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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合伙合同书合伙人甲: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住址合伙人乙:姓名,性别,年龄O身份证住址第一条合伙宗旨:桶林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第二条合伙经营内容和注册地:按照甲乙双方共同与德国“SycaminGinbH"公司的“SYCAMIN”商标授权书的要求,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成立“西珂曼(屮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后名称确认以屮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准名称为准)。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988号A座914室。第三条合伙经营项H和范围:专业经营德国“SycaminGmbH"公司的“SYCAMIN”商标的所有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20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比例、方式、期限。(-)合伙人甲(姓名)以认缴和实际出资二者结合的方式出资,认缴人民币元,实际出资人民币元。占比例55%。(-)合伙人乙(姓名)以认缴和实际出资二者结合的方式出资,认缴人民币元,实际出资人民币元。占比例55%。(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吋予以返还。第六条利润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利润盈余分配:以甲、乙出资的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每季度结算进行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甲、乙出资的份额按比例承担。第七条权利和义务(-)甲、乙按份共有对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成立“西珂曼(屮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后名称确认以屮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准名称为准)的所有权,对合伙公司所经营的所有产品共同拥有知情权和定价权,共同亨受合伙公司的所有收益。(二)甲方负责屮国市场的渠道开拓、品牌销售和代理商发展管理。(三)乙方负责协调产品的进口、生产加工,品牌管理、技术的研发及售后服务等管理工作。(四)甲方出资方代表为合伙公司董事长职务兼任合伙公司的法人代表。(五)乙方出资方代表担任合伙公司总经理职务,分管公司内务日常事物。(六)合伙公司的财务管理在公司创始Z初,委托会计事务所代理执行。(七)合伙公司出纳由公司公开招聘或者内部推荐。(八)合伙公司在创始之初各类票据均由甲乙双方亲笔签字牛效方可执行,半合伙公司达到年销售200万人民币的规模时,该权限可由甲乙共同协商委托或指定给专人负责实施。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两位合伙人都同意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亨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Z—吋,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1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H通短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1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屮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吋有不正当行为;%1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口起30口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吋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屮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5.o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伙人亨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合伙人不得从事影响本合伙约定的事务和业务(六)合伙人不得超越合伙权限行使职权。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的实际重要条件;4.合伙事务已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EI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吋合伙有亏损,以合伙的实际现存财产进行清偿,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按出资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半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屮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与合伙公司无涉。(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I大I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公司注册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其他。(-)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木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参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登记机关存档壹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甲(签字):姓名:地址:电话:传真:手机:Email:合伙人乙(签字):姓名:
地址:电话:传真:手机:Email:年月日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