须提供产品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产品不受损坏并按其设计要求得到使用。  10.3上述服务被认为供应商在报价中已充分考虑,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的总价中。  11.保密条款   11.1采购商提供供应商的技术标准、实验数据、图纸等资料和文件只能用于为采购商生产其指定的产品之用,使用完毕必须立即归还采购商。如供应商逾期未归还采购商文件和资料或将其用于其他用途,则供应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商的所有相关损失。  11.2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12.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续签  合同的变更部分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到期,双方可协商续签。  13.争议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采购商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14.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采购商:                                    供应商: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倒签合同案例分析时间:2012-7-18|来源:整理|浏览:378次“一到二手房买卖红火的时候,房东就频繁跳价,很多时候经过我们多次磋商,眼看着就要签合同了,房东一跳价,我们的佣金就黄了。”不少房产经纪人都有这样的抱怨。为此,省城很多中介开始“倒签合同”,通过锁定卖家的出售价格,提高成交率,最终斩获佣金。  所谓“倒签合同”,就是房产中介和卖家事先约定一个卖家单边满意的出售价格,然后中介与卖家单方面订立一份合同,在这份合同中将最终成交价格事先确定下来,然后由中介根据这一价格来寻觅潜在的买家,在这个过程中就能避免卖家频频涨价。由于这一做法有别于传统的先撮合买卖双方再签署合同的正常买卖流程,业内将其称为“倒签合同”。  21世纪不动产的房产经纪人刘金梅给记者讲了她最近操作的一个案例:山大南路一单位宿舍的业主将其一套97平方米的房源挂牌出售,报价为“60万到手价”。有多名意向客户在寻求类似房源,但报价略低于市场价位,中介遂与该业主达成一致,沟通后“倒签”了合同,锁定了“60万元”。不到一周,即有买家接受这一报价,成功交易。   “去年房产市场低迷的时候,根本不会出现‘跳价’的情况,现在市场好了也导致诚意出售减少,多数二手房业主将房子挂牌就是先试探市场的行情,一旦出现购房意向,业主随即涨价,令中介和买方都无所适从。”刘金梅说,被逼无奈,现在省城的中介大部分都尝试了“倒签合同”。  事实上,“倒签合同”的做法最受益的无疑是买家和中介公司。但记者了解到,不少卖家对这一做法还有抵触,他们担心万一中介最终以高于约定的价格成交,溢价部分不会归自己。【合同效力】倒签合同的效力-经典案例[提要]本文介绍了倒签合同的效力-经典案例并某油田企业地处边远地区的A厂为解决单身职工的住宿问题,计划投资120万元建设宿舍楼。经过议标,B建筑公司同意以118万元造价承建该项目。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某油田企业地处边远地区的A厂为解决单身职工的住宿问题,计划投资120万元建设宿舍楼。经过议标,B建筑公司同意以118万元造价承建该项目。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即开工建设。一年后,该项工程竣工后办理结算时,根据公司内部合同管理制度,没有合同的不能办理结算。为了通过结算,A厂与B建筑公司准备补签合同。在补签过程中,双方对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由于是议标工程项目,开工前双方对工程造价已达成一致意见,A厂认为该项目价格锁定为118万元,但B建筑公司报出的结算价为187万元。其理由是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工程造价。另外,由于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远远高于议标时的预算价格。双方争执不下,A厂拒付工程款。B建筑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没有书面合同,A厂意见没有得到法院采纳。经B建筑公司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结果是182万元,法院判决A厂向对方支付上述款项。为此,A厂多支付工程款60多万元,致使工程超过预算的50%。  【评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能够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书面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后成立,生效后履行。因此,在合同履行前,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股份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有这样的规定。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出现经济纠纷。该案中的A厂如果在确定工程建设单位之时,就能与B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将工程内容和价款锁定,那么就不会出现本案中发生的工程完工后再狮子大开口的现象。如果等到合同一方都履行完义务后,再来谈判合同价款,显然就会失去作为卖方市场主体享有的主动权,处处被动。  合同的补签、倒签潜伏着许多风险,因此,应杜绝或尽可能避免补签、倒签合同。特殊情况下,因生产经营急需,不得不补签、倒签合同的,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签。 倒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1-09  来源:吉林工人报  浏览次数:189核心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倒签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应支付给职工双倍工资。于是,他们便要求企业支付去年1年多、没有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遭到了该企业的拒绝。   去年3月,王某等几名大学生应聘到某企业工作,入职后,该企业一直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最近,企业才提出给他们补签、续签去年和今年的合同,签约期限从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为期2年,工资照旧。这时,王某等人提出,他们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1年,而在这一年里企业没有和他们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这次签合同自然就成了“倒签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倒签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应支付给职工双倍工资。于是,他们便要求企业支付去年1年多、没有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遭到了该企业的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是否补签合同,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本案中,王某等人在该企业工作1年多,单位没有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当向他们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张玮)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一、典型对比案例典型案例一:(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今年1月27日公司才与刘某协商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合同。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职。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122946.42元。(二)裁判结果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申请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恶意,申请人亦认可补签合同的事实。并于8月6日作出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定。典型案例二:(一)案情简介2007年10月12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合同,确定俞某的月工资为1800元。2008年11月18日,俞某从公司离职。2009年2月20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8000元。(二)裁判结果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58.60元。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案中,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即建立劳动关系,而双方于2008年5月21日才补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2009年8月27日,法院判决由公司向俞某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45.45元。 二、案例评析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对于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实践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已经补签,而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没有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一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的就是第一种观点。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补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也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是仍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二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采纳的就是第二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应将“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同时并列”责任。《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事后补签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免除之前未签合同的责任。 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相关合作事项,并未因倒签合同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倒签合同不仅与目前企业内控制度中关于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也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应当控制和避免倒签合同。一、倒签合同的风险类别倒签合同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在施工合同中,存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量变更等可能性,缺少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依据,争议将难以顺利解决。对于采购合同,可能因为标的设备的市场价格浮动或运输损失风险而发生争议,又无法出具相关合同证明,如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货物交接时的市场价格,可能因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导致企业经营付出更高的成本,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二)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补签合同违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及效率的下降,扰乱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如补签合同使合同的生效时间迟于合同履行,但其他条款内容与正常签订的合同一致,导致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限等有关期限规定产生逻辑上的冲突和混乱(如合同约定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实际生效前,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同时也可能使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等,这些问题都给合同的管理及履行带来了不良影响。(三)存在企业内控审计风险。公司在基本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流程中明确规定了项目管理流程以及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等管理环节和流程,规定了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倒签合同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都违反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导致内控制度的执行偏差或发生漏洞,应当避免发生。(四)存在财务信息失真风险。若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及时入账管理,在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无法如实显示项目相关的费用列支情况,导致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形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容易引发成本失控、决策失误等经营风险。二、倒签合同的原因分析倒签合同大部分产生于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项目,而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突击实施项目管理,企业内部管理疏漏,投资计划安排滞后,合同审批时限延迟等是发生倒签合同的主要原因。(一)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对合同的目的和意义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合同起草不规范、送审资料不完备、审批不及时。(一)主观上的不作为。有的承办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仅把合同的签订及审批作为履行结算手续、对外付款的条件,往往在项目实施完毕后,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才想到签订合同,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的发生。一些车辆修理合同、零星采购合同、基建零星维修等零碎项目,因预见性、可控性差,合同发生的次数多、金额小,合同承办部门认为每发生一笔业务就办理合同审批会很繁琐,往往采用先履行、再集中签署合同的方法。(二)主观上的恶意规避。个别单位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先实施履行行为,再签订合同。如先供货后签合同、先施工后签合同,形成既成事实性合同;或为了年内把单位预算资金计划消化掉,虚列项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现金,形成单位的“小金库”。(二)合作项目的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发性,导致实施前来不及签订合同。一些应急项目时间紧迫,业务紧急,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必须立即做出反应,采取应对措施,若办完审批手续再实施,势必贻误时机,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因此,这些应急项目实行“特事特办”或突击实施的方式,在业务完成后才通过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出现了先实施后补签合同的现象。(三)企业内部管理疏漏原因,导致合同起草、审批、签订等环节延迟。有些合同项目由于企业内部业务管理松懈,没有按照内控制度流程的要求处理,未经调研、立项、设计、审批、施工、监理、验收等正常程序,导致合同延迟签订,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实施进度。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生变更,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而有的单位因事前准备工作不细致不严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边实施边变更设计方案,为了逃避补签合同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往往采取项目实施完毕后再签合同的方式。 (四)经营生产的连续性与资金计划下达的滞后不匹配,导致合同无法及时确定。由于企业加快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为了抢时间、争速度,早建设早见成效,许多建设项目往往需要提前开工建设。而项目计划一般在年初下达,而实际工程在上一年度的年底已经开始施工,造成整个项目以及配套投资项目合同的补签。同时,由于年初的计划满足不了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也会出现一些没有投资计划而又必须实施的项目。因此,即使已开工建设或已完成验收的项目,也只能待投资计划正式下达后再办理立项手续并签订合同,从而造成投资项目合同倒签。(五)合同审批时限较长,导致合同定稿签订延迟。一份合同从产生意向到最终结算,一般需要履行计划申报、资质审查办理准入证件、项目论证、招投标及项目谈判、立项审批、实施过程管控、结算等诸多手续,合同审批涉及部门较多、送审材料要求较高,若承办人员业务不熟悉,在合同立项及签批过程中由于任何一个环节的滞后,都会导致整个合同立项审批程序被延误,合同的倒签也就在所难免。三、防范合同倒签行为的措施建议合同管理工作是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合同实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也是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必然选择。合同管理应成为防范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守门员”,而不是出现法律纠纷时才冲锋陷阵的“消防员”。如何避免合同倒签,全面落实内控制度成为合同管理工作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进行防范。(一)加强合同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对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增强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和重合同守信用意识,充分认识到规范签订合同对于防范经济纠纷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熟悉合同法律知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合同管理操作实务,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二)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规范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环节,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操作环节中应遵循的基本制度,两者是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缺一不可。在项目实施之前,务必按照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要求,依照项目管理程序,充分做好各项事前准备工作,规范签订相关合同。(三)区别项目分类办理合同。针对项目计划安排、项目审批程序等特点,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把合同项目划分为重大项目、常规性项目、应急性项目、零碎性项目。重大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超出各子公司授权权限的投资金额较大、涉及层面较多、影响范围较广,必须按照重大项目管理程序实施管理的项目,如重大投资、采购、战略合作项目;常规性项目是指按照企业年度、季度或月度常规下达计划实施的项目,如维护类项目;应急性项目,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预测的、须做出及时反应的突发性事件,如特殊物资采购类项目;零碎性项目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实际中经常发生的较小金额项目和一些零碎项目,如小型维护工程设计、施工类、采购类项目。从风险评估的角度出发,应针对不同项目的性质和情况对合同管理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合理调整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和要求,尽量避免倒签合同的情况发生。对于重大项目,根据各级企业和部门的授权管理权限进行逐级上报审批,要求企业法律人员全程参与项目管理,跟踪把关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和履行过程,防范项目合作风险。针对签订时暂无法约定工作量和金额的合同,如工程设计、监理合同等,可在合同中预估工程量计算合同金额或约定费用结算原则和标准,待项目实施完毕后根据实际工程审计结果和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合同金额。对于常规性项目,建议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企业内控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立项、招标和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工作,以确定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同付款条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对于经常性签订的常规项目合同,可以考虑通过“框架协议+订单或建议合同”的方式,在和合作方明晰约定合作基本原则和标准及权利义务的情况下,针对每个项目采取项目订单、确认单或简易合同的方式进行结算。应急性项目可分为两种:对于经常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可根据项目的内容在年初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招标,确定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合作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发生应急事项发生时的服务内容、方式、价格和结算方式,通过下发“订单” 方式进行结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合同,实行一事一签进行结算。对于不经常发生、不可预知的应急性项目,可按照应急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在充分说明理由的前提下才可以考虑接受补签合同。对于零散性项目,可与合作方签订框架性协议,将易导致合同风险的主要条款进行约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签订简易合同或通过“订单”方式进行结算。这样既有利于规范管理,又有利于保障企业利益。(四)优化合同审批流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环节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尽快完成合同审批,保证合同的及时签订。(五)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加强对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的管理,对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纰漏失误的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随意倒签合同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考核,对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浅议倒签合同                                                      整理︱邵教辉 目前,在公司合同审批中,我们常常可以发现有许多合同是倒签合同。对于倒签合同,公司许多业务员对此几乎是一无所知。所谓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方都是与我们合作许久的公司,双方都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相关合同事项,双方并不会因为合同倒签而停止合同相关事项的履行,也不会因合同倒签给合同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失。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公司的倒签合同越来越多。但是倒签合同不仅仅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也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中关于风险控制的要求。 一、倒签合同存在的原因 倒签合同大部分产生于企业日常经营生产密切相关的项目,而合同的承办部门对合同性质、作用和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倒签合同存在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对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作用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合同起草不规范、送审资料不完整、审批不及时。公司中有的承办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仅仅把合同的签订及审批作为履行结算手续、对外付款的条件,往往在业务实施完毕后,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才想到签订合同和审批合同,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发生。  (二)合作业务的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然性等导致实施前来不及签订合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业务时间紧迫,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必须立即作出反应,采取应对措施,若办完审批手续再实施,势必贻误时机,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因此,这些应急业务就会出现合同补签的情况,在业务完成后才通过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三)企业内部管理疏漏原因,导致合同起草、审批、签订等环节延迟。有些合同业务由于企业内部业务管理松懈,没有按照内控制度流程的要求处理,导致合同延迟签订,影响了业务的正常实施进度。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生变更,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而有的单位因事前准备工作不细致不严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边实施边变更设计方案,为了逃避补签合同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往往采取业务实施完毕后再签合同的方式。  (四)合同审批时限较长,导致合同定稿签订延迟。一份合同从产生意向到最终结算,一般需要履行诸多手续,合同审批涉及部门较多,若承办人员业务不熟悉,在合同签批过程阅读会员限时特惠7大会员特权立即尝鲜中由于任何一个环节的滞后,都会导致整个合同审批程序被延误,合同的倒签也就在所难免。 二、合同倒签的法律风险 关于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对于采购合同,可能因为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浮动或运输损失风险而发生争议,又无法出具相关合同证明,如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货物交接时的市场价格,可能因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导致企业经营付出更高的成本,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补签合同违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及效率的下降,扰乱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如倒签合同使合同的生效时间迟于合同履行,但其他条款内容与正常签订的合同一致,导致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限等有关期限规定产生逻辑上的冲突和混乱(如合同约定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实际生效前,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同时也可能使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等,这些问题都给合同的管理及履行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存在企业内控审计风险。公司在基本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流程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管理流程以及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等管理环节和流程,规定了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倒签合同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都违反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导致内控制度的执行偏差或发生漏洞,应当避免发生。 (四)存在财务信息失真风险。若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及时入账管理,在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无法如实显示项目相关的费用列支情况,导致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形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容易引发成本失控、决策失误等经营风险。 三、防范合同倒签行为的措施建议 合同管理工作是公司内部控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合同实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也是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必然选择。合同管理应成为防范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守门员”,而不是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才冲锋陷阵。如何避免合同倒签,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进行防范: (一)加强合同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对各级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和承办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增强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和重合同守信用意识,充分认识到规范签订合同对于防范经济纠纷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熟悉合同法律知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合同管理操作实务,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规范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环节,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操作环节中应遵循的基本制度,两者是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缺一不可。在合同签订之前,务必按照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要求,依照公司管理程序,充分做好各项事前准备工作,规范签订相关合同。 (三)优化合同审批流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环节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简化合同审批管理程序,减少重复、无效的管理环节,优化合同管理系统的审批流程,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尽快完成合同审批,保证合同的及时签订。  (四)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加强对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的管理,对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纰漏失误的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随意倒签合同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考核,对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总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的重要依据。合同倒签和补签潜伏着许多风险,各部门合同洽谈人应当按照公司内控制度流程和合同管理的要求,在履行业务前规范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合同倒签引起的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保障各类项目的顺利实施。 宁静致远级(0)|个人中心||私信(0)|下载客户端|百度首页新闻网页贴吧知道音乐图片视频地图百科文库5帮助全部DOCPPTTXTPDFXLS首页分类教育文库个人认证机构合作开放平台手机文库我的文库百度文库专业资料人文社科法律资料上传文档文档贡献者爱yeahjianrong贡献于2013-11-12评价文档:相关文档推荐浅议倒签合同的危害及风...暂无评价2页¥1.00倒签合同6页4下载券倒签合同的法律效力4页1下载券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1页免费签合同需注意的事项(1)暂无评价1页免费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合同倒签的风险及其解决...5页1下载券如要投诉违规内容,请到百度文库投诉中心;如要提出功能问题或意见建议,请点击此处进行反馈。浅议倒签合同1暂无评价|71人阅读|9次下载|举报文档浅议倒签合同                                                      整理︱邵教辉 目前,在公司合同审批中,我们常常可以发现有许多合同是倒签合同。对于倒签合同,公司许多业务员对此几乎是一无所知。所谓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方都是与我们合作许久的公司,双方都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相关合同事项,双方并不会因为合同倒签而停止合同相关事项的履行,也不会因合同倒签给合同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失。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公司的倒签合同越来越多。但是倒签合同不仅仅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也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中关于风险控制的要求。 一、倒签合同存在的原因 倒签合同大部分产生于企业日常经营生产密切相关的项目,而合同的承办部门对合同性质、作用和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倒签合同存在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对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作用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合同起草不规范、送审资料不完整、审批不及时。公司中有的承办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仅仅把合同的签订及审批作为履行结算手续、对外付款的条件,往往在业务实施完毕后,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才想到签订合同和审批合同,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发生。 (二)合作业务的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然性等导致实施前来不及签订合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业务时间紧迫,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必须立即作出反应,采取应对措施,若办完审批手续再实施,势必贻误时机,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因此,这些应急业务就会出现合同补签的情况,在业务完成后才通过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三)企业内部管理疏漏原因,导致合同起草、审批、签订等环节延迟。有些合同业务由于企业内部业务管理松懈,没有按照内控制度流程的要求处理,导致合同延迟签订,影响了业务的正常实施进度。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生变更,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而有的单位因事前准备工作不细致不严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边实施边变更设计方案,为了逃避补签合同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往往采取业务实施完毕后再签合同的方式。  (四)合同审批时限较长,导致合同定稿签订延迟。一份合同从产生意向到最终结算,一般需要履行诸多手续,合同审批涉及部门较多,若承办人员业务不熟悉,在合同签批过程阅读会员限时特惠7大会员特权立即尝鲜中由于任何一个环节的滞后,都会导致整个合同审批程序被延误,合同的倒签也就在所难免。 二、合同倒签的法律风险 关于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对于采购合同,可能因为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浮动或运输损失风险而发生争议,又无法出具相关合同证明,如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货物交接时的市场价格,可能因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导致企业经营付出更高的成本,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补签合同违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及效率的下降,扰乱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如倒签合同使合同的生效时间迟于合同履行,但其他条款内容与正常签订的合同一致,导致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限等有关期限规定产生逻辑上的冲突和混乱(如合同约定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实际生效前,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同时也可能使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等,这些问题都给合同的管理及履行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存在企业内控审计风险。公司在基本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流程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管理流程以及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等管理环节和流程,规定了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倒签合同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都违反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导致内控制度的执行偏差或发生漏洞,应当避免发生。 (四)存在财务信息失真风险。若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及时入账管理,在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无法如实显示项目相关的费用列支情况,导致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形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容易引发成本失控、决策失误等经营风险。 三、防范合同倒签行为的措施建议 合同管理工作是公司内部控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合同实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也是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必然选择。合同管理应成为防范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守门员”,而不是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才冲锋陷阵。如何避免合同倒签,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进行防范: (一)加强合同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对各级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和承办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增强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和重合同守信用意识,充分认识到规范签订合同对于防范经济纠纷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熟悉合同法律知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合同管理操作实务,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规范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环节,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操作环节中应遵循的基本制度,两者是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缺一不可。在合同签订之前,务必按照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要求,依照公司管理程序,充分做好各项事前准备工作,规范签订相关合同。 (三)优化合同审批流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环节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简化合同审批管理程序,减少重复、无效的管理环节,优化合同管理系统的审批流程,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尽快完成合同审批,保证合同的及时签订。 (四)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加强对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的管理,对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纰漏失误的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随意倒签合同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考核,对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总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的重要依据。合同倒签和补签潜伏着许多风险,各部门合同洽谈人应当按照公司内控制度流程和合同管理的要求,在履行业务前规范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合同倒签引起的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保障各类项目的顺利实施。 1234567890ABCDEFGHIJKLMNabcdefghijklmn!@#$%^&&*()_+.一三五七九贰肆陆扒拾,。青玉案元夕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众里寻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今日推荐20份文档乘机安全小贴士安全乘机指南如何选择安全的航班正确使用机上氧气面罩1028988份文档教学总结精品范文小学五年级英语教学工作总结大学教师个人工作总结小学英语教学教研工作总结180份文档2014招聘简历模版2014个人简历求职2014最优秀简历模板2014应聘主持人简历模板©2014Baidu使用百度前必读  | 文库协议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微信加入会员!送免财富值下载特权0 下载券/3用手机扫此二维码:쎗以下结果由提供:쎗百度翻译百科词条:쎗百度百科复制|搜索|翻译|百科|分享|二维码文字已复制分享至:×年度采购合同(总合同)  2010-06-2511:26:56|  分类: 合同、协议类|举报|字号 订阅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甲方所在地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指定粮油食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0合同适用范围及期限:1.1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交易往来的框架性协议,适用于甲方向乙方采购(                   )等粮油食品;甲方依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向乙方采购相关产品,乙方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仅对应乙方。乙方因此而与其他单位发生的所有业务关系(例如再委托、结算等)均与甲方无关;1.2除本合同外,甲方在每次具体采购产品时均需另行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 1.3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展合同的期限。 2.0订单:2.1订单的形式:采购订单可以是电子邮件、传真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向乙方发出的包含产品名称、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条款、支付条款等内容的通知、合同类文件;2.2订单的内容:订单内容包含产品名称、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费承担等;2.3订单确认:乙方应提供确切的联系方式以保证甲方订单的准确传递,甲方依照乙方所提供联系方式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订单;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订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对订单进行确认;乙方接收订单方式如有变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具体每批交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以订单为准,乙方若有异议须在收到甲方订单24小时内通知甲方,否则视为确认,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2.4订单的更改和终止:2.4.1甲方的订单生效前(乙方的确认通知送达甲方前),甲方有权对所订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以及收货人等项目进行更改或者取消;2.4.2订单生效后甲方对前述项目作出更改或取消的,应尽量就变更、取消内容与乙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展开协商,反之视为没有异议;2.4.3乙方不能满足已生效订单的相关要求,甲方有权撤消或变更订单;2.5订单在双方确认后生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共同产生效力。本合同内容与订单内容相冲突的,以订单为准。 3.0包装与标识:3.1乙方须保证包装物符合运输、产品安全及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如食品卫生要求)。 3.2乙方应在产品外包装做清晰的统一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QS标志及QS号、执行标准、配料或原料、净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摆放注意标识等;3.3外包装应有统一的验收合格标识,表明该产品已经通过了原厂的最终检验;3.4包装不合标准: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甲方食堂运作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产品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4.0交货时间、交货地点4.1交货时间:订单或者有关文件对此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以甲方第一次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络函等形式催告后的次日为交货期限;甲方催告后给出一定的宽限期的,宽限期最后一日即为交货期限;4.2交货地点:由甲方在深圳谭罗厂区、石观、大浪工业园、虎门晏岗厂区各食堂中指定;订单对此没有明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甲方要求为准; 5.0价格条款:5.1乙方产品价格原则上按双方商定的协议价执行(见附件《产品价格一览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调价;若市场价格浮动达到   %时,乙方需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与甲方重新议定新的价格,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前,双方按照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5.2具体单价:双方应在订单上标注;5.3价格解析:产品价格包含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甲方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装卸货费、货物税费。 6.0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6.1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具体以甲方认可的产品说明书、宣传册所述的规格、性能、参数为准;  6.2按双方签订本合同前确认的样品(由双方确认后封存)执行;  6.3双方既无约定的标准也无确认样品的,按国家同类产品国家标准或同类产品行业标准执行。 7.0承诺与保证:  7.1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与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品牌、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本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甲方提供每批到货产品批次的厂家出厂检验报告原件或合格证书。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如产品部分或全部属于进口产品,则乙方需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7.2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产品均具有合法的生产或者销售的许可证,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交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明; 7.3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法例法规的相关要求,保证达到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所有强制性标准;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及各种添加剂等,其品种和用量都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要求执行,没有超范围或超量使用,决不添加任何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及添加剂等违规违法行为;7.4乙方保证对其销售的产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无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0产品的验收8.1甲方接收货物后,应及时进行初步验收,如有数量短缺、品名、规格错误或通过肉眼能够发现的表面瑕疵问题,应于发现上述问题2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更换或者退货; 8.2乙方为其提供的产品提供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甲方在接收时只做初步的检验,即仅对品名、规格、数量、通过肉眼能够发现的表面瑕疵进行检验,通过初步检验不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货物或退货;8.3关于验收的有关条款一概以本合同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资料与本条款有冲突的无效。 9.0 付款时间、方式:9.1双方对付款时间、方式采取月结方式结算,具体操作方法为乙方在每个月的   日(注:约定具体日期)向甲方提供汇总双方上月1日至最后一日交易情况的《对帐单》供甲方核对;如双方对《对帐单》内容有异议,则应根据本合同、甲方原始订单、经甲方签收的送货单等资料进行核对并视必要进行调整;经双方核对无误的《对帐单》,甲方以单位盖章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延期对帐,付款时间顺延;9.2甲方到期应付货款可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乙方指定银行帐号信息见本合同右下角;9.3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开具等额       发票(注:注明发票种类)给甲方(开票名称、开票地址、税号等资料在开票前由甲方另行提供),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9.4乙方必须保证开具给甲方的所有发票、凭证等真实合法有效。如出具假发票、假凭据等,无论何时发现,由乙方承担一切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9.5乙方所供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在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前,乙方同意甲方对于相应物品不予以付款,如甲方已对相应物品支付货款,乙方同意以其他相应金额的货款作为抵扣直至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10.0违约责任: 10.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及采购订单约定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质量以及交货期限等向甲方提供货物。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或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或者违约金:10.1.1每逾期交货一天,支付逾期交货部分价款0.5%的违约金;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交货义务的履行;10.1.2逾期交货超过   天或其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对应订单或者终止本合同;甲方因此取消订单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订单总价20%的违约金;甲方因此终止本合同的,甲方扣除违约行为发生日止未付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10.2甲方依据上述10.1条款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同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额及相应的利息,计息时间从甲方支付日期开始到乙方退还日期为止,利率以归还上述款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逾期退还的,按日需支付应退款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把已收货物退还乙方,相关拆卸、搬运、运输和投保费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此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10.3如乙方向甲方配送伪劣假冒的产品,一经查出,立即终止本合同,由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按照以下条款处理:10.3.1按购入价全额退款;10.3.2赔偿相关民事索赔;10.3.3承担甲方因此被政府部门所作出的经济处罚金;10.3.4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4甲方付款后,乙方拒绝开具等额发票的,构成违约行为,需按未付货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金;10.5以上并未穷尽乙方的违约情形,构成其他违约情形的,亦参照10.1.2条款适用违约金;10.6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应按甲方损失进行赔偿;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  11.0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包括因拒绝开具发票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0其他约定:12.1乙方接收订单或者其他函件的方式:乙方的联系人为: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承诺有关函件送达该地址后一个工作日内即视为已经知悉,并及时给予回复,反之视为同意;12.2订单及其他资料的传真件、电子邮件与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以及经甲乙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修改方案等均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除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补充协议》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补充协议性质文件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资料(如出/送货单、运输单、提货单、报价单等)内容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12.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需)方(盖章)                         乙 (供)方(盖章)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户名:                                      户名:开户行:                                    开户行:帐号:                                      帐号:司法程序,又称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权行使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等的总称,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的内容。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度又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普通程序是:  1,起诉。通常是书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受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  3,审理前的准备。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  4,开庭。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提问者评价谢谢!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度又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普通程序是,1,起诉。通常是书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受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3,审理前的准备。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4,开庭。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 。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3简易程序的特点编辑(1)诉讼方式简便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2)受理程序简便。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3)传唤方式简便。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4)实行独任制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开庭审理程序的简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不受庭审前通知当事人的手续和时间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前,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在3日以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在简易程序中,法庭审理可在受理后立即进行,无须办理传唤手续,即使另行指定开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适宜的方式通知、传唤当事人,通知和传唤均不办理专门的文书手续,只须记录即可。第二,法庭调查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的法定顺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意选择程序的先后。第三,法庭辩论的顺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所规定顺序的限制,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指令或允许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言。但一般情况下,第一轮法庭辩论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顺序,即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适用简易程序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步骤不必严格划分,可以结合进行,以达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正确解决纠纷的目的。(6)审结期限较短依《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为3个,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应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而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为6个月,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次6个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不特定的期限。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窗体顶端窗体底端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查看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发布日期:2010-09-30   作者:闫光曦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在山东宁建集团讲课提纲 ) 新形势,建筑施工企业面临新挑战。 风险种类:一是自然风险;二是社会风险;三是人为风险,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围绕建设施工合同风险,讲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或总包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为此,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①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首先,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是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根本特点;其次,是建筑产品的单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再次,是一次性投资大。要求对建筑物的各类指标必须一一规定清楚。    ②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涉及主体复杂;项目复杂。要求合同条款必须具体、明确、完整。但基本内容、实质内容仅三大块:一是工期;二是质量;三是价款。GF—1999—0201示范文本的优点:合法、公正、严密、可操作。 形式:四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协议书》,对标的工程的概况、范围、工期、质量、价款、双方承诺等最基本的方面作出约定;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第四部分是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双方对这三个单项内容的特别约定,也是整个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3、签订好、履行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因此,签订好、履行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常见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①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②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③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或中标无效;④承包人非法转包;⑤违法分包。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案例:岳阳利德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岳阳天龙建筑公司等工程款纠纷案。法律后果是: ①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但要分担损失;收缴非法所得;得不到对方“违约金”。②验收不合格的,修复;仍不合格的,得不到价款。 3、无效施工合同的防范措施:①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②审查该工程是否必须依法招标: ③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在本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④不得转包: ⑤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方书面同意,且应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二)黑白合同风险及其防范: 1、概念:建筑市场由于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施工企业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现实中,建设单位往往凭借其自身的优势,要求施工单位与其签定比中标合同还优惠的协议,来压缩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而施工企业为了得到该项目,也往往被迫接受建设单位的要求,在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私下签定不同于中标合同的协议。这时就出现了两个合同,其中经中标并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私下签定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案例:乙公司某酒店项目施工补充协议垫资纠纷案。   3、防范:签订了有利于己方的补充协议后,一定要履行备案手续。(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清导致的风险及其防范 案例:乙公司金山大厦承包合同工程范围约定不明案。 1、常见的约定不明的情况:①发包方故意设置有歧义或语句模糊的条款;②为施工单位行使权利设置苛刻条件;③举证责任条款。 2、防范:签订合同填写专用条款时,一定要做到:用词准确;条理清晰;字迹清楚;权利义务对等。(四)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的风险及其防范   1、示范文本列出的确定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①固定价格合同;②可调价格合同;③成本加酬金合同。各自的风险大小。   2、防范:①固定价格的约定应注意:一定要约定风险范围;明确超出风险范围外的价款计价方法;总价包干合同,要明确施工范围和工程量增减部分的计价方法。②可调价格的约定,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③成本加酬金价格的约定,要在专用条款内明确约定成本的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案例: (五)签订合同失误有可能造成的其他风险及其防范: 如:工期不能顺延;质量不符合约定;工程价款不合理或不能按时到位等。 防范的方法主要是围绕这三个核心内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除了熟悉通用条款的约定外,特别注意在专用条款中作出约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因施工单位违约给己方带来的风险及其防范: 1、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2、当不能履行部分合同条款时及时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二)因建设单位违约带来的风险及其防范: 1、一般违约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及时签证固定证据 2、重大违约使工程施工不能进行时可果断停工 3、建设单位根本违约可解除合同,防止损失的扩大 (三)工程变更及意外事件带来的风险及其防范: 1、工程设计变更 2、其他变更 3、意外事件 (四)认真推行和坚持索赔制度,向国际工程惯例接轨: 1、工程索赔的概念及种类: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以索赔的主体划分,索赔分为承包商索赔和业主反索赔。 以索赔的内容划分,索赔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2、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 (1)索赔是单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的过程;(2)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3)索赔必须依赖于证据予以证实,这些证据不仅包括实体证据,还包括程序证据;(4)索赔可能出现的两种结果:一种为予以确认,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另一种为不予确认,可以后来通过诉讼由鉴定单位或由法院来确认。 3、索赔证据的种类:(1)投标文件。(2)会议纪要。(3)来往信函。(4)指令或通知。(5)施工组织设计。(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7)工程照片。(8)气象资料。(9)各种验收报告。 (10)有关原始凭证。(11)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有效信息。  3、按现行示范文本的索赔机会: 19项。涉及的条款:4;6.2;7.3;8.3;12;12.2;13;15;16.1;16.2;16.3;18;19.5;23.3;27.4;29.1;39.3;43.2;44.6。 5、施工单位如何进行索赔: (1)掌握索赔的一般途径:索赔条款的查找→索赔程序的归纳→索赔证据的制作与收集→请求协商确认。    (2)落实专门的部门、专门的人员进行索赔管理。   (3)培养出既懂工程又懂法律的索赔人员。 (五)工程签证及其在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意义: 1、工程签证的概念: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2、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①双方法律行为,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②工程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的。如顺延工期、增加费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③签证所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或者在履行后确定,可直接或者与签证对应的履行资料一起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3、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①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只有一方签字不是签证;②双方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力的人员进行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③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质量或费用的变化;④双方必须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只能作为索赔的证据材料,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签证。 4、施工单位如何进行工程签证:①必须注意勤签证;②签证的时候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③签证必须符合工程签证的四个构成要件。  案例:某施工单位与房产公司工期违约金纠纷案。 四、工程款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工程结算概述: 1、工程结算的依据 (1)经审核定案的施工图预算文件;(2)编制施工图预算所使用的定额、单位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日工资标准及施工机械班单价等基础资料;(3)中标合同、招标文件等资料;(4)国家有关部门的调价文件;(5)国家规定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质量评定标准。 2、工程结算的方式第一、按月结算,又称(定期结算)。第二,竣工后一次结算。第三,分段结算。第四,目标结款方式。第五,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3、建设工期及竣工日期的确定问题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如经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当事人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则视情况分别处理: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通用条款第32.4条)。 (2)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整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修整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同上)。(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甩项竣工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对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做约定。 4、竣工结算与工程审计的关系 最高法院批复: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在约定不明或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二)价款结算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工程造价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主体不规范;程序不规范;结论依据不足;鉴定时间长、成本高。 (2)最高法院解释内容: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鉴定;仅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2、关于提交结算资料的风险防范 (1)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核或不予结算的问题: (2)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约定期限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通用条款的约定体现了这一规定。 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1)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②最高法院2002.6.20批复。 (2)行使优先受偿权经常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①结算过程延误了优先权的行使。办法:快到六个月时,及时提起诉讼; ②起诉时未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而超过六个月。办法:起诉时请求;诉讼中增加请求;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4、律师协助建筑企业结算工程价款的作用 (1)律师以非诉讼方式清欠的可能性 (2)律师以非诉讼方式清欠的原则——合法、合约、合情、合理。 (3)律师以非诉讼方式清欠的方法:①见面、交涉或发律师函件;②收集对方违约证据材料;③制作申诉书,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规划局、政府清欠办、建筑业协会,要求对欠款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并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媒体曝光。④ 向建设单位发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通知,迫使建设单位积极还款。 (4)协助当事人建立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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