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教机构股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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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机构股东协议书如果您想和朋友合作开设一家早教机构,您一定要和您朋友签订一份股东合作协议书,避免纠纷和不愉快伤害了我们共同的事业和感情,哈喽贝比(总部)提醒您如果是和他人合作开始本地机构,请您一定签订《股东协议书》以下股东协议书供您参考使用:股东协议书甲:XX号:乙:XX号:丙:XX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第二条公司名称为:本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修编.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第二章宗旨以及经营围第四条公司宗旨: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外市场,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第五条公司经营围: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一、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式以及比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七条各一致商定出资比例以及出资式为:甲,出资式为人民币万元;乙以劳务技术出资占5%,以现金出资万,占%(乙共占有公司股份的)丙占%,以劳务技术出资。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1)-可修编. -.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天,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资的手续,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1)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六)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七)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2)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活动:(六)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七)保守公司秘密;-可修编.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股东会第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第十二条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修编. -.第十三条对于以上所列事务外的一般事务,实行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但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第十五条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第十六条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第十七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第六章董事会第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日常经营支出元以上均需要董事长签字批准。公司不设立副董事长。第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缺任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也可随时召开。-可修编.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日前通知董事、总经理、监事,如遇紧急情况,可提前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通知且推迟一次会议时间后仍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董事会所作决议有效。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字。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案;(八)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配置;(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宜。(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案和说明-可修编.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适当时候及时向股东会报告。第七章监事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担任公司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及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对其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总经理第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丙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具体经营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主持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可修编. -.(三)拟定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案(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案(五)拟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八)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如单次或一定期限累计超过必要的额度,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决定开支)(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章股东转让出资以及股权转让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第二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可修编. -.第二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八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XX、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增资以及增加股东第三十条公司允按照《公司法》规定增加股东人数,但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增加股东的程序、出资额、出资折算比例等具体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案,交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十一章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可修编.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具体制度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提出案,报股东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三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汉字书写。第三十四条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分配的式进行回收,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第三十五条公司注册成立前各股东所花的开办费用计入股东的出资额,股东足额认缴出资的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各项开支计入公司费用,从公司注册资金中支出,股东个人不再承担公司支出费用,股东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所花的实际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第三十六条利润分配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董事长于每年月日之前送交各股东,如有亏损,应作亏损原因的详细书面说明。第三十八条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现金流量表(五)财务状况说明书-可修编. -.(六)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容;(七)亏损原因说明书。第十二章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九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十三章解散和清算第四十条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兼并、分立时解散(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五)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企业组建后连续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经股东会同意,可宣告公司终止并进行清算。(七)其他法定事由。-可修编.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并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争议解决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因任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第九章的规定将股份转让。第十五章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本协议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股东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自公司依法核准注册成立之日生效。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可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补充协议必须交审批部门备案。-可修编. -.第四十七条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均应遵守。第四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各股东一份,如增加股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另两份由见证人留存。-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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