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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签署:股份受让方(甲方):佳新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出让方(乙方):柬埔寨海兰矿业有限公司(CambodiaHailanMineralCo.,Ltd.)鉴于:万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1996年在柬埔寨注册成立,拥有柬埔寨多基里金山金矿30年开采权。现乙方愿意以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上述股份中的60%转让给甲方,甲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股份及权益。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章定义1.1在本协议中,除非以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l“股份”即股权份额,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的出资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l比例及其所有享有的股东权益,在本协议中,股份以百分比来计算;l“转让股份”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其持有的占目标公司百分之60%的股分;l“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暑生效之日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乙方;l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补充协议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它文件。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第二章股权转让2.1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2.2甲方收购乙方“转让股分”的转让條件为:人民币2680元收购乙方60%股权,该转让代价将按最终审计结果为依据而调整。2.3转让條件指转让股份的條件,此转让條件包含转让股份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权益。2.4本协议签暑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协助甲方向登记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
甲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第三章3.1甲方应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履行全部转让條件。3.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乙方承担。第四章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4.1只有在本协议生效日起一(1)个月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甲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條件。l乙方已全部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甲方之全部法律手续;l乙方已提供乙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乙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l目标公司其他现有股东已按照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l乙方已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4.2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甲方又不愿意放弃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即时失,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担违约责任。第五章股权转让完成日期5.1本协议经签署即时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甲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4。1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及甲方将转让条件实际完成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第六章经营管理权责6.1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在股权转让后,重新组建董事会,加強充实管理人员。6.2因目标公司任何时期的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目标公司财产价值贬损等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第七章陈述和保证7.1本协议双方陈述和保证如下:l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l每一方均拥有独立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l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l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有约束力的义务;l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记证、章程任何法律法规任何政府政策规定,其签署的任何合同文件的任何规定;l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l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或其他程序政府调查;l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方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方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忽略陈述而使用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7.2乙方向方作出如下进一卡的保证和承诺:l乙方对目标公司的出资真实、合法、有效;l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披露者外,并无与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有其他法律风险存在;l本协议签订日前,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乙方为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l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乙方任何务、利润其他任何义之金额;l股权转让完成前目标公司的任何务、税费和各种法律任均由乙方及其他现有股东承担。7.3乙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方的重大。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诺及第二章在完成股权转让后仍然有法律力。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诺被确认为一真实、误导不正确,尚未完成,则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乙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并究乙方法律任。7.6乙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第八章违约责任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l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l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有误导成分;l乙方在未事先得到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l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乙方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九章保密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方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l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l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间接取得的资料;l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不是从其他方直接间接取得的资料;l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l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力。第十章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部分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义务。第十一章通知11.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5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刚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航空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甲方:佳新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收件人:电话:
传真:乙方:柬埔寨海兰矿业有限公司(CambodiaHailanMineralCo.,Ltd.)地址::#111st.06s/kToulSangkeKhanRusseyKeoPhnomPenh电话:(855)11246658传真:(85)92361822第十二章附则12.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12.2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戓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12.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应停止履行无效、失效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12.4甲方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12.5本协议所述的股权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由乙方负责。12.6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方件方可以修改补充。12.7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12.8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真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12.9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一份。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13.1本协议的签署、有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受其管辖。13.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3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诉主有同等法律力。13.4本协议于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一日,立即生效。
甲方:佳新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吕科敏签订日期:乙方:柬埔寨海兰矿业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邢万义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