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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书目录第一条释义2第二条股权转让及增资4第三条交割前的陈述与保证5第四条先决条件及交割10第五条过渡期15第六条交割后承诺15第七条股权收购及提前赎回17第八条投资者的优先权利18第九条利润保证与补偿21第十条公司的经营管理22第十一条竞业禁止24第十二条保密24第十三条赔偿及违约责任25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26第十五条通知26第十六条其他事项28附件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员工名单32附件二需转让至公司名下的与公司物流业务相关的注册商标33
附件三交割前公司的股权状况34附件四重组备忘录35附件五披露函36
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署:(1)【】(2)【A】,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B】、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C】,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以上人员统称“高管人员”);(3)【有限合伙企业】,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工商注册登记号为【】,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4)【】(“公司”),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工商注册登记号为【】,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5)【】(“【】”),一家根据【】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工商注册登记号为【】,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6)【】(“【】”,与【】一起合称“投资者”)58
,一家根据【】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工商注册登记号为【】,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鉴于:【】现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投资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与条件:第一条释义1.1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协议”,指各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其附件及不时签署的该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有)。“本次增资”,指投资者以【】元(RMB【】)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增资完成后持有公司【】的股权。其中,【】以人民币【】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增资后持有公司【】%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增资后持有公司【】%58
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指【】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转让予【】、【】。“本次投资”,指本次增资及本次股权转让。“增资款”,指投资者依据本协议第2.1条和第4.5条的约定向公司支付的人民币【】元(RMB【】)。“股权转让款”,指投资者依据本协议第2.2条和第4.5条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元(RMB【】)。“投资款”,指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新增注册资本”指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金额人民币【】万元(RMB【】)元。“先决条件”,指本协议第4.1条所述的条件。58
“交割日”,指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放弃之日起第七(7)日,或由公司和投资者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日期。“过渡期”,指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高管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其全部股权。“原股东”,指【】、【】、高管人员及高管公司。“实际控制人”,指【】及【】。“披露函”,指在本协议签署日由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签署并向投资者提交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披露函。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可(且仅可)针对过渡期内发生的事件,在交割日之前对披露函进行更新。“交易文件”,指本协议及各方为完成本次投资而签署的其他法律文件的合称。“首次公开发行”,58
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各方同意的其他国际知名的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公司按照上市时的股票价格计算的上市前市值(不含新股融资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亿元。“知识产权”,指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其业务中或与其业务有关而使用的、可能或需要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共管账户”,指公司以其名义开立的验资账户,该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款,该账户内资金由投资者和公司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共同监管。“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指发生的任何事件或出现任何情形,该等事件或情形足以对公司的下列任何各项所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及/或变化:(1)公司的资产或财产状况;(2)公司的业务或财务状况;(3)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或任何其它报批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或(4)出现阻碍公司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上市的重大法律事件或者财务障碍。(5)公司的估值或者持续经营能力。“备忘录”,指本协议附件四(备忘录)。58
“人民币/RMB”,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工作日”,指在中国境内银行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法律”,指中国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命令等。1.1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第二条股权转让及增资2.1各方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万元增至人民币【】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投资者认购,认购对价共计人民币【】元(RMB)【】),其中,【】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前述对价中超过新增注册资本的溢价部分即人民币【】万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完成后,【】、【】分别持有公司【】%、【】%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58
为避免歧义,投资者本次投资后【】的持股比例是以融资后公司估值为人民币【】元(RMB【】)基础上计算所得。1.1各方一致同意,【】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转让予【】、【】。1.2公司目前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1【】2【有限合伙企业】3【高管人员】合计100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158
2345合计1001.1原股东在此确认同意放弃优先认缴本次增资的权利。1.2本次投资完成之日(即完成有关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投资者有权以人民币【】万元(RMB【】)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第二轮投资”)。1.3各方一致同意,在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预留【】的股权用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实施措施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第二条交割前的陈述与保证2.1交割前公司、原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陈述和保证公司、原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向投资者陈述并保证:除公司以投资者认可的书面形式(如披露函)向投资者披露的事项外,本第3.1条中的各项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截至交割日仍然真实、准确和完整。58
公司、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并连带地向投资者陈述与保证如下:1.1.1授权/批准其拥有合法订立和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权力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以执行的义务。1.1.2不冲突其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a)其章程或其它组织性文件;b)适用于其的任何判决、命令或其须遵从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规定;或c)其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其本身和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1.1.3资本状况/对外投资本协议第2.3条对公司资本结构的描述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上述股权之外的任何公司权益、股权、债券、期权或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所有权益(管理层持股计划、重组备忘录所述的重组除外)。58
【除披露函披露的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全部依法足额缴纳,股东出资真实,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未在任何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其他实体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股权或其他所有者权益,不是任何合伙企业的成员,亦无公司或子公司参与任何合营企业或类似安排,或在任何对外投资中承担无限责任。1.1.1债务/责任a)除本协议第3.1.6条中提及的财务报表所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及【】外,截至交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负债、或有债务,未为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也未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留置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b)无论是否披露予投资者,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本次投资前已发生的,或者由于本次投资前已发生的事件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税务、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原股东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及其他债务)58
、义务、责任、行政处罚、对外担保、民事诉讼及仲裁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的报酬、福利、社会保险问题导致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原股东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承担罚款等),均应由实际控制人及/或原股东连带承担,原股东、实际控制人连带地保证使投资者及公司免于承担任何责任及损失。1.1.1诉讼截至交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并未涉入任何以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为一方的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根据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在交割日之前收到的任何司法或行政文书将要进行的、或被第三方声称将要进行的、或据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所知将要进行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其它的法律或行政程序。1.1.2财务信息a)公司向投资者提交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截至【】年【】月【】日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正确反映了公司截至【】年【】月【】日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状况,且自【】年【】月【】日以来至交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58
在经营、效益、财务及财产状况方面不会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a)投资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其关联方进行尽职调查及财务审计过程中,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系真实、合法、有效,并无任何隐瞒或虚假之处。1.1.1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除已向投资者书面披露的以外,原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及间接控制、管理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以及公司或其任何关联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a)从公司购买或者向公司出售、许可或供应任何货物、财产、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服务;b)在公司作为一方,或者在可能约束或影响公司的任何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或者协议下享有任何重要权益;或c)与公司发生任何其他关联交易。58
除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外,原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未从事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1.1.1无产权负担原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公司持有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股权/权益上均未设定任何质押权、担保、选择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产权负担,亦不存在任何股权代持的情形。1.1.2合法经营a)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b)除已向投资者披露的以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取得一切为经营业务所需的由政府机关授予的资格、许可、同意或其它形式的批准或向政府机关进行的登记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58
。就公司和原股东所知,该等资格、登记、备案、许可、同意或其它形式的批准一直有效,并不存在将导致该等资格、登记、备案、许可、同意或其它形式的批准失效、被吊销或不被延长的情况。a)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经营期间始终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没有从事或参与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使其现在或将来有可能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的行为。b)实际控制人、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其董事、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从事任何与其所从事业务有关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侵权行为。1.1.1公司的附属机构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等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披露函披露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的公司、分公司及其他附属分支机构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当前并未拥有、运营或以任何方式管理任何其他公司、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也未在任何其他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团体或人士中持有股权或投资权益。1.1.2持续经营58
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自成立起持续、合法经营。目前没有任何中国法院判决宣告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或类似情形),不存在针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或类似情形)的未决程序,并且就公司所知,没有任何第三方将要启动上述程序。1.1.1税费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应提交的所有纳税申报表和报告均已妥为提交。除了无需缴纳罚款或利息的到期应付税及其它政府收费外,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其财产、收入或资产应收取的所有到期应付的税及其它政府收费均已缴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亦无任何因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及规定而被处罚且尚未了结的事件发生。1.1.2资产除已披露事项外,公司使用附件二所列商标已经获得商标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公司可继续使用该等商标并无需支付任何许可使用费。58
除上述商标外,公司或其分公司、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资产:a)均由其依法拥有或使用,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b)由其占有或者控制,具有完全的不受约束的处分权;c)不受任何分期付款、租赁安排或其他类似安排的限制;及d)公司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正在使用的租赁资产,均已签署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不存在公司或其分、子公司所有的财产由任何第三方占有、使用的情况。1.1.1租赁物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仓库或其他物业均为依法租赁,与有权租赁的相关出租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58
且办理了租赁合同的备案手续,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合法的租赁权益。1.1.1无侵权就公司、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专有权利,而且未涉及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专有权利的未决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1.1.2合同披露函已如实披露了以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为一方或使其受约束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如下合同:a)正常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RMB1,000,000)的合同;或b)正常业务范围之外签订的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RMB500,000)的合同。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58
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适当地履行并遵守了以其为一方或使其受约束的合同的所有义务。1.1投资者的陈述和保证投资者向公司和原股东陈述与保证如下:1.1.1主体资格及资金来源其为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1.1.2授权与批准其拥有合法订立和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权力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以执行的义务。1.1.3不冲突其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a)其章程或其它组织性文件;b)适用于其的任何判决、命令或其须遵从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规定;或c)58
其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其本身和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1.1.1其将严格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1.2不论是否故意或过失,若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视为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反,作出不真实承诺、保证和声明的一方应被视为违约方,其他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条先决条件及交割2.1交割先决条件投资者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缴付增资款以下列先决条件得以满足(或被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放弃)为前提:2.1.1投资者已经就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完成内部审批程序。2.1.258
公司及原股东已按投资者的要求,向投资者的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业务顾问提供了因尽职调查而必需的一切公司及其分公司、关联公司的文件,并且投资者已完成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关联公司的所有有关公司成立、变更、各项审批、法律、财务、工程、土地及物业、管理、运营、外汇、借贷、担保及投资等资料文件的尽职调查,且调查结果显示在法律、财务、业务方面均不存在对投资者本次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公司未来上市造成重大法律或者财务障碍的情形。同时,财务尽调结果显示不存在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关联公司的财务体系及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亦不会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或者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误解的事项。1.1.1公司原股东已经作出同意本次投资的股东会决议。1.1.2公司原股东已经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选举投资者指定的【】名人员为由【】名成员组成的公司董事会的董事。1.1.3本协议各方及其他有关方已为进行本次投资签署了一切依法所需之协议及相关文件(包括本协议、股东会决议等)。1.1.4公司已在其加盖公司公章的股东名册上将【】、【】记载为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1.1.5公司已经依法开立了共管账户,且投资者指派董事的名章已经作为该账户的预留印鉴在银行备案。1.1.6截至交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任何方面均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或变化。58
1.1.1除披露函予以披露的事项外,截至交割日,公司及原股东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所有声明、陈述及保证皆为真实、准确的,并且不含可能引起误导的遗漏。1.1.2附件一所列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了投资者认可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1.1.3就本协议附件二所列示的全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注册商标,【】已经与公司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商标转让协议》,将该等商标无偿转让予公司,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就该等商标转让出具了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1.1.4公司已经向投资者提供了一份增资款使用计划,且该增资款使用计划已获得投资者的书面确认。1.1.5公司已于交割日【】向投资者交付了披露函,披露函披露的内容及信息被投资者认可,且披露的事项未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变化。1.1.6公司委托的中国律师向投资者出具了格式和内容被投资者认可的法律意见书。1.1.7高管公司自身且高管公司应促使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出具格式和内容令投资者满意的书面承诺,承诺:未经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股东及/58
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第三方出售、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或高管公司的股权,或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管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股权上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其它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1.1各方一致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确保先决条件尽快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登记机关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本次增资涉及的应由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明及资料;办理或协助办理本次增资所涉及的评估、审批、申报、登记及备案手续。1.2交割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第4.1条所列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或被投资者放弃的情况下,于交割日,公司应向投资者递交本协议第4.4.1条所列的文件,投资者应向公司递交第4.4.2条所列文件,并依照本协议第4.5条支付投资款。1.3交割文件1.3.1在交割日,公司及原股东应向投资者递交下列文件:1.3.1.1公司股东会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8
1.1.1.1公司股东会同意选举投资者提名的一(1)名人员为公司五(5)名董事组成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1.1.1.2已经各方签署的交易文件原件;1.1.1.3已将投资者记载为公司股东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已在该股东名册上被登记为持有公司的【】%、【】%股权的股东;1.1.1.4公司已经依法开立了共管账户及投资者委派董事的名章作为该账户预留印鉴已在银行备案的证明;1.1.1.5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本协议第4.1.3款先决条件已满足的确认函;1.1.1.6公司及原股东已经按照本协议第4.1.17款的要求出具相应的承诺函原件。1.1.1.7附件一所列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8
1.1.1.1公司向投资者发出的缴纳增资款的书面缴款通知原件,其中应明确应缴纳款项数额及指定专用账户的具体信息;1.1.1.2【】向投资者发出的缴纳股权转让款的书面缴款通知原件,其中应明确应缴纳款项数额及指定专用账户的具体信息;1.1.1.3经投资者书面确认的增资款使用计划原件。1.1.1.4公司委托的中国律师向投资者出具的格式和内容令投资者认可的法律意见书。1.1.1.5公司已于交割日【】内向投资者交付了格式和内容被投资者认可的披露函。1.1.2在交割日,投资者应向公司及【】递交下列文件:1.1.2.1投资者签署的交易文件;1.1.2.2投资者已将增资款支付至公司账户的银行支付凭证;1.1.2.3投资者已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指定账户的银行支付凭证。58
1.1投资款的缴付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的前提下,投资者应于交割日或之前将增资款一次性缴付至公司开立的共管账户。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的前提下,投资者应于交割日或之前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缴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1.2验资、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及备案1.2.1公司应于投资者缴付增资款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于前述验资报告出具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认缴的出资额、股权比例、出资额缴付日期、出资证明书签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1.2.2在本协议第4.6.1款所规定之验资报告出具后八(8)个工作日内完成与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投资者指派人员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工商备案,并获得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向公司颁发的显示新增注册资本已缴付完毕的营业执照。1.3增资款的监管58
1.1.1公司应当以其名义开立银行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作为本次增资的验资账户,该共管账户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应当包括投资者委派董事的私章。增资款应当汇入该共管账户。1.1.2共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其中包括获得投资者委派董事的同意)。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依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或者其他类似长期的资金支出预算进行的支出视为已获公司董事会批准。1.1.3公司应在交割日前向投资者提交增资款使用计划并获取投资者书面同意,投资者在此承诺其对根据该增资款使用计划的资金支出予以及时审批。1.1.4交割后公司于每月的25日前向投资者提交下月共管账户的资金使用计划或理财计划,若资金使用范围及支出情况在公司于交割前向投资者提交的并经投资者同意的增资款使用计划之内,投资者需自收到共管账户支付通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协助公司完成资金划转。1.1.5公司应于每月十(10)日前向投资者提供共管账户的上月对账单。第二条过渡期58
1.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公司应当且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正常和惯常业务过程中继续进行其业务,未经投资者书面同意,不得进行如下行为:1.1.1处置、购买、或同意处置或购买任何总价值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资产或股份(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除外,但应立即通知投资者);1.1.2承担或发生,或同意承担或发生任何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责任、义务或开支(实际或或有的),但在其惯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除外;1.1.3与任何其他公司合并、兼并或进行其他资本重组;1.1.4豁免任何债务,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债务偿还安排计划;1.1.5与原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任何关联交易;1.1.6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进行任何增资、融资行为(包括贷款融资和股权融资);1.1.7对任何已有的重大经营性合同或协议作出修改;58
1.1.1为任何第三方的义务而对其任何资产设定或同意设定任何产权负担,或提供任何贷款,或签订任何担保书或成为担保人;1.1.2进行其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第二条交割后承诺2.1公司、原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此承诺,自交割日后:2.1.1其应尽合理努力建立有效合理的公司管理体制,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高效运转;2.1.2其应尽合理努力建立公司良好的财务制度,加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完善投资程序。公司与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在人事、财务、资产、机构、生产、采购、销售等方面将逐步分开,避免关联交易,并配合投资者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进行的合理的检查,但不得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正常运营;2.1.3其应就重大事项或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潜在重大风险或债务的事项,包括公司拟进行或涉及的重大法律诉讼,重大资产和业务收购及时通知投资者;58
1.1.1为公司上市之目的,若依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的合理意见,公司有必要就目前的业务运作模式进行调整或进行相应的业务及资产重组,则公司和原股东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重组;1.1.2为公司上市之目的,若依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的合理意见,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股权架构需要作出调整或进行重组,则公司和原股东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重组;1.1.3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将其或其关联方拥有所有权但是实质属于公司的除商标之外的其他所有资产(若有)转让至公司名下,并办理相应的一切法律手续,以保证公司经营资产独立及完整;1.1.4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引进新的管理层股东或原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作为股东时,原股东和公司需确保该新股东签署交易文件的补充协议,以使其成为交易文件的一方,并受交易文件的约束,且新引进的股东不得获得优于投资者的权利及/或权益。公司引进经投资者书面同意的财务投资人时,该新引进的财务投资人无需成为交易文件的一方,受交易文件的约束,但该新引进的财务投资人不得获得优于投资者的权利及/或权益。58
1.1.1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应于每月前十(10)日内向投资者递交上月的公司财务报表,并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前三十(30)天,向投资者递交关于下一财政年度的运营预算,并逐月列明预计的收入、费用和现金状况。1.1.2其将严格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第二条股权收购及提前赎回2.1股权回购或收购2.1.1如公司未能在交割日后五年内实现首次公开发行,投资者有权选择要求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回购及/或收购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份。2.1.2回购或收购价款为以下款项之和:2.1.2.1投资款;2.1.2.2自交割日至投资者收到其股权被完全回购或收购的全部对价之日,以投资款作为本金,按【】%年复利计算的利息,减去已支付的股息。58
1.1提前赎回1.1.1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投资者的书面通知下,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回购或收购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1.1.1.1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对任何第三方的任何重大违约事件,导致公司失去在交割日后五年内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资格;1.1.1.2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原股东违反股票公开发行的承诺;1.1.1.3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或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行为;1.1.1.4公司、原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承诺、陈述、保证,或未适当履行或承担该等文件中规定的义务、责任;1.1.1.5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年度税后净利润不足当年利润保证的【】%。1.1.2回购或收购价款为以下款项之和:58
1.1.1.1投资款;1.1.1.2自交割日至投资者收到其股权被完全回购或收购的全部对价之日,以投资款作为本金,按【】%年复利计算的利息,减去已支付的股息。1.2投资者依照本协议要求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回购/收购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时,应给予一合理的回购或收购期限,但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在接到投资者的书面回购或收购通知之日起六(6)个月(以下简称“回购期限”)内付清按照本协议第7.1.2款或7.2.2款(根据发生事件决定适用的回购/收购价格)为计算的全部回购或收购价款。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对投资者的股权被全部收购承担连带责任。1.3投资者应当在收到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回购或收购价款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与实收价款相对应比例的公司股权变更至实际控制人名下。1.4实际控制人在此分别并连带地保证:在本协议第7.1.1款或第7.2.1款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如投资者要求回购或收购其持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份,实际控制人应促成公司的董事会同意该回购或收购并签署一切必需签署的法律文件,否则,实际控制人应分别并连带地承担投资者因此所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1.5依据本条约定所进行的股权回购或收购不受本协议第8.158
条关于股权转让限制之约束。第一条投资者的优先权利1.1股权转让限制本协议签署后,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未经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核心管理团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出售、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或高管公司的股权,或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或高管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股权上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其它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1.2优先购买权1.2.1任一持有公司【】%以上股权的原股东(下称“拟转让方”)向公司股东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投资者和其他股东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均享有股权优先购买权,并且其行使权利的顺序是:投资者为第一顺位优先购买人,原股东为第二顺位优先购买人。1.2.2如拟转让方向股东外第三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应提前二十(20)58
日以书面形式将:(a)其转让意向;(b)其有意转让的股权比例;(c)转让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以及(d)拟定受让人的身份通知投资者及其他股东(下称“转让通知”)。1.1.1转让通知应邀请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在三十(3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愿意购买该等拟出售股权,如果拟购买,说明最多购买的股权数量。1.1.2如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拟购买的股权总额等于拟出售的股权数量,则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应按照其说明的购买数量购买股权。如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拟购买的股权总额高于拟出售股权数量,则首先由投资者按其持股的相对比例认购,若有剩余的拟出售股权则由原股东购买;若原股东拟购买的股权数量高于拟出售股权数量,则按照其对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确定其有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数量;如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拟购买的股权总额少于拟转让股权数量,则视为其对无意购买的股权数额放弃优先购买权。1.1.3在根据第8.2.4条规定的程序完成后,并在取得有关审批机关书面批准的条件下(如需要),拟转让方应向己通知其有意购买任何股权的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并/或将其他股东无意购买的股权(如有)转让给转让通知说明的拟定受让人。1.1.4当发生本第858
.2条项下的股权转让时,在符合本条及交易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同意会迅速采取行动并签署所有文件,并且促使董事会通过决议以同意该等股权转让以及对公司章程作出的相应修改。任何该等转让均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变更登记程序。1.1优先认缴增资权如果公司在本次投资完成后,再次增资或增发新股进行融资,投资者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按其持股比例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增发之新股的权利。1.2联售权1.2.1在实际控制人(“拟转让方”)向公司股东外第三方转让其拟转让股权时,应按照本协议第8.2条的规定提前二十(20)日向投资者发出书面转让通知,投资者有权在收到拟转让方转让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联售通知”)要求按照下列条件与拟转让方一同向拟转让方转让通知中的拟定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资公司的股权(“联售权”):a)以不低于拟转让方转让通知所列相关内容的价格、条款和条件转让联售股权;b)58
如投资者要求行使联售权,则其可要求与拟转让方一同转让的合资公司股权(“联售股权”)的最大额度的计算公式如下:拟定股权受让方拟受让的公司股权X投资者所持公司股权比例投资者与拟转让方共同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1.1.1投资者有权在依据第8.4.1条确定的其联售股权的最大额度内确定其拟转让的联售股权的具体比例。投资者应在其联售通知中说明其拟转让的联售股权的具体比例。在投资者要求行使其联售权后,拟转让方可出让的公司股权比例为拟定股权受让方拟受让的公司股权比例减去投资者的联售股权之差。1.1.2拟转让方不得与拟定的受让方就该股权转让作出不为投资者所知的任何其他有关安排。1.2带领权若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未在回购期限内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悉数支付回购/收购价款,投资者有权促使将实际控制人及/58
或控股股东及/或原股东所持有的公司任何比例直至百分之百(100%)的股权/股份出售或将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原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批准(并促使其他股东批准)并执行该出售(以下简称“带领权”)。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未能在回购期限内悉数支付回购/收购价款时,投资者有权选择迟延六(6)个月行使带领权。1.1反稀释在本次投资完成后首次公开发行前,若公司进行新一轮股权融资,且融资时公司的融资前公司估值低于本次投资所对应的公司估值,新一轮融资完成后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未能达到本款下述公式计算的持股比例,则公司及/或原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无偿(或以名义价格)补偿投资者,使投资者取得其届时实际持有的持股比例与按以下公式计算的持股比例之差额所对应的股权或股份数额,以反映公司的新估值:新一轮融资完成后投资者应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股权比例=投资款/新一轮融资完成后公司新估值。1.2清算优先权在公司清算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公司财产在支付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扣除和税费后的剩余财产应首先用于向投资者支付如下款项之和(58
若投资者获得的清算财产少于下列款项之和时,原股东连带承担补偿责任直至投资者收回下列全部款项之和):1.1.1投资款;及1.1.2公司已经宣布但尚未支付给投资者的相应股息。在支付完上述款项之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按届时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1.2信息权在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在给予合理提前通知且在不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投资者有权在正常上班时间进入公司办公场所并接触工作人员,且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a)于每月前十(10)日内向投资者提交上月的财务报表;b)于每季度首月内向投资者提交公司上季度的财务报表;c)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九十(90)日内向投资者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d)提交其他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提供的经营工作报告或信息;e)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前三十天,提交关于下一财政年度的运营预算,并逐月列明预计的收入、费用和现金状况。1.3分红优先权1.3.1自本次投资完成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前,58
投资者享有本条所规定的优先分红权,即投资者可优先获得以以下两者较高者为准的利润:a)以本次投资款为本金按每年6%单利计算所得金额;b)公司董事会宣布的向投资者分配的并以现金支付的利润。上述利润应当自本次投资完成之日开始计算至该等利润实际支付之日止。1.1.1按照第8.9.1条方式计算的利润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予投资者,且最迟不得晚于首次公开发行之日支付予投资者。1.1.2公司实际分配利润予投资者的利润低于按照第8.9.1条方式计算的利润时,原股东分别并连带地同意就二者之间差额向投资者予以补偿。1.1.3未向投资者悉数支付按照第8.9.1条方式计算的应分配利润前,公司不得向其他股东分配利润,且原股东亦不得要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第二条利润保证与补偿2.1公司、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共同承诺:公司在【】年度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下简称“【】年实际利润”)应不低于人民币【】万元(“2011年利润目标”)。58
1.1在计算【】年实际利润时,因本次投资而发生的所有法律顾问费用、财务顾问费用等交易费用不计入【】年的成本与费用。1.2如公司【】年实际利润经确认未能达到【】年利润目标,则本次融资及第2.5条规定的第【】轮投资的融资后估值应按以下公式做出调整:调整后融资后估值=调整前融资后估值X[【】年实际利润/【】]如公司【】年实际利润未达到【】年利润目标,公司应增发新股对投资人进行补偿直至各期投资的融资后估值为该期的调整后估值。投资者同意,经过估值调整后投资者所持公司股权不高于百分之【】(【】%),估值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以现金补偿投资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条公司的经营管理2.1董事会的组成增资完成后的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原股东委派4名,投资者委派1名。58
1.1投资者委派的董事的薪酬以及参与董事会相关的费用由董事会决定并由公司支付。董事会决定的投资者委派的董事的酬金应不低于每年【】万元,公司可选择在首次公开发行前一次性支付。1.2董事会应当建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该等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投资者委派的董事。1.3本次投资完成后,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以上(含【】)且包括投资者委派的董事同意后方可通过:1.3.1确定公司上的市时间、上市地点及发行价格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重要事宜;1.3.2确定公司的年度业务计划及年度预算;1.3.3公司向其他机构或实体发放任何贷款或预支任何款项,持有其他机构或实体发行的股票、债券、股东性权益或其他证券,除非该等机构或实体为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1.3.4公司贷款或借款给包括雇员、董事在内的任何个人,但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借贷,以及依据董事会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员工福利计划的相关条款进行的预付或类似支付除外;58
1.1.1为公司任何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的金额超过【】万元的债务做任何担保或抵押公司的任何资产,但正常经营过程中因公司或其下属机构的业务往来进行的担保或资产抵押除外;1.1.2公司为第三方(包括关联方)提供金额超过【】万元的对外贷款,或公司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超过公司该年度预算【】%的贷款;1.1.3改变公司的主营业务,或开展新的业务,或停止经营公司目前正在经营的业务;1.1.4调整公司的股本结构,包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权变更、任何新的股权融资行为(如通过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投资);1.1.5制定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1.1.6修改或改变投资者的任何权利,及/或对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款作出不利于投资者的修改或删除;1.1.7对公司的章程、合营合同或其他公司组织性文件的任何条款作出任何修改。58
1.1.1与其他公司进行任何重组、合并、收购,自愿解散及清算,出售公司的控制权或进行其他类似安排;1.1.2出售、转让、许可、抵押、破坏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所有或实质上所有的资产,或进行其他任何出售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交易;1.1.3增加或减少公司董事会人数;1.1.4公司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红利;1.1.5收购任何其他实体的股权或其所有或实质所有的资产,单项或任何【】月内累计超过【】万人民币;1.1.6任何关联交易;1.1.7任命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或对前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作出变动;在任何【】个月的期限内,改变公司的薪酬体系,或对实际控制人及其核心管理层的总薪酬计算方式作出与现行薪酬体系超过【】%以上的改变;1.1.8在公司年度预算外且单项资本性支出超过【】人民币,或任何六个月内累计资本性支出超过【】人民币,但董事会通过的季度性资本开支计划除外;58
1.1.1代表公司董事会或其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中【】%(含)以上投票权发生变更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1.2附件一所列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员工的薪酬应根据公司业绩调整,并经董事会批准。1.3投资者有权向公司推荐出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人选,无其他特殊例外情形时,董事会应当优先聘任该被推荐的财务总监。第二条竞业禁止2.1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相同、相类似或相互竞争的业务,并应确保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股权的任何其他实体或人士不会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类似或相互竞争的业务。2.2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并应促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员工与公司签署一份令投资者满意的竞业禁止协议。无论由于什么原因原股东任何一方不再为公司股东,或者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关键雇员终止雇佣,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均受竞业禁止限制。2.3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附件一58
所列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与公司从事相同、相类似或相竞争业务的其他公司担任职务,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行业的活动。第一条保密1.1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除非按照以下第12.2款的规定,本协议各方及其关联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讨论或透露任何由于执行本协议所获知的保密信息,并不得用以谋取任何的商业利益。各方应该并应促使其雇员或代理人如对待自己的财产和保密信息一般重视上述保密信息,同时保证其和其关联方不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除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外的任何目的。1.2前款所述义务不适用于任何下列情况:1.2.1不违反本协议情形下而向公众披露的信息;1.2.2由第三方披露的信息;1.2.3披露日期之前各方合法取得的信息;1.2.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须予披露时;1.2.5为执行本协议,各方可按需要合理地向其股东及投资者、58
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各部门经理、财务和法律等顾问单位负责人透露适当的保密资料,但须确保和促使前述人员或代理人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1.1如果本协议终止或公司终止、解散或清算,本条在该情形发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公司员工不管由于何种理由离开公司,可以接触公司机密信息/交易或商业秘密的顾问或人员不管由于何种理由不再与公司发生关系,现、前任股东不管由于何种理由不再为公司的股东,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五年内,均应严格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第二条赔偿及违约责任2.1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任何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被证实为虚假,则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2.2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增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如因原股东和/或公司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任何行为导致本次融资交易不能完成,原股东和/或公司除了按13.1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分别并连带地向投资者支付人民币【】万元的终止费作为补偿。2.3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增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如因投资者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次融资交易不能完成,投资者除了按13.1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支付公司人民币【】58
万元的终止费作为补偿。1.1违约情形发生后,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要求其在【】日内纠正违约行为。若违约方未能够在【】日内纠正违约行为的,或者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导致守约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及/或不能实现协议之目的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1.2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除而解除。1.3免于索赔公司、原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此承诺:a)其应使投资者免于受到任何在财务和商务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第三方(包括公司任何其他股东)可能对公司及/或对投资者提出的索赔;b)其应使投资者免于受到任何第三方(包括公司任何其他股东)因本次投资向投资者提出的索赔,并应向投资者赔偿由于该等索赔给投资者造成的费用和损失,除非该等索赔系由投资者自身过错引起。58
第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1.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1.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条通知2.1本协议项下发出的或作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应为书面形式,并按本协议第15.3条列明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收件人以五(5)天事先书面通知发件人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交付或邮寄。2.2任何按照本协议列明地址或传真号码发给有关一方的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在下列时间被视为已送达:(a)如采取当面送交方式,在实际送交上述地址时;(b)如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在投邮日后的第五(5)日;(c)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在传真发出后下一个工作日。2.3通知地址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其他方的通知应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58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A】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B】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58
传真:【】电子邮件:【】【C】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有限合伙企业】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58
【】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第一条其他事项1.1本协议对各方及其代理人、执行人和权利义务承受人具有约束力。1.2如果本协议的某部分由于法律、法规或政府命令而无效或失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则本协议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总的原则履行本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条款由最能反映本协议各方签订本协议时的意图的有效条款所替代。58
1.1本协议各方应当实施、采取,或在必要时保证其他任何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第三方实施、采取一切合理要求的行为、保证或其他措施,以使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能够得以生效、成就和履行。1.2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完整地、及时地和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是本协议至关重要的部分。1.3协议一方放弃行使本协议中的某一项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本协议中的其他权利,并不得被视为其永久的放弃该等权利(除非该权利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一经放弃即不可重新行使);协议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前述的放弃,亦不影响其继续行使权利;任何对本协议项下权利的单项或部分行使,不排除其对权利其余部分的行使,也不排除其对其他权利的行使。1.4各方确认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各自分别寻求合适的法律意见,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内容、含义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清晰、完整和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并确认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符合各方的个别和/共同的利益的。1.5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6本协议正本一式【】份58
,其中各方分别保存一份,公司保存一份,其余用于有关政府审批和公司工商登记。本协议于【】年【】月【】日由各方/各方授权代表在【】签订。【】(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签字):【A】(签字):58
【B】(签字):【C】(签字):【其他高管人员】(签字):58
【有限合伙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58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